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一、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公司本次提交的关于公司向关联方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会议材料完整、充分。上述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防疫保供情况下的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亦文
黄永庆
杨志达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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