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31号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30日,你公司与浙江兴农发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发牧业”)签订采购合同。2019年8月22日,你公司董事苏礼荣成为兴农发牧业董事,兴农发牧业成为你公司关联方。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你公司与兴农发牧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5,192.68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直至2020年3月14日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7日
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31号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30日,你公司与浙江兴农发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发牧业”)签订采购合同。2019年8月22日,你公司董事苏礼荣成为兴农发牧业董事,兴农发牧业成为你公司关联方。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你公司与兴农发牧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5,192.68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直至2020年3月14日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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