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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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4
一、《反馈意见》第9题..............................................................................................................................4
二、《反馈意见》第10题..........................................................................................................................14
三、《反馈意见》第11题..........................................................................................................................28
四、《反馈意见》第12题..........................................................................................................................36
五、《反馈意见》第13题..........................................................................................................................41
六、《反馈意见》第14题..........................................................................................................................45第二部分 关于审计基准日调整后发行人主要变化情况的核查.............................................................4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8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48
四、公司的独立性.......................................................................................................................................51
五、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51
六、公司的股本及演变..............................................................................................................................52
七、公司的附属公司...................................................................................................................................52
八、公司的业务............................................................................................................................................5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1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62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70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81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81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2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3
十六、公司的税务.......................................................................................................................................83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4
十八、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85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5
二十、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93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担保..........................................................................................................................93
二十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及会议规则....................................................................................................93
二十三、公司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特发信息”)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发行,本所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年1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19179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另外,公司本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审计基准日为2019年6月30日,现公司将审计基准日调整为2019年9月30日。
现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就公司在审计基准日调整后是否继续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以及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特此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反馈意见》第9题
请申请人披露未决诉讼情况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未决诉讼情况
截至2020年3月12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涉案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案件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涉案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具体情况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 特发东智与记忆电子的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记忆电子《民事起诉状》,2016年10月18日,记忆电子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特发东智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其采购经理周嘉骏与其联系,向其采购了金额共计为 9,935,489.6 美元的产品,但是特发东智仅向其支付600余万美元(包含此前多付结余的336.52美金进行了冲抵),尚有货款 3,007,850.32 美元特发东智未予支付。记忆电子多次催告,特发东智均未支付该笔余款,记忆电子请求判令特发东智支付货款及相关损失合计为 3,140,650.32 美元(其中货款为 3,007,850.32 美元)、涉诉公证费17,400港元、律师费20万元人民币及其资金占用利息和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6)粤0391民初1971号。
2016年11月9日,经记忆电子申请,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2016)粤 0391 民初 197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特发东智名下的财产,以21,767,359.47元为限。
特发东智答辩主张,本案原告记忆电子主张的货款与被告特发东智没有任何关系。周嘉骏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也不是表见代理行为。原告没有证实其主张的争议交易及货款的真实存在,即使原告诉请的货款及损失确实存在,也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被告承担。并且,本案涉嫌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公司确认,周嘉骏已于2016年4月被特发东智解除职务,特发东智已向其所在辖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就公司公章被伪造一事报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鉴定该公章系伪造后,对周嘉骏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予以立案。周嘉骏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现已被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2016年7月16日出具的深公南鉴[2017]00039号《鉴定意见书》显示:“1号、2号、3号‘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检材印文分别与1号、2号、3号‘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模盖印形成”。
公司提供的2017年6月11日广东鑫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鑫证鉴定所”)出具的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17]司鉴字第150号《关于金蝶K3 EPR系统订购单的真实性鉴定》显示:单号为“P01512546601”等订购单不是特发东智金蝶K3 EPR系统生成,不具有真实性。根据公司确认,上述鉴定意见特发东智已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2019年7月1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39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特发东智支付记忆电子货款 3,007,848.12 美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243,720.2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特发东智赔偿记忆电子预期可得利益损失60,000美元、香港律师见证等费用17,400港币、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翻译费人民币1,000元,驳回记忆电子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7月,特发东智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民终21988号。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2020年2月19日,特发东智原股东陈传荣向特发信息出具《关于陈传荣承担特发东智相关诉讼案件赔偿责任的承诺函》,其承诺如因记忆电子案件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裁定书或双方和解方案,特发东智需向记忆电子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他相关费用以及需承担包括律师费、香港律师见证费、翻译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案件费用的,其将通过自有储蓄、工资薪金奖励收入或资产变现等资金来源承担该等全部费用,并在特发东智实际对记忆电子支付相关赔偿的同时将等额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特发东智的指定账户。
由于陈传荣已就该案相关费用的承担出具了承诺函,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2. 特发东智与深圳市亿方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富”)的居间合同纠纷
2014年8月18日,深圳东志(特发东智曾用名)与亿方富签订了《股权转让顾问服务协议》,深圳东志委托亿方富为其推荐股权受让方,提供股权相关交易机会,使深圳东志完成股权出让交易。2017年12月4日,亿方富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特发东智,请求判令特发东智支付财会顾问服务费人民币570万元、支付违约金273.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18年6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特发东智向亿方富支付报酬38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1月8日起按24%/年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报酬之日止),驳回原告亿方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8月,特发东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8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终18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特发东智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852元,由上诉人特发东智负担。
2019年11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5执109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8671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亿方富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根据公司确认和本所律师网络查询,特发东智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8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受理特发东智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19)粤民申12179号。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再审案件尚在审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特发东智已经承担的与亿方富案件相关的所有费用共计8,040,940.03元。2020年2月19日,特发东智原股东陈传荣向特发信息出具《关于陈传荣承担特发东智相关诉讼案件赔偿责任的承诺函》,其承诺将于2020年3月3日前,将特发东智已经承担的与亿方富案件相关的所有费用共计8,040,940.03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账至特发东智的指定账户。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陈传荣已于2020年3月3日前向特发东智的银行账户转账8,040,940.03元。
由于陈传荣已承担了该案的相关费用,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3. 特发东智与北海市联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颖电子”)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9月9日,联颖电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特发东智,请求判令特发东智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255,774.70元和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本案立案之日止为人民币25,115.5元)、判令特发东智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25365号。
2019年10月23日,经联颖电子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05 民初 2536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特发东智名下价值1,255,774.7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5365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并根据公司确认,法院已实际冻结特发东智在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账户中602,182.93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止。根据特发东智2019年12月20日提交的《解冻申请书》,特发东智已于2019年11月28日以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联颖电子支付1,255,774.70元货款,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解除该银行账户的冻结。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该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账面已确认案件涉及的应付货款,此项未决诉讼不会形成额外的现时义务。
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4. 特发东智、特发信息与东莞市德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好实业”)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9月10日,德好实业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特发东智、特发信息,请求判令特发东智清偿欠付的货款人民币2,065,546.95元、支付逾期未付货款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即按年利率 6.52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特发东智清偿欠付的所有货款及逾期利息之日止),请求判令特发信息对特发东智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以上合计2,065,546.95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23700号。
根据特发东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解冻申请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满额冻结了特发东智在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为2,065,546.95元,特发东智申请法院解除对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相关账户的冻结。根据公司确认,法院已解除对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相关账户的冻结,特发东智华夏银行账户的解冻事宜尚在处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该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账面已确认案件涉及的应付货款,此项未决诉讼不会形成额外的现时义务。
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5. 特发东智与浙江衢州格林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格林特”)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9月3日,衢州格林特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特发东智,请求判令特发东智支付货款人民币 13,786,864.99 元、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特发东智自2019年4月始不按约向衢州格林特支付货款)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的年利率4.35%计算的欠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1日利息为104,182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22510号。
根据公司确认,经衢州格林特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特发东智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为13,786,864.99元。
2020年2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5民初2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特发东智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格林特支付货款本金 13,786,864.99 元及利息(利息按以下七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2,387,510.7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第二部分,以4,833,963.0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第三部分,以519,035.4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第四部分,以3,650,002.0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第五部分,以305,474.9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算;第六部分,以860,6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第七部分,以1,230,270.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20年3月9日,特发东智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该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账面已确认案件涉及的应付货款,此项未决诉讼不会形成额外的现时义务。
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6. 光网通讯与东莞市中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五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12月,光网通讯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浩五金,请求判令中浩五金支付货款1,957,323.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利息从2018年1月1日暂计至起诉日,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项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06民初4061号。
2019年12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6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浩五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光网通讯支付1,957,323元及利息(以1,957,323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付清为止)。
根据公司确认,经公司向法院了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判决书尚未送达中浩五金。
该案件光网通讯为原告,法院一审判决光网通讯胜诉且涉案标的金额不大。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7. 傅立叶信息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等 4个被告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9年3月11日,傅立叶信息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沃特玛,请求法院判令沃特玛支付人民币15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为止),合计人民币1,503,625元,请求法院判令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10民初1269号。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该案件傅立叶信息为原告,且涉案标的金额不大。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8. 傅立叶信息与沃特玛等6个被告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8年9月,傅立叶信息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沃特玛、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夏立忠,请求法院判令沃特玛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4833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2018年8月10日),以上合计人民币2,004,833元,请求法院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保全的担保费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10民初1249号。
2019年5月31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10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沃特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傅立叶信息支付票据金额200万元和利息(利息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傅立叶信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6月,傅立叶信息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依法撤销(2018)粤 0310 民初 1249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即驳回傅立叶信息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夏立忠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所有的上诉费用。根据本所律师网络查询并经公司确认,沃特玛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民终23897号。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该案件傅立叶信息为原告,法院一审判决傅立叶信息胜诉且涉案标的金额不大。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及附属公司的上述未决诉讼案件分为三类:
1.公司及附属公司为原告的案件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及票据追索权纠纷,该等案件涉案标的金额不大且除傅立叶信息的(2019)粤0310民初1269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以外,其余案件一审法院均已判决原告胜诉。因此,该等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2.公司及附属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特发东智与记忆电子的买卖合同纠纷、特发东智与亿方富的居间合同纠纷均为公司收购特发东智前发生的纠纷。由于特发东智原股东陈传荣对该等案件相关费用的承担出具了承诺函并已经支付了亿方富案件的相关费用,该等案件如出现不利于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判决结果,公司不会因该等案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该等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3.公司及附属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公司、特发东智与德好实业的纠纷以及特发东智与联颖电子、衢州格林特的纠纷均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账面已确认案件涉及的应付货款,此类未决诉讼不会形成额外的现时义务。因此,该等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未决诉讼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诉讼、仲裁”的规定。
二、《反馈意见》第10题
申请人存在部分房屋、土地未取得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鉴于公司部分房屋、土地尚未办妥权属证明,承租房产未取得所有权证明或所有人授权,申请人如何避免该等房产可能存在因权属瑕疵而遭到被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的风险,进而避免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为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特发数据,项目实施地点为深圳南山区科技园特发信息港大厦的 A栋和 D栋。公司就特发信息港大厦 A栋持有深房地字第4000585236号《房地产证》,特发信息港大厦D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自有房产、土地使用权
1. T305-0019地块上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的宗地号为T305-0019的土地上仍有下列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
(1)深圳市科技园通讯工业区1#厂房(现为特发信息港大厦D栋)1-3层房产
根据公司与深圳市成宏拍卖有限公司1999年9月17日签订的深(成)拍成字(990917)第016-02号《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成交确认书》,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座落于深圳市科技园通讯工业区1#厂房1-3层、建筑面积为9,270平方米的房产,原权利人为通讯工业。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相关租赁合同,该房产已实际交付公司,目前已出租给特发数据作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房产,公司尚未就该房产取得产权证书。
(2)深圳市特发信息工业大厦(现为特发信息港大厦D栋)4-6层房产
根据公司与特发集团2009年11月18日签署的《关于特发集团以厂房对特发信息龙华光缆厂区所占工业地块进行补偿的协议》,特发集团将其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T305-0019地块上拥有特发信息工业大厦4、5、6层的产权转让给特发信息,转让价款用于特发集团对特发信息龙华光缆厂区所占工业地块的使用权的补偿。根据特发集团及通讯工业签署的《以物抵债协议书》,上述特发信息工业大厦4、5、6层房产(建筑面积为9,345.64平方米)原系因以物抵债特发集团自通讯工业取得。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相关租赁合同,该房产已实际交付公司,目前已出租给特发数据作为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房产,公司尚未取得该房产产权证书。
(3)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现为特发信息港大厦E栋)1-7层房产
根据公司与通讯工业2000年12月30日签署的《办公楼抵债协议书》,通讯工业将位于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丰路 2 号通讯大厦 1-7 层物业(建筑面积为5,559.22平方米)作价992万元抵债给特发信息。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相关租赁合同,该房产已实际交付公司,目前主要用于对外出租,公司尚未取得该房产产权证书。
根据公司确认,T305-0019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通讯工业,上述房产由通讯工业开发建设,通讯工业当时未就该等房产办理产权证书,公司根据上述方式取得该等房产后,因有关资料丢失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T305-19地块上述房产虽未办理房产证,但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取得深房地字第4000585236号《房地产证》且该等房产权属清晰,其未影响公司对该等房产的正常使用。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占有和使用该等房产的时间较长、状态持续,期间不存在因权属瑕疵被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强制执行等情形。2019年9月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深规划资源证明[2019]0134号《证明》,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在该局职权范围内,该局未发现公司有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录。因此,T305-0019地块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的风险较小。
该等房产除特发信息港大厦E栋约626.52平方米用于公司档案保管及物业经营事业部办公使用,特发信息港大厦 D栋房产拟用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以外,其余均未作为公司生产性经营场所。此外,根据特发集团承诺,如因上述的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特发信息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任何有权部门/机关的处罚,或根据相关司法、裁判机关/机构就上述的房产及土地权属所做出的相关判决、裁定或裁决导致特发信息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特发集团将就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述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八卦岭工业区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
(1)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光纤工业小区2号厂房四、五层房产
根据公司与深圳市成宏拍卖有限公司1999年11月26日签订的深(成)拍成字(991125)第019-03号《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成交确认书》,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座落于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光纤工业小区2号厂房四、五层,建筑面积为4,120平方米的房产,原权利人为深圳光纤通信工业公司。该房产已实际交付公司,目前用于对外出租,公司尚未取得该房产产权证书。
(2)深圳市罗湖区八卦三路光纤小区一栋(即光纤工业小区1号厂房)五楼房产
特发信息与深圳市龙飞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抵押协议》,深圳市龙飞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于深圳市罗湖区八卦三路光纤小区一栋五楼房产使用权等财产抵押,为其截止2002年10月31日对特发信息750万元的借款作担保。根据公司确认,因深圳市龙飞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已将该房产交付特发信息,该房产面积为2,134平方米,目前公司用于对外出租,公司尚未取得该房产产权证书。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房产所在深圳市八卦岭老工业厂房区,建设时间较早,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八卦岭地区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当时的开发商所有,上述房产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证书。公司占有和使用该等房产的时间较长、状态持续,除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期间不存在因权属瑕疵被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强制执行等情形。因此,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的风险较小。
经核查,上述房产未作为公司生产性经营场所,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房产及所在范围的土地属旧城改造区域,有待深圳市城市更新计划实施后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解决。如该等房产因城市更新被拆除,公司可依据相关规定获得补偿。且特发集团已就该等房产承诺对因相关处罚或根据相关判决、裁定或裁决导致特发信息及其子公司实际遭受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投入的有关房产
特发信息1997年7月设立时,特发集团等7名发起人以其下属深圳市特发通信发展公司(前身为“深圳特区传呼机服务公司”)、深圳市特发泰科通信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泰科通信工业公司”)、深圳光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星索光缆通讯工业公司、深圳吉光电子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100%的权益(包括房产)和深圳龙飞实业有限公司 80%的权益出资,特发信息设立后,上述 5家下属企业注销,下列房产为其中3家下属企业原有房产,该等房产未能办理权属人为特发信息的产权证书:
(1) 原深圳特区传呼机服务公司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布心花园17栋807房产,建筑面积为84.3平方米。该房产公司目前用于对外出租。
(2) 原深圳传呼机服务公司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路莲花一村美莲花园B2栋703房产,建筑面积为75.05平方米。该房产公司目前用于对外出租。
(3) 原深圳吉光电子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电子工业区417栋第七层南半层的房产,建筑面积为444.2平方米,宗地号为B214-26(13),用地面积为 13,500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来源于划拨,土地使用年限至2031年11月21日。深圳吉光电子有限公司原持有深房地字0080130号《房地产证》。根据公司确认,该房产目前空置。
(4) 原深圳传呼机服务公司拥有的位于国商大厦北座1918座的房产,面积为56平方米,该房产公司目前用于对外出租。
(5) 原深圳光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八卦岭工业区1-2区第二幢(即光纤工业小区2号厂房)第1-3层的面积共计6,192平方米工业厂房。根据公司确认,该房产目前用于对外出租。
根据公司确认,其中第(1)-(3)项房产,在公司设立后,由于当时工作人员的疏忽,在未将以上房屋产权及时变更至公司名下之前,就将下属企业深圳市特发通信发展公司、深圳光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吉光电子有限公司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了注销,而上述房产在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依然登记为上述3家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后,公司一直与有关政府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沟通,但因相关法律文件缺失,导致上述房产长期未能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地(4)、(5)项房产在发起人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时其未取得产权证书,因此公司也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上述(1)-(5)项房产虽未登记在公司名下,但权属清晰,经核查,该等房产均未作为公司生产性经营场所,根据公司确认,公司占有和使用该等房产的时间较长、状态持续,期间不存在因权属瑕疵被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强制执行等情形。因此,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的风险较小。上述第(4)、(5)项房产及所在范围的土地属旧城改造区域,有待深圳市城市更新计划实施后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解决。且特发集团已就该等房产承诺对因相关处罚或根据相关判决、裁定或裁决导致特发信息及其子公司实际遭受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述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特发信息于宝安区龙华镇龙观路宗地号为A838-0002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
公司已就该土地使用权取得深房地字第5000052119号《房地产证》,就厂房、办公楼建设公司分别取得深规土建许字2002龙008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2002龙010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消防警察大队2003年4月3日出具的深公宝消验[2003]第119号《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消防警察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公司厂房为1栋单层,建筑面积为2,053平方米,办公楼为1栋两层,建筑面积为696平方米,宿舍楼一栋两层,建筑面积为1,698平方米。根据公司确认,该等房产目前用于出租,公司尚未取得该房产的产权证书。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房产为公司临时建筑,因相关报建手续不全,故无法办理产权证书。该房产存在被政府部门责令强制拆除的风险。公司拟对该等房产拆除后重新开发建设,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开始实施该等房产拆除工作。
上述房产虽未办理产权证书,经核查,其均未作为公司生产性经营场所,且特发集团已就该等房产承诺对因相关处罚或根据相关判决、裁定或裁决导致特发信息及其子公司实际遭受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 特发光网于深圳市公明薯田铺地区科裕一路以东、科裕七路以北宗地号为A631-0107的土地上建设特发光网ODN系统产业园。
特发光网已就其土地使用权取得了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99675号《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了深光明发财备案[2015]0038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深规土许GM-2015-0004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 字 GM-2016-0013 号《深圳市 建设 工程规 划许可 证》、编号为440300201612302 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前述《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发光网 ODN 系统产业园包括厂房及办公建筑,规划建筑面积为36,420.49平方米。
根据公司确认,该在建工程尚在结算中。就该在建工程,公司已经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并已办理相关报建手续,预计2020年底取得产权证书,该房产将来取得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该房产不存在因权属瑕疵被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的风险,该房产暂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 特发信息在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朗山一路宗地号为T401-0089的土地上实施的光纤生产基地改扩建工程。
公司已就其土地使用权取得了深房地字第4000082777号《房地产证》,并取得了深规土许 ZG-2010-0050 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字ZG-2011-0030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440300201104910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前述《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光纤生产基地改扩建厂房规划建筑面积为8,675.77平方米。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该厂房已建成并由特发光纤作生产经营使用,由于办理报建手续时疏忽,其改扩建所使用的土地上原有一栋一层建筑面积为950平方米的厂房,公司在办理规划时未就该建筑物的拆除向主管部门申报,该部分用地面积未计入光纤生产基地改扩建工程的用地面积,导致改扩建新增厂房实际用地面积与深规土许ZG-2010-0050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一致。此外,扩建新增厂房包含光纤拉丝塔,因光纤拉丝塔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差异,导致扩建新增厂房的建筑面积与深规土建字ZG-2011-0030号《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因此,公司未能通过规划验收,尚未取得该等房产的产权证书,该房产存在被责令强制拆除的风险。公司将就上述建设工程重新申请有关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取得新的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再办理有关房产的产权证书。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上述建设工程重新申请有关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与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
根据公司确认,公司上述房产地处高新区北区,根据深府办函〔2015〕11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高新区北区产业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该地区正在实施升级改造,公司将结合政府对该地区升级改造计划情况,提前统筹安排上述房产的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及升级改造事项,确保公司生产经营不受到影响。根据该文件精神,上述房产如实施升级改造将受到政策鼓励。
经核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公司及特发光纤不存在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2020年2月29日登录深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特发光纤未因上述房产规划报建问题而受到过处罚。
综合上述,本所认为,上述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情形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 特发华银拥有一处位于常州市新庆路317号的一栋三层的房屋建筑物
该房产建筑面积为342.7平方米。根据公司确认及公司提供的《代建房协议书》,该房产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未取得产权证书。
由于该房产面积较小,且目前作为员工宿舍使用,未用于生产,其未取得产权证书对公司正常经营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 特发信息拥有的位于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路西段西环路东中牟广电大楼土地使用权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26日出具的(2006)深中执法字第476-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被执行人中牟县广播电视局所有的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路西段西环路东中牟广电大楼房产(产权证号:05994、06486 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郑土权字第256号,原属中牟县广播站所有)作价人民币 6,741,026 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特发信息所有。上述房产建筑面积共计7,391.44 平方米,已办理过户手续并已领取牟房权证字第 20100273 号、第20100272号、第20100271号、第20100270号、第20100269号、第20100268号、第20100267号、第20100256号共8份《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其土地使用权尚未变更登记至特发信息名下,公司尚未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证书。根据郑土权字第256号《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72亩,即约为5,813.36平方米。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相关诉讼材料,由于相关方不予配合,中牟广电大楼房产尚未交付给公司,公司曾就该等房产交付问题提起过多项诉讼,该土地使用权产权过户手续也暂无法办理。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第八条规定,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因此,公司虽未就上述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应产权证书,依据(2006)深中执法字第476-2号《民事裁定书》,公司已成为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利人。根据公司确认,该房产尚未实际交付给公司,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本所认为,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被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的风险,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上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承租的瑕疵房产
截至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承租房产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二。
经核查,上述承租房产中,出租人深圳市精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亨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科车辆检测(深圳)有限公司、黄卓钧、黄茂强、东莞市国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龙帆机电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大学房地产办公室、武汉敦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润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黔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目前出租给公司附属公司的房产存在所有权瑕疵或无法确认该等出租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或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未发生影响承租人使用该等房产的情况。其有关产权及租赁瑕疵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公司确认,特发东智向深圳市精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89号中山苑设计创意产业基地三栋五层的用于办公的房产系军产房,上述出租无法确认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该房产仅用于办公,未用于生产,且面积较小,容易搬迁。如该房产因权属瑕疵被相关部门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而无法继续租用,特发东智可搬迁至替代厂房。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根据公司确认,特发东智向深圳市天亨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工业区诚信路2号福昌盛工业园的厂房、宿舍等房产其产权情况无法确认。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深圳市龙岗区厂房资源较足,找到替代性的厂房难度不大,如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相关部门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而无法继续租用,相关生产线可在6个月完成搬迁。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相关产权证书,特发东智龙岗工厂向中科车辆检测(深圳)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五路1号厂房A栋1楼的厂房产权人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科车辆检测(深圳)有限公司为转租人。上述转租无法确认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该房产仅用于仓储,未用于生产,且面积较小,容易搬迁。如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相关部门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而无法继续租用,特发东智可搬迁至替代性房产。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根据公司确认,特发东智向黄卓钧承租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社区马桥东区21号A栋三层的仓库及向黄茂强承租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同大道与宝龙五路交汇处鸿荣聚公寓的45间宿舍均系集体土地上所建房产,未取得产权证。黄卓钧、黄茂强均为转租人,上述转租无法确认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该房产仅用于仓储、宿舍,未用于生产,容易搬迁。如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相关部门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而无法继续租用,特发东智可搬迁至替代性房产。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 根据公司确认,并根据有关承租合同、物业使用证明、用地规划文件,特发光网向东莞市国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承租的位于东莞市寮步镇金富二路聚慧E谷工业园的厂房、宿舍、办公楼等房产系由东莞市兆峰实业有限公司自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民委员会、东莞市塘唇股份经济联合社承租后再转租给东莞市国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该房产未取得产权证。根据东莞市塘唇股份经济联合社出具的《关于特发光网承租工业园房产的说明》,上述房产为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集体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由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民委员会建设并由东莞市塘唇股份经济联合社管理。上述房产出租事宜已经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东莞市寮步镇塘唇村民委员会、东莞市塘唇股份经济联合社知悉并认可转租情况。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东莞地区厂房资源较足,找到替代性的厂房难度不大,如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相关部门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而无法继续租用,相关生产线可在2-3个月完成搬迁。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 根据公司确认,特发光网向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B区第16栋及23栋的厂房系深圳市公明上村村委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产,未取得产权证。
根据公司确认,该租赁房产由特发光网全资子公司光网通讯实际使用。自2013年12月设立以来,光网通讯一直租赁使用该房产。自承租以来,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未来因权属瑕疵被相关部门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而无法继续租用的风险较低。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 根据公司确认,特发光电向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榆峰工业园的厂房、宿舍等房产因报建手续不足未取得产权证,且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转租人。上述转租无法确认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特发光电目前已在位于东莞市寮步镇公司自有房产开展生产,在如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相关部门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而无法继续租用,相关生产线可搬迁到该地,搬迁时间较短。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 根据公司确认,特发华银向常州市龙帆机电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闸路69号的厂房,因报建设手续不全未取得产权证。经核查,常州市龙帆机电有限公司就该房产所占的土地已取得常国用(2005)第0144799号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 根据公司确认,神州飞航向北京理工大学房地产办公室租赁了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6号楼14层01、02室的房产用于办公,该房产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该房产仅用于研发办公,未用于生产,容易搬迁。如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相关部门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神州飞航可搬迁至替代性房产。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 根据公司确认,神州飞航向武汉敦泰科技有限公司承租了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1栋14楼06室用于办公,该房产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武汉敦泰科技有限公司为转租人,上述转租已取得产权人的同意。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该房产仅用于办公,未用于生产,容易搬迁。如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相关部门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神州飞航可搬迁至替代性房产。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1. 四川华拓向深圳市和润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银河风云大楼 407 室的房产用于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拓深圳分公司”)办公使用,根据公司提供的产权证书及公司确认,该房产的产权人为深圳市风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润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转租人,上述出租无法确认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该房产仅用于研发办公,未用于生产,容易搬迁。四川华拓深圳分公司办公场所拟于 2020年4月搬迁至特发信息的自有房产。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2. 根据公司确认,四川华拓向成都黔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99号1栋1单元4层402号房底层的房产用于办公,该房产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该房产仅用于办公,未用于生产,容易搬迁。如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相关部门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四川华拓可搬迁至替代性房产。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3. 根据公司确认,特发泰科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承租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东海岸环庆大厦 2502A的房产用于办公。由于出租人不提供产权证书,该房产的产权情况无法确认。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该房产面积较小,未作为主要办公场所,容易搬迁。如上述房产因权属瑕疵被相关部门责令强制拆除、政府收回、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不利措施,特发泰科可搬迁至替代性房产。该房产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虽存在承租房产未取得或无法确认是否取得所有权证明或所有人授权情形,但上诉房产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均不属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用房,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部分房屋、土地尚未办妥权属证明,公司承租房产未取得所有权证明或所有人授权或无法确认产权情况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反馈意见》第11题
申请人披露,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深圳市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持股92.2%。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其他股东深圳市缔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出具书面承诺,后续特发信息将增加投资深圳市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到不超过5亿元时,放弃跟进增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充分、准确、全面解释、说明深圳市缔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书面承诺含义;(2)选择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3)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方式及合理性;(4)鉴于申请人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而其他中小股东拒绝提供同比例增资,该情况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深圳市缔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息网络”)所出具的书面承诺含义
1. 缔息网络出具的书面承诺具体情况
缔息网络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和2019年12月25日出具两份书面承诺,出具书面承诺时的具体情况如下:
事项 工商登记或备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缔息网络承诺内容
案时间 (万元)
缔息网络于2018年12月8日出具
书面承诺:“本公司与深圳市特发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拟成立深圳市
特发信息出资6,100万 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暂定
特发数据成 2018 年 12 月 元、占 注 册 资 本 的 名),后续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
立 24日 10,000 61%,缔息网络出资 限公司将增加投资深圳市特发信
3,900 万元、占注册资 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到
本的39% 不超过5亿元,针对该次增资,我
方承诺如下:我方不反对增资、不
跟进增资,且放弃优先购买股份的
权利。”
缔息网络于2019年12月25日出
具书面承诺:“本公司承诺,后续
特发信息出资9,220万 特发数据增加注册资本到 5 亿元
特发数据变 2019 年 10 月 元,占 注 册 资 本 的 时,本公司将无条件同意与深圳市
更股东出资 11日 10,000 92.2%;缔息网络出资 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同比例增
比例 780 万元,占注册资本 资,保证特发数据注册资本变更后
的7.8% 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与目前保持一
致,本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上
述增资。”
2. 缔息网络两次出具书面承诺的含义
根据公司确认,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整体的项目投资金额为5亿元,项目投资均通过股东投入实现,其中特发信息拟投入46,100万元,缔息网络拟投入3,900万元,也即项目总投资金额等于特发数据的注册资本金额,资金全部到位后特发信息占比92.2%,缔息网络占比7.8%。
根据合作双方的协商,特发数据设立时,设定的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其中缔息网络认缴出资额为3,900万元,占比39%;特发信息认缴出资额为6,100万元,占比61%;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45,000万元到位后,由特发信息单方面对特发数据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特发数据的注册资本将为5亿元,特发信息对特发数据的持股比例将上升至92.2%,合作方缔息网络对特发数据的持股比例相应稀释至7.8%。
鉴于此安排,缔息网络根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8日出具了不反对增资、不跟进增资的书面承诺,目的在于保证特发信息能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通过增资方式达到双方协商的股权比例。其中“……注册资本到不超过 5 亿元……”的描述含义为,缔息网络作为股东的出资上限为3,900万元,因此在本次承诺中约定了特发数据的总体注册资本不超过5亿元。
经参考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相关内容,特发数据在2019年10月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由特发数据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特发信息出资6,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缔息网络出资 3,9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9%,修订为特发数据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其中特发信息出资9,2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2.2%;缔息网络出资7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8%。因此,缔息网络于2019年12月25日重新出具书面承诺。本次变更股东出资比例的目的是使得特发数据的股权比例在特发信息募集资金到位前后保持不变,待特发信息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出资双方同步履行出资义务即可。同时为了避免歧义,明确了特发数据的注册资本为5亿元,双方按照既定的股权比例增资。
3. 特发数据2019年10月变更股东出资比例的情况说明
2019年,公司筹划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该事项的预案为:拟募集不超过5.5亿元资金,用于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5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45,000万元,公司自有资金出资1,100万元,缔息网络出资3,900万元。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以特发数据作为实施主体,特发数据原股权比例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特发信息 6,100 0 61% 货币
2 缔息网络 3,900 0 39% 货币
合计 10,000 0 100%
原拟定的募集资金投项目实施路径为:特发信息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共计 46,100 万元,以注册资本注入的形式单方面向特发数据实施增资,缔息网络不再追加投入。按照原定计划增资后,特发数据的股权结构将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特发信息 46,100 92.2% 货币
2 缔息网络 3,900 7.8% 货币
合计 50,000 100%
2019年8月,经参考中国证监会当时的审核政策和公司与缔息网络的协商,双方同意召开股东会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并按照变更后的出资比例履行了第一期5,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实缴程序,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1 特发信息 9,220 4,610 92.2% 货币
2 缔息网络 780 390 7.8% 货币
合计 10,000 5,000 100%
按照变更后的路径实施,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合作双方履行同比例增资义务,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至5亿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增资前出资额 增资后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特发信息 9,220 46,100 92.2% 货币
2 缔息网络 780 3,900 7.8% 货币
合计 10,000 50,000 100%
缔息网络已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承诺,后续特发数据增加注册资本到5亿元时,本公司将无条件同意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保证特发数据注册资本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与目前保持一致,本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上述增资。”
本次特发数据变更股东出资比例事项并不影响项目最终投资总规模和双方最终投资金额。
4.特发数据2019年10月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按下列权限决定或批准:(一)市国资委直接持有的国有产权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涉及直管企业控股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二)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所持有的国有产权变动,由直管企业决定或批准。根据《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集团股东会决策范围外,且项目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董事会决策。第四十九条规定,投资项目变更后不影响原投资项目目标达成或变更后对集团更有利的,报集团备案即可。本所认为,特发数据本次股东出资比例变更,不影响原投资项目目标达成,根据上述规定报特发集团备案即可。
2019年8月2日,特发信息向特发集团报送了《关于修订公司就数据科技出资比例所作董事会决议的议案》文件。
根据特发集团提供的相关资料,因特发信息对特发数据的最终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且特发数据尚未实际出资、也未开始经营,因此特发集团未再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2019年8月21日,特发信息召开董事会第七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就数据科技(注:即特发数据)出资比例所作董事会决议的议案》,鉴于特发数据已注册成立,双方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同意公司修订董事会第七届四次会议对《关于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的决议内容,将“子公司(特发数据)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特发信息出资6,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深圳市缔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3,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修订为“特发数据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特发信息出资9,2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2.2%;深圳市缔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7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8%”。
2019年8月20日,缔息网络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调整的议案》,特发数据出资比例变更后,特发信息出资9,2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2.2%,缔息网络出资7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8%,特发数据注册资本10,000万元保持不变。
2019年9月5日,特发数据召开董事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和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变更出资比例的议案、出资期限变更议案及章程修改的议案,变更出资比例议案载明:由特发数据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特发信息出资6,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缔息网络出资3,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修订为特发数据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特发信息出资9,2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2.2%;缔息网络出资7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8%。同意特发数据的出资期限从原来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即公司成立之日起90天内到位变更为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即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
2019年10月11日,特发数据就上述股东出资比例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缔息网络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和2019年12月25日出具两份书面承诺,两份书面承诺的目的均为保证特发信息与缔息网络在特发数据的最终投入与双方的投资计划相符,2019年12月25日新出具的同意同比例增资的书面承诺系特发数据在参考中国证监会当时的再融资审核政策后于2019年10月变更股东出资比例所致。特发数据上述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属于股东双方在特发数据尚未实际出资前对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的调整(双方最终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不变),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工商变更手续。
(二)选择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合理性
首先,特发信息与缔息网络合作实施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有利于双方实现资源互补。特发信息是国内最早涉足光纤、光缆及光通讯设备开发、生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之一,拥有“光纤光缆-光传输及光配产品-终端”的完整产业链,且涉足军工信息化产品领域,在信息通信领域具有良好的技术、规模、品牌、客户和股东背景优势。缔息网络核心团队拥有多年电信运营商从业经验,在机柜出租、宽带接入、弹性计算云、存储云、虚拟数据中心、云计算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特发信息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特发信息本次选择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国资国企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要求。深圳市国资委鼓励通过合资方式开展新业务,特发信息目前主要从事的光纤光缆、智能通信设备及军工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特发信息本次募投项目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属于公司新开拓的业务领域,通过引入民营资本合作方式实施募投项目是贯彻国企改革相关精神,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和体现。通过在国有企业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外资等各类资本,有利于实现企业产权层面的多元化、制衡化,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内部治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综上,特发信息本次募投项目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具有合理的原因和背景,具有合理性。
(三)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方式及合理性
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为50,000.00万元,项目实施主体为特发数据,资金来源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45,000万元,特发信息自有资金出资1,100万元,合作方缔息网络出资3,900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特发信息与缔息网络将启动对特发数据增资程序,将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增加至50,000万元,特发信息与缔息网络保持同比例增资,本次募集资金将通过对特发数据进行增资的方式使用,在对特发数据进行增资后,保荐机构、特发信息、特发数据及资金监管银行将签订四方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确保特发数据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批准的项目规划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具体的,因特发数据目前已完成了第一期5,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实缴程序,特发信息实缴出资4,610万元,特发信息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召开董事会审议置换先期已投入自有资金议案,对于置换完成后剩余的 40,390 万元对特发数据进行增资,具体方式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股东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增资前 特发信息 9,220 4,610 92.20% 自有资金先期投入
缔息网络 780 390 7.80% 自有资金
合计 10,000 5,000 100%
项目 股东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资金来源
特发信息总共出资中
4.61亿元中,4.5亿元为
募集资金,1,100万元为
增资后 特发信息 46,100 46,100 92.20% 自有资金投入,前期已
投入的 4,610 万元符合
置换要求,将在募集资
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缔息网络 3,900 3,900 7.80% 自有资金
合计 50,000 50,000 100%
若本次发行未足额募足,差额部分特发信息将通过自筹解决。
2019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的议案。2019年12月,特发信息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4,61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因此,特发信息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对先期投入自有资金进行置换。
综上,鉴于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通过控股子公司特发数据进行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通过对特发数据增资的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商业实质,同时募集完成后对子公司的增资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由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及资金监管银行进行多方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理合规使用,因此本次募集资金通过注册资金方式对子公司进行投入具有合理性。
(四)鉴于申请人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而其他中小股东拒绝提供同比例增资,该情况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特发数据注册资本将由10,000万元增加至50,000万元,特发信息与缔息网络将保持同比例增资,缔息网络已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书面承诺:“本公司承诺,后续特发数据增加注册资本到5亿元时,本公司将无条件同意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保证特发数据注册资本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比例与目前保持一致,本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上述增资。”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的实施方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缔息网络分别于2018年12月8日和2019年12月25 日出具两份书面承诺,两份书面承诺的目的均为保证特发信息与缔息网络在特发数据的最终投入与双方的投资计划相符,2019年12月25日新出具的同意同比例增资的书面承诺系特发数据在参考了中国证监会当时的再融资审核政策后于2019年10月变更股东出资出资比例所致,特发数据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属于股东双方在特发数据尚未实际出资前对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的调整(双方最终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不变),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工商变更手续;特发信息本次募投项目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通过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具有合理的原因和背景,具有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将通过增资方式投入特发数据,特发数据少数股东将与特发信息同比例增资,通过注册资金方式投入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反馈意见》第12题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重要客户。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如果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且长期存在,公司如何避免生产经营方面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与中兴康讯、华为最近三年及2019年1-9月销售和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康讯”,系中兴通讯全资子公司)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特发东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中兴康讯为特发东智重要客户,同时,报告期内为发行人合并口径前五大重要客户。此外,为保证供应商供货的稳定性,中兴康讯会指定部分市场紧缺材料的供应渠道,部分芯片则由中兴康讯直接采购后销售给供应商,以保证供应商持续、稳定的生产供应以及产品质量,同时,规模化采购核心原材料并提供给供应商,亦能降低中兴康讯最终产品的采购成本。因此,报告期内,特发东智存在向中兴康讯采购指定原材料的情况。最近三年及2019年1-9月,特发东智与中兴康讯之间的销售及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
金额 占比 内容 金额 占比 内容
采购 15,659.09 6.14% IC、BOSA等 40,942.27 8.07% IC、BOSA等
销售 39,049.20 12.81% PON、机顶盒、路 129,293.60 22.66% PON、机顶盒、路
由器等 由器等
项目 2017年 2016年
金额 占比 内容 金额 占比 内容
采购 45,425.24 9.95% IC、BOSA等 24,674.87 6.22% IC、BOSA等
销售 142,655.24 26.06% PON、机顶盒、路 106,145.79 23.01% PON、机顶盒、路
由器等 由器等
注:采购占比为采购金额占特发信息合并口径当年/期总采购额的比重,销售占比为销售金额占特发信息合
并口径当年/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报告期内,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特发东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向特发东智采购机顶盒产品,华为为特发东智重要客户,同时,华为向特发信息采购光缆产品,报告期内华为系发行人合并口径前五大重要客户。最近三年及2019年1-9月,发行人与华为之间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
金额 占比 内容 金额 占比 内容
销售 20,550.58 6.74% 机顶盒 44,015.95 7.71% 机顶盒
8,218.55 2.70% 光缆 11,041.42 1.94% 光缆
项目 2017年 2016年
金额 占比 内容 金额 占比 内容
销售 44,926.41 8.21% 机顶盒 63,940.95 13.86% 机顶盒
16,125.05 2.95% 光缆 20,667.89 4.48% 光缆
注:1.销售占比为销售金额占发行人当年/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因此,中兴康讯主要向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特发东智采购PON、机顶盒、路由器等产品,同时特发东智向中兴康讯采购部分指定原材料;华为向特发东智采购机顶盒产品,华为向子公司特发光网等公司采购光缆产品。特发东智向中兴康讯、华为销售的智能终端通信产品构成发行人重要收入来源。
2019年1-9月,发行人对中兴康讯销售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受“中兴事件”影响,中兴康讯产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使得其在业务领域丢失部分运营商订单份额。 “中兴事件”后,国家加大了对中兴通讯的补贴力度, 2019 年开始中兴康讯自行投产机顶盒产品,外采订单大幅减少。因此导致公司对中兴康讯2019年1-9月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此外,因华为内部产品结构调整,自2019年起,华为将逐步削减机顶盒相关业务,受此影响,公司对华为的销售收入下降幅度较大。因此,整体而言,因中美贸易摩擦,“中兴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且因客户自建产能、产品结构调整等原因影响了公司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
(二)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及应对措施
1. 中美合作共赢模式不易改变,中美贸易摩擦呈现缓和趋势
特发东智所处的通信设备行业产业链趋于全球化,芯片、操作系统等上游产品由美国等国家提供,整机等下游产品由我国等国家提供,产业链分工明确、市场化程度高。其中,我国系全球最大的通信设备及消费类电子产品生产国,我国每年采购的芯片、操作系统占全球总采购量的比例较高,若美国对中国企业采取极端贸易措施,美国本土通信产业也将会受到较大冲击。中国的产业链、巨大的消费市场及生产成本等诸多优势依然不可替代,美国无法找到合适替代者,因此,从长远来看,中美合作共赢的模式不易改变。
2018年7月,美国与中兴通讯签署协议,取消近三个月禁止美国供应商与中兴通讯进行商业往来的禁令,中兴通讯恢复运营。201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公告再度延长对华为的临时许可90天。2019年12月,国务院新闻办就中美经贸磋商有关进展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经过中美两国经贸团队的共同努力,双方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原则的基础上,已就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文本达成一致。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美方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承诺,实现加征关税由升到降的转变。美东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美国特朗普政府当地时间2020年2月13日宣布将把允许美国公司继续与华为开展业务的期限再延长45天。因此,中美贸易摩擦呈现缓和趋势。
2. 发行人的产品主要应用于国内市场、主要原材料对美国不存在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特发东智主要为国内厂商提供通信设备产品,出口业务金额极小,主要出口地为中国香港,不存在直接向美国出口产品的情形。特发东智主要向中兴康讯销售无源光网络终端(PON)和机顶盒产品,向华为销售机顶盒产品,该等产品主要适用于国内市场。因此,中美贸易摩擦对特发东智的销售业务影响较小。华为向发行人采购的光缆产品主要用于亚非拉等第三世界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未用于美国市场,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华为销售光缆产品的金额占发行人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报告期内占营业收入平均百分比约3%)。因此,发行人销售予华为的产品受到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较小。
特发东智目前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以国内供应商供应为主,不存在直接依赖美国进口主要原材料的情形。此外,特发信息生产光缆所需光纤主要由控股子公司特发光纤供应,特发光纤所需光棒主要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供应商供应为主,不存在直接依赖美国进口主要原材料的情况。因此,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影响较小。
3. 中兴通讯事件持续时间短且已得到解决
2018年5月9日,中兴通讯发布公告表示,受美国商务部激活拒绝令影响,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已无法进行。而根据中兴通讯的公开披露信息及媒体报道,2018年7月,美国方面已解除了对中兴通讯的各项禁令,中兴通讯生产经营已逐步恢复正常。上述事件对中兴通讯生产经营的影响持续时间约为2个月,周期较短。在此期间,特发东智也拓展了部分新客户,填补因为中兴通讯事件而空置的产能。随着中兴通讯生产经营逐步恢复正常,特发东智对中兴康讯的供货也逐步恢复。
4. 发行人子公司特发东智积极拓展新客户群体
特发东智产品在质量及服务等方面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需求旺盛,市场开拓能力较强。近年来,特发东智在维持与中兴康讯良好合作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客户。2016年,随着网络机顶盒项目(OTT)的开发及销售,特发东智对华为的销售份额显著提高,全年销售额占比达到了34%。华为网络机顶盒项目(OTT)的成功生产销售,加强了特发东智与华为之间的客户纽带关系。2018年,特发东智成功中标中国移动自有品牌智能家庭网关H2产品制造服务项目,采购人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的中标总额(含税)约为5亿元人民币。积极开拓新的客户群体,有效对冲了前期美国对中兴通讯制裁的产生的负面影响。
5. 发行人已就中美贸易摩擦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揭示公司主要销售客户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风险: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重要客户,报告期内来自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的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3.01%、26.06%、22.66%和12.81%,来自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34%、11.15%、9.65%和9.44%。
美国商务部在当地时间2018年4月16日宣布,将禁止美国公司向中兴通讯(中兴康讯之母公司)销售电信零部件、软件和技术等,时间长度为7年。随后中兴通讯及中兴康讯与BIS(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署)达成《替代的和解协议》,BIS将做出自其签发2018年6月8日命令起为期十年(以下简称“监察期”)的新拒绝令(以下简称“新拒绝令”),包括限制及禁止中兴通讯申请、获取、或使用任何许可证、许可例外,或出口管制文件、及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约束的任何物品、软件、或技术等交易,但在中兴通讯遵守协议和2018年6月8日命令的前提下,新拒绝令在监察期内将被暂缓执行,并在监察期届满后予以豁免。美国商务部于当地时间2018年7月13日发布拒绝令解除令,决定终止2018年4月15日拒绝令并将中兴通讯从《禁止出口人员清单》中移除。此外,美国当地时间2019年5月1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要求美国进入紧急状态,在此紧急状态下,美国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安全构成风险的企业所生产的电信设备。同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华为及其70个关联企业列入美方“实体清单”,禁止华为在未经美国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从美国企业获得元器件和相关技术。
虽然BIS在中兴通讯已与其达成替代性的和解协议后发布了暂缓执行的新拒绝令、且公司对中兴康讯、华为销售的主要产品所使用的芯片、元器件等零部件或相关技术并不在上述禁令范围之内,但若美国以中兴通讯未能遵守协议和2018年6月8日命令而针对中兴通讯继续实施新拒绝令,或美国针对华为上述禁令若持续实施,可能将对中兴通讯、华为的业务、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并进而影响公司对中兴康讯、华为的销售业务。
虽然中国政府在中美贸易摩擦方面,始终坚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议的基本立场,与美国开展多轮经贸磋商,努力稳定双边经贸关系。但仍旧存在美国政府单方面将贸易摩擦扩大、升级的可能性,如果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可能将对中兴康讯、华为等公司主要客户的业务、财务状况进一步造成不利影响,并进而影响公司的销售业务。”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中美合作共赢模式不易改变,中美贸易摩擦近期呈现缓和趋势,发行人的产品主要应用于国内市场、主要原材料对美不存在依赖,中兴通讯事件持续时间短且已得到解决。此外,特发东智积极拓展新客户群体应对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经营风险,并且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揭示公司主要销售客户受中美贸易摩擦影响的风险。
五、《反馈意见》第13题
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多次行政处罚情况。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二、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一)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1. 特发光网东莞分公司的环保行政处罚
根据东环罚字[2016]57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依据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章中关于三类污染项目的“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发现污染物指排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本所认为,对于法人企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特发光网东莞分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不属于该规定所述的较大数额的罚款。
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章中关于三类污染项目违法情形和程度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裁量幅度为“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特发光网东莞分公司被处以罚款2万元,不属于这一类别。
因此,本所认为,特发光网东莞分公司上述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且特发光网东莞分公司该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其违法情形已消除,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 公司的海关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蛇关缉一决字[2016]00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处罚未涉及听证程序。因此,公司被海关罚款3.1万元,未达到10万元,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登录“中国海关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公司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企业”,认定时间为2012年12月28日。公司未因本次处罚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根据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于2018年2月13日开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资信状况的函》,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无重大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记录。
因此,本所认为,公司上述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的工商质量行政处罚
根据深市质龙市监罚字[2018]6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发东智龙岗工厂被处罚3万元,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最低金额的罚款。
因此,本所认为,特发东智龙岗工厂上述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4. 重庆特发的环保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特发被处罚款1万元,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最低金额的罚款。
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二款,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重庆特发的罚款数额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因此属于从轻处罚。
因此,本所认为,重庆特发上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5. 特发华银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特发华银被罚款人民币1万元,属于最轻处罚幅度“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较低的水平。
因此,本所认为,特发华银上述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附属公司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公司及附属公司上述违反税收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的纪录或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情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因此,本所认为,其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公司及附属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公司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六、《反馈意见》第14题
根据材料,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军工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军工领域,如涉及,是否完成了相关审批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及本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的军工资质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军工资质
经公司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不持有军工资质证书。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成都傅立叶和神州飞航持有军工资质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成都傅立叶现持有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核发的《二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该证书目前在有效期内。
成都傅立叶现持有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该证书目前在有效期内。
成都傅立叶现持有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核发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该证书目前在有效期内。
神州飞航原持有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目前正在准备新的证书的申请材料。
神州飞航现持有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核发的《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该证书目前在有效期内。
神州飞航现持有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核发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该证书目前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的军工资质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及本次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已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具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具备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资格。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军工领域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完成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为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深圳市特发信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将对深圳南山区科技园特发信息港大厦的A栋和D栋进行改建。本项目总建筑面积32,796.76平方米,其中A栋用于建设智慧城市创展基地,共有层数8层,总建筑面积14,181.76平方米(不含一楼架空层);D栋用于建设云计算数据中心,总建筑面积18,615平方米,共有层数6层。项目建成后,创展基地主要定位于智慧城市概念创业企业孵化和相关成果展示;云计算数据中心将主要面向创展基地入驻企业、政府客户和金融行业客户提供机柜出租、宽带接入、弹性计算云、存储云、虚拟数据中心等智慧城市功能支持服务和云计算服务。
关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司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主营业务不断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保障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经公司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均不涉及军工领域。
第二部分 关于审计基准日调整后发行人主要变化情况的核查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本次发行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2019年6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工商档案,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且其发行的社会公众股(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行的 A股没有出现依法应予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目前合法存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下各项条件: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三)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
(四)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1.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此,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六)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根据天职会计师2019年4月12日出具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明细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19]18853号),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0.99%、13.21%和11.76%,平均不低于6%,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678,198,778.14 元,公司已发行的债券余额为64,625,724.34元。公司本次拟发行的债券总额为不超过55,000万元(含),假定本次发行全额发行,则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最高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为22.95%,不超过4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将由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额发行(55,000万元),按照当前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利率每年通常不高于2%测算,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1年利息不超过1,100万元。公司已发行的债券(按截至2019年9月30日余额计算)1年利息最高不超过129.25万元。根据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45,686,252.14元,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八)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九)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一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1. 公司本次拟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含),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10,000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18.18%,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一条规定。
2.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访谈公司财务总监,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第四条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仍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独立性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要股东为特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特发信息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业务单号:110005748453),截至2019年9月30日,特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94,818,84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25%;特发集团控股子公司汉国三和持有公司股份9,903,50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2%;特发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汉国三和合计持有公司304,722,3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47%,特发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相关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3.30%
19.49%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99.998%
汉国三和有限公司 36.25%
1.22%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六、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已经详细介绍了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情况。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情况变化如下:
根据公司2018年12月21日披露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2018年发行的“特发转债”的转股起始日为2019年5月22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特发信息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业务单号:110005748453),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的总股本增至813,325,730股。
七、公司的附属公司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4家附属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新增4家附属公司、1家分支机构及1家参股企业。除前述情形外,公司其他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参股企业的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公司的附属公司、分支机构及参股企业更新情况如下:
(一)公司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基本信息更新
1. 深圳市特发光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光网通讯是特发光网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光网通讯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
2. 深圳市特发泰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特发泰科为特发信息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0月21日核发的特发泰科《营业执照》、特发泰科 2019 年 10 月制定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特发泰科的住所由“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工业区长虹工业厂房1栋第3层(仅限办公)”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25层2502A房”。
3.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特发东智为特发信息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特发东智2019年9月18日制定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特发东智对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
4. 深圳市玉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玉昇信息是特发东智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玉昇信息2019年9月27日制定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玉昇信息的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名称由“深圳东志器材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二)公司新增的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
1. 特发光网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发光网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网通信”)。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光网通信2019年12月20日制定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光网通信成立于2019年11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FYGU34U,住所为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特发光网大厦101-201,注册资本500万元。
2. 特发光网在越南设立全资子公司 CONG TY TNHH SDGI OPTICALNETWORK TECHNOLOGY (VIET NAM)(以下简称“越南光网”)。
根据海防市投资计划局企业登记处核发的企业注册证书、越南光网2019年10 月 28 日制定的章程,越南光网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企业编号为0201990484,办公室地址为越南海防市安阳县洪峰乡安阳工业区 36#,37#钢结构厂房,CN8号地块号,注册资金为16,178,825,600越盾(等值于69.44万美元)。
3. 特发信息收购并增资取得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拓”)70%的股份。
根据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5日核发的四川华拓《营业执照》、四川华拓2019年11月制订的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四川 华拓成 立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统 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51070056566623X3,住所为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总部经济试验区,注册资本3,146.7857万元,特发信息出资2,202.75万元,持有该公司70%股份。
4. FOUR FIBER TECHNOLOGY CO., LIMITED
FOUR FIBER TECHNOLOGY CO., LIMITED 是四川华拓在中国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2016年8月17日核发的编号为2416508的《公司注册证明书》,FOUR FIBER TECHNOLOGY CO., LIMITED 成立于2016年8月17日,现持有登记证号为66559134-000-08-19-3的《商业登记证》。根据FOUR FIBER TECHNOLOGY CO., LIMITED 《章程细则》以及2019年8月17日提交的《周年申报表》,TECHNOLOGY CO., LIMITED 法定股本为10,000股,每股港币 1 元,已发行股份 10,000 股,四川华拓现持有 FOUR FIBERTECHNOLOGY CO., LIMITED 全部已发行股份10,000股。
5. 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四川华拓深圳分公司为四川华拓分支机构,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四川华拓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31日,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银河风云大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7310486X5。
(三)公司新增的参股企业
1. Atop Europe A/S(以下简称“欧洲华拓”)
欧洲华拓是四川华拓在欧洲丹麦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根据欧洲华拓的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欧洲华拓成立于2014年1月6日,公司注册号为35630317,注册地址为Aalborg municipality,注册资本为500,000丹麦克朗(DKK),其中四川华拓出资250,000丹麦克朗(DKK),持有其50%股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重庆特发博华光缆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解散清算外,公司其他附属公司及分支机构、参股企业目前均有效存续,不存在依照其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八、公司的业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月13日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光纤、光缆、光纤预制棒、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光器件、配线产品、宽带多媒体设备、光网络单元、高低压配电产品、开关电源、智能监控产品、在线监控系统、光纤传感系统及设备、智能终端产品的生产、销售;消防电子产品、安防产品及系统的设计、生产及销售;电器设备、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通信终端产品的设计、生产及销售;数据中心系列产品的研发、销售、安装和维护;智能弱电及数据中心工程的技术咨询、设计、施工及维护;综合布线产品、电力电缆、电力通信光缆、金具及附件、导线、铝包钢绞线、光纤复合电缆的生产(生产项目另办执照);通信设备系统工程(含物联网智能管理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调试,咨询,计算机软硬技术及软件工程的开发、销售、服务;信息科技领域光电器件技术和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通讯信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节能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输变电、配电、通信工程总承包;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动化设备应用技术的开发;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机动车辆停放服务。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其《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收入及利润均主要来自于其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及附属公司业务资质情况除发生如下变化,其他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一)神州飞航的军工资质变化情况
神州飞航原持有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目前正在准备新的证书的申请材料。
神州飞航已取得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核发的《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该证书目前在有效期内。
神州飞航已取得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核发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该证书目前在有效期内。
(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变化情况
1.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收到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换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四。
2.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新取得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序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序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吉比特无源光纤
接入用户端设备
( GPON
ONU)、以太网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
1 2019011608246801 无源光纤接入用 龙岗工厂 证中心 2019.11.21 2024.11.21
户 端 设 备
(EPONONU)
(带接口转换器
功能)
3.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网 站(https://www.cqc.com.cn/www/chinese/zscx/)查询和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特发东智龙岗工厂新增已到期注销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序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1 2017011609945667 智能网络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 2018.2.1 2019.11.9
龙岗工厂 证中心
2 2011011609491981 网络机顶盒 深圳东志 中国质量认 2016.7.21 2019.11.9
龙岗工厂 证中心
高清网络机顶
3 2013011609612459 盒、智能网络机 深圳东志 中国质量认 2016.2.24 2019.11.9
顶盒、乐播高清 龙岗工厂 证中心
播放盒
4 2013011609626785 网络机顶盒 深圳东志 中国质量认 2016.2.24 2019.11.9
龙岗工厂 证中心
5 2014011609697436 智能网络机顶盒 深圳东志 中国质量认 2016.2.24 2019.11.9
龙岗工厂 证中心
6 2014011609698331 智能网络机顶盒 深圳东志 中国质量认 2016.2.24 2019.11.9
龙岗工厂 证中心
7 2015011609815493 智能融合终端 深圳东志 中国质量认 2015.11.1 2019.11.9
(CMC.01-D) 龙岗工厂 证中心
4.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和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成都傅立叶、特发东智龙岗工厂下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暂停:
序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序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1 2018011606087397 TD-LTE 数字移 成都傅立 中国质量认 2018.6.27 2020.12.10
动电话机 叶 证中心
以太网无源光纤
接入用户端设备
(EPONONU)、
2 2018011608084452 吉比特无源光纤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 2018.06.29 2023.06.01
接入用户端设备 龙岗工厂 证中心
(GPON ONU)
(接口转换器功
能)
以太网无源光纤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
3 2012011608540866 接入用户端设备 龙岗工厂 证中心 2017.5.25 2022.5.25
(EPONONU)
以太网无源光纤
接入用户端设备
4 2012011608540888 (EPONONU),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 2017.5.25 2022.5.25
吉比特无源光纤 龙岗工厂 证中心
接入用户端设备
(GPONONU)
5 2014011609697437 网络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 2017.5.22 2022.5.22
龙岗工厂 证中心
6 2016011609842368 智能融合终端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 2017.12.5 2019.11.9
龙岗工厂 证中心
7 2016011609883955 家庭媒体中心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 2017.5.25 2021.7.20
(多媒体终端) 龙岗工厂 证中心
5.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查询和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特发东智龙岗工厂下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撤销:
序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以太网无源光纤
接入用户端设备
(EPONONU)
1 2018011608038337 (带接口转换器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 2018.04.17 2022.11.09
功能)、吉比特无 龙岗工厂 证中心
源光纤接入用户
端设备(GPON
ONU)(带接口转
序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换器功能)
(三)特发泰科收到的住建部门换发的资质证书情况
1. 2019年10月30日,特发泰科获得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261994),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4年1月23日。
2. 2019年11月11日,特发泰科获得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198912),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3年2月9日。
(四)公司新取得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情况序 编号 申请/生 设备名称 发证单位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产单位
有线电视系 国家广播电
1 044190319594 公司 统层绞式光 视总局 2019.10.24 2022.10.23
缆
有线电视系 国家广播电
2 044190319595 公司 统层绞式光 视总局 2019.10.24 2022.10.23
缆
有线电视系 国家广播电
3 044190319596 公司 统层绞式光 视总局 2019.10.24 2022.10.23
缆
有线电视系 国家广播电
4 044190319597 公司 统层绞式光 视总局 2019.10.24 2022.10.23
缆
有线电视系 国家广播电
5 044190319598 公司 统层绞式光 视总局 2019.10.24 2022.10.23
缆
有线电视系 国家广播电
6 044190319599 公司 统层绞式光 视总局 2019.10.24 2022.10.23
纤带光缆
7 044190319600 公司 有线电视系 国家广播电 2019.10.24 2022.10.23
统层绞式光 视总局
序 编号 申请/生 设备名称 发证单位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号 产单位
纤带光缆
有线电视系 国家广播电
8 044190319601 公司 统中心束管 视总局 2019.10.24 2020.10.23
式光缆
有线电视系
9 044190319602 公司 统中心束管 国家广播电 2019.10.24 2022.10.23
式光纤带光 视总局
缆
(五)四川华拓的资质证书情况
1. 四川华拓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企业经营类别 核发日期 有效期
号
1 四川华拓 5107963535 进出口货物 2015.9.6 长期
收发货人
2.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书并经公司确认,四川华拓取得的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序 认证 证书编号 符合的认证规则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号 类型 或标准 截止日
1 UL E471536 - 2019.6.24 无有效期
认证 限制
2 FDA 1910963‐000 - 2019.8.27 2020.8.27
证书
3 CB JPTUV-086555 - 2018.5.17 无有效期
认证 限制
TheEMCDirective
CE 2014/30/EU
4 认证 LCS190625104AE EN55032:2015, 2019.7.16 无有效期
EN55035:2017 限制
EN 61000-3-2:2014,
EN61000-3-3:2013
FCC FCC47 CFRPart 15 无有效期
5 认证 LCS180522055AE Subpart B,ANSI 2018.5.28 限制
C63.4-2014
6 RoHS SZXEC1901200801 RoHSDirective (EU) 2019.7.8 2020.7.8
认证 2015/863 amending
序 认证 证书编号 符合的认证规则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号 类型 或标准 截止日
2011/65/EU
7 Reach CANEC1910670702 - 2019.7.8 2020.7.8
认证
EN
TUV 60950-1:2006+A11+A1+A 无有效期
8 认证 R50408144 12+A2 2018.05.31 限制
EN60825-1:2014
EN60825-2:2004+A1+A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关联方情况更新如下:
特发集团新增控股子公司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特发赛格科技有限公司,特发集团持有其65%股权。
除上述更新情况外,公司的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二)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更新的关联交易数据或新增关联交易如下:
1. 关联租赁
特发服务向公司续租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丰路4号翠岭居B栋608房的房产,用途为宿舍,面积为89.21平方米,租赁期间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根据公司确认,2019年1-9月的租金(含水电费)为13.69万元。
特发服务信息港分公司向公司承租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1506单元的房产,用途为办公,面积为35平方米,租赁期间为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30日。根据公司确认,2019年1-9月的租金(含水电费)为0.99万元。
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特发赛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赛格”)为特发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特发集团持有其65%的股权。特发赛格向公司承租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琼宇路特发信息科技大厦12层1201单元的房产,用途为办公,面积为179平方米,租赁期间为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31日。根据公司确认,2019年1-9月的租金(含水电费)为1.14万元。
2. 关联担保
根据公司确认,经核查有关贷款协议、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特发集团为特发信息对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加拿大政府混合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截至2019年9月30日,特发信息的加拿大政府混合贷款余额为3,588,540.66美元。
(三)本所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没有发生变化。
(五)公司涉及的同业竞争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公司确认,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特发集团不存在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业务的情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对关联交易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况。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主要财产除发生如下变化外,其他主要财产未发生变化:
1. 房产变化情况
(1)重庆特发取得购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
重庆特发拥有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29号涪陵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B区C型厂房1-1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4,234.00平方米,共有宗地面积为72,719.19平方米,不动产单元号为500102006230GB00002F00010002,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至2062年4月13日止。2020年1月7日,重庆特发就上述房地产领取了渝(2020)涪陵区不动产权第000017462号《不动产权证书》。
(2)公司注销长虹工业厂房1栋的房地产权证
公司原拥有位于深圳市梅林长虹工业厂房1栋第一至六层的房地产,公司就该房地产领取了深房地字第3000159754号、第3000159755号、第3000159757号、第3000159759号、第3000159761号、第3000159762号共6份《房地产证》。2019年4月8日,公司与开发商深圳市恒利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科创”)签署《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恒利科创园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4月9日,公司已将该房产移交给恒利科创。
2019年9月16日,公司就该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注销事宜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受理公司的申请。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注销已完成。
(3)公司取得特发信息科技大厦不动产权证书
公司拥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的房产,建筑面积为29,648.58平方米,宗地面积为 5,024.3 平方米,宗地号为 T305-0020,不动产单元号为440305005002GB00015F00010000,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从1993年4月19日至2043年4月18日止。2019年11月18日,公司就上述房地产领取了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28745号《不动产权证书》。
(4)四川华拓拥有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东街2号1栋的房产
四川华拓拥有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金家林东街2号1栋的房产,建筑面积为 6,856.94 平方米,宗地面积为 24,598.38 平方米,不动产单元号为510703004001GB00008F99990001,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至2062年2月8日止。2018年5月7日,公司就上述房地产领取了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898号《不动产权证书》。
2. 专利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共拥有324项专利,其中包括发明42项、实用新型263项、外观设计专利19项。公司新增的4项发明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1 2017108945633 成都傅立叶 一种激光制导抗干扰处理方法 2017.9.28
特发信息
2 2016107966464 成都傅立叶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装置 2016.8.31
特发信息
3 2016112542255 成都傅立叶 一种快速多分辨率视频图像镜像旋转处 2016.12.30
特发信息 理系统
4 2016101634427 森格瑞通信 一种提高无线局域网数据吞吐率的方法 2016.3.22
经核查,公司附属公司拥有上述专利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124项。公司新增的6项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权利范围 首次发表
号 日期
1 特发信息 分布式光纤振动监测运 2019SR0878992 全部权利 2019.8.15
行系统V1.0
2 特发泰科 泰科存储虚拟化管理软 2019SR0917118 全部权利 2019.6.25
件V1.0
3 成都傅立叶 激光制导抗干扰解码软 2019SR1209003 全部权利 未发表
件[简称:解码软件]V1.0
开源情报智能分析系统
4 成都傅立叶 [简称:情报分析系统] 2019SR1151182 全部权利 2019.7.20
V1.0
全球热点新闻智能分析
5 成都傅立叶 系统[简称:新闻热点分 2019SR1151174 全部权利 2019.6.20
析系统] V1.0
6 特发东智 智能网关控制管理软件 2019SR0996191 全部权利 2019.9.8
V1.0
经核查,公司附属公司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涉及的资产受限情况
1. 新增抵押不动产
序 抵押权 担保 债权确定 不动产登
号 抵押物 抵押合同 人 抵押人 债务人 金额 期间 主合同 记证明编
(万元) 号
川 中国邮
(2018) 510077381 政储蓄 51007738 川(2018)
绵阳市 004180300 银行股 10011803 绵阳市不
1 不动产 03《小企业 份有限 四川 四川 1500 2018.1.19- 0002《小 动产证明
权第 最高额抵 公司绵 华拓 华拓 2023.1.18 企业授信 第
0014898 押合同》 阳市涪 额度合 0013016
号不动 城区支 同》 号
产 行
2. 受限货币资金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为80,667,538.15元。其中21,767,359.47元为因特发东智与记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查封、冻结,4,160,000.00元为因特发东智与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查封、冻结,13,786,864.99元为因特发东智与浙江衢州格林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查封、冻结。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另外1,899,460.94元为因特发东智与深圳市东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查封、冻结。其余 39,053,852.75 元为贷款账户专项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期货保证金。
注:由于法院已足额冻结特发东智在招商银行账户的存款,经深圳市东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裁定解除对特发东智在中信银行账户949,730.47元存款的冻结。
(三)公司涉及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事项
1.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承租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承租房产的变化情况如下:
(1)公司附属公司新增租赁房产的情况
序 租赁 房屋
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坐落 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
(㎡)
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 深圳市公明办事处上 2018.8.1
1 特发光网 合作公司 村社区莲塘工业城 B 9,435 厂房 -2021.7.30
区第16栋及23栋
深圳市和润泽商业管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 2018.06.15
2 四川华拓 理有限公司 六道银河风云大楼 385 办公 -2020.06.14
407室
成都黔都网络科技有 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 2019.05.20
3 四川华拓 限公司 99号1栋1单元4层 400 办公 -2020.05.19
402号房底层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 2019.10.15
4 特发泰科 业管理中心 东 海 岸 环 庆 大 厦 20 办公 -2020.10.14
2502A
经核查,上述新增承租房产中,出租人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和润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黔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目前出租给公司附属公司的房产存在所有权瑕疵或无法确认该等出租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或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未发生影响承租人使用该等房产的情况。其有关产权及租赁瑕疵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确认,特发光网向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合作公司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城B区第16栋及23栋的厂房系深圳市公明上村村委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产,未取得产权证。
根据公司确认,特发光网全资子公司光网通讯实际使用该租赁房产。自2013年12月设立以来,光网通讯一直使用该房产。自承租以来,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对公司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四川华拓向深圳市和润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银河风云大楼407室的房产用于四川华拓深圳分公司办公使用,根据公司提供的产权证书及公司确认,该房产的产权人为深圳市风云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和润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转租人,上述出租无法确认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该房产仅用于研发办公,未用于生产,容易搬迁。四川华拓深圳分公司办公场所拟于 2020年4月搬迁至特发信息的自有房产。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对公司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根据公司确认,四川华拓向成都黔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99号1栋1单元4层402号房底层的房产用于办公,该房产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该房产仅用于研发办公,未用于生产,容易搬迁。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对公司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根据公司确认,特发泰科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承租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东海岸环庆大厦 2502A的房产用于办公。由于出租人不提供产权证书,该房产的产权情况无法确认。
根据公司确认,上述承租房产使用正常,未发生争议或纠纷,且该房产面积较小,未作为主要办公场所。因此,上述承租房产瑕疵对公司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事项及《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有关产权及租赁瑕疵情况,公司的附属公司所承租的其他房产均为出租人自有,或已取得产权人的合法授权或同意,或为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权属明确,出租人有权将其出租给公司的附属公司,该等房屋租赁合法有效。
(2)公司附属公司续租房产的情况
序 租赁 房屋
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坐落 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
(㎡)
1 特发东 深圳市天亨达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 3,170 厂房 2019.11.1
智龙岗 实业发展有限 工业区诚信路2号福昌盛工 -2020.10.30
序 租赁 房屋
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坐落 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
(㎡)
工厂 公司 业园B栋7楼
重庆市涪陵区 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双溪五
2 重庆 房地产业管理 组团4号楼9层第9、10 号 100.78 宿舍 2019.11.1
特发 局新城区管理 房 -2021.10.30
中心
特发 深圳市百财产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鸿邦 2019.10.26
3 东智 业园 科技工业区宿舍楼4楼整层 784 宿舍 -2021.9.24
运营有限公司 28间
深圳市百财产 深圳市龙岗区宝 5楼
4 特发 业园 龙街道鸿邦科技 28间 1,568 宿舍 2019.9.25
东智 运营有限公司 工业区宿舍楼 6楼 -2021.9.24
28间
特发 根据公司确
5 东智 深圳市美万家 深圳市坪山新区碧岭村协昌 7,350 厂房 认,特发东智
龙岗 家具有限公司 工业区1栋厂房2-4层 正在续签租
工厂 赁合同
6 特发 黄卓钧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 9,000 仓库 2019.11.1
东智 社区马桥东区21号A栋三层 -2020.10.31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同
7 特发 黄茂强 大道与宝龙五路交汇处鸿荣 525 宿舍 2019.12.15
东智 聚公寓(15间 -2020.12.14
A703-A714,C710-C711)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同
特发 大道与宝龙五路交汇处鸿荣 2019.11.6
8 东智 黄茂强 聚公寓(30间 1050 宿舍 -2020.11.5
A310-A313,A503-A514,A601
-A614)
常州市钟楼区
特发 常州市龙帆机 新闸镇新闸路 1号车间 7,488 厂房 2020.1.1-203
9 华银 电有限公司 69号东首1号 2.1.1
车间、3号办公 3号办公楼
楼一层 一层 700 办公
10 神州 王晨 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39号 94.37 办公 2019.9.20
飞航 2012-13南室 -2021.9.19
(3)神州飞航向裕廊腾飞科技企业孵化器(西安)有限公司承租了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七路88号新加坡腾飞科汇城东楼8、10层的房产用于研发办公。2019年11月27日,裕廊腾飞科技企业孵化器(西安)有限公司就该房产取得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427291号《不动产权证书》。
2.公司对外出租房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目前主要对外出租房产的变化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五:公司目前主要对外出租房产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上述正在出租的房屋除龙华木盘厂、特发信息港大厦E栋、特发光网大厦,其他已领取了产权证书,有关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特发光网大厦房产尚在工程结算中,龙华木盘厂、特发信息港大厦E栋等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权属清晰且已由公司合法占有、使用,公司有权出租该等房屋。
(四)公司将位于广东省珠海市、广州市番禺区的房产移交特发集团
公司1997年7月设立时,特发集团等7名发起人以其下属深圳市特发通信发展公司(前身为“深圳特区传呼机服务公司”)、深圳市特发泰科通信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泰科通信工业公司”)、深圳光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星索光缆通讯工业公司、深圳吉光电子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100%的权益(包括房产)和深圳龙飞实业有限公司80%的权益出资。公司设立后,上述5家下属企业注销。
原深圳市泰科通信工业公司拥有位于珠海市香洲柠溪大道40A栋504房、503房的房产,建筑面积共计199.21平方米,宗地号为D0803250,分摊用地面积共74.2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至2041年11月29日止。深圳市泰科通信工业公司就上述房产领取了粤房地证字第1406203号、第1406204号《房地产权证》。
原深圳市特发泰科通信有限公司拥有位于番禺市大岗镇解放路岗城大厦179号、159号、170号、161号、160号、162号的房产,建筑面积共计164.4平方米,深圳市特发泰科通信有限公司就上述房产领取了粤房地证字第1833214号、第1833215号、第1833217号、第1833219号、第1833220号、第1833221号共6份《房地产权证》。
根据公司2020年2月提供的《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筹)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之五-深圳市特发泰科通信有限公司评估说明》(评估基准日:1998年10月31日,报告提交日:1999年6月20日)相关内容,前述房产均未被纳入公司上市资产评估范围。
根据公司2020年2月提供的特发集团与特发信息于2005年7月15日签署的《关于岗城大厦和珠海柠溪大道八项房产的协议》,前述房产已于1998年10月由深圳市泰科通信工业公司剥离到特发集团,其实际产权为特发集团所有,特发集团对前述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前述房产的租赁或转让收益全部归特发集团所有。公司将无条件配合特发集团办理前述房产的租赁、转让及过户办证等事宜。
2019 年,特发集团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岗城大厦和珠海柠溪大道八处房产产权转移等事宜的函》,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特发集团正在协商办理移交相关事宜。
(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货币资产受限、房产出租、郑州市中牟县的相关房产未移交存在争议外以外,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以及涉及纠纷或争议的情况,公司对其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受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的限制。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授信合同(1亿元以上)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合同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六。
2. 借款合同(3,000万元以上)
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备注
号 人 (万元)
1 公司 中国银行股 2013圳中 14,000 借款期限96个月,自 \
份有限公司 银高司借字 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
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备注
号 人 (万元)
深圳高新区 第0107号 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
支行 实际提款日起算。
国家开发银 2019年4月12日
2 公司 行深圳市分 \ 10,000 至2020年4月12日 \
行
国家开发银 4430202001 2020年2月28日
3 公司 行深圳市分 100002583 10,000 至2021年2月28日 \
行
中信银行股 2019深银 2019年3月18日
4 公司 份有限公司 景田贷字 9,000 至2020年3月18日 \
深圳分行 第0005号
中国银行股 2019圳中银高
份有限公司 2019 圳 中 2019年9月29日 额协字第
5 公司 深圳高新区 银高司借字 8,000 160038号《授信
支行 第0087号 至2020年3月29日 额度协议》项下
的单项协议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 PSBCS208- 2019年10月9日
6 公司 有限公司深 YYT20191 8,000 \
圳宝安区支 00801 至2020年10月7日
行
兴银深分营 兴银深分营授信
兴业银行股 流 借 字 2020年2月20日 字(2019)第
7 公司 份有限公司 (2020)第 8,000 至2021年2月19日 0708号《额度授
深圳分行 0217号 信合同》项下的
单项协议
交通银行股 Z1911SY15 2020年1月20日 交银深
8 公司 份有限公司 6678770000 7,000 XX201911001号
深圳分行 1 至2021年1月20日 《综合授信合
同》项下的借款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 PSBCS208- 2019年5月14日
9 公司 有限公司深 YYT20190 5,000 至2020年5月13日 \
圳分行宝安 51401
区支行
兴业银行股 兴银深分营 兴银深分营授信
10 公司 份有限公司 流借字 5,000 2020年2月10日 字(2019)第
深圳分行 (2020)第 至2021年2月9日 0708号《额度授
0116号 信合同》项下的
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备注
号 人 (万元)
单项协议
中国银行股 2019圳中银高
份有限公司 2020圳中 2020年2月28日 额协字第
11 公司 深圳高新区 银高司借字 5,000 至2021年2月28日 160038号《授信
支行 第0022号 额度协议》项下
的单项协议
中国银行股 2019 圳中银高
份有限公司 2019圳中 2019年10月9日 额 协 字 第
12 公司 深圳高新区 银高司借字 4,000 160038号《授信
支行 第0088号 至2020年4月9日 额度协议》项下
的单项协议
兴银深分营 兴银深分营授信
兴业银行股 流借字 2019年12月18日 字( 2019 )第
13 公司 份有限公司 (2019)第 4,000 至2020年12月17日 0708号《额度授
深圳分行 1213号 信合同》项下的
单项协议
江苏银行股 JK1618190 2019年12月19日
14 公司 份有限公司 00228 3,000 至2020年12月18日 \
深圳分行
中国邮政储
特发 蓄银行股份 PSBCS208- 2019年5月29日
15 东智 有限公司深 YYT20190 5,920 至2020年5月28日 \
圳宝安区支 52901
行
交通银行股 Z2001SY15 交银深
16 特发 份有限公司 6131240000 5,000 2020年1月20日 DZ201911001号
东智 深圳分行 1 至2021年1月20日 《综合授信合
同》项下的借款
中国民生银 公授信字第华强
特发 行股份有限 公借贷字第 2019年4月18日 北19001号《综
17 东智 公司深圳分 华强北综 4,000 至2020年4月18日 合授信合同》项
行 19002号 下的具体业务合
同
中国银行股 2019 圳中银高
特发 份有限公司 2019圳中 2019年9月24日 额 协 字 第
18 东智 深圳高新区 银高司借字 3,000 至2020年9月24日 160027号《授信
支行 第0077号 额度协议》项下
的单项协议
19 特发 上海浦东发 7924201928 3,000 BC20191016000
东智 展银行股份 0221 2019年11月29日至 00666《融资额度
序 借款 贷款人 合同编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备注
号 人 (万元)
有限公司深 2020年11月29日 协议》项下的单
圳分行 项协议
3. 担保合同
序 被担保 主债权
号 担保人 人/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金额 合同名称 备注
务人 (万元)
中国银行股 2013圳中银高 主合同为2013年
1 公司 公司 份有限公司 司抵字第0069 14,000 《抵押合 圳中银高司借字
深圳高新区 号 同》 第0107号《固定
支行 资产借款合同》
主合同为债权人
与债务人之间自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至2020年11
中国银行股 月26日止签署的
2 公司 成都傅 份有限公司 2019年自贸保 5,000 《最高额 借款、贸易融资、
立叶 成都自贸试 字017号 保证合同》 保函、资金业务及
验区分行 其它授信业务合
同,及其修订或补
充,其中约定其属
于本合同项下之
主合同。
中国光大银 《战略客 主 合 同 为
3 公司 成都傅 行股份有限 \ 5,000 户授信额 ZH38911808001
立叶 公司深圳分 度使用授 《综合授信协议》
行 权委托书》
南洋商业银 主合同为
4 公司 成都傅 行(中国) 043-468-19400 5,000 《最高额 043-468-1940000
立叶 有限公司深 009MG000 保证合同》 9C000《授信额度
圳分行 协议》
交通银行股 交银深保字 主合同为交银深
5 公司 成都傅 份有限公司 FLY201911001 3,000 《保证合 FLY201911001号
立叶 深圳分行 号 同》 《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特发 宁波银行股 07300KB199H 《最高额
6 公司 华银 份有限公司 FGNE 5,000 保证合同》 \
深圳分行
7 公司 特发 中国银行股 150228453E19 1,500 《最高额 主 合 同 为
序 被担保 主债权
号 担保人 人/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金额 合同名称 备注
务人 (万元)
华银 份有限公司 031301保 保证合同》 150228453E1903
常州分行 1301《授信额度协
议》
南京银行股 主 合 同 为
8 公司 特发 份有限公司 Ec1562319040 875 《最高额 A0456231904020
华银 常州分行 20018 保证合同》 009《最高额债权
合同》
招商银行股 《最高额 主合同为2019年
9 公司 特发 份有限公司 2019保字第 700 不可撤销 授 字 第
华银 常州分行 210412871号 担保书》 210412871号《授
信协议》
神州 宁波银行股 07300KB20198 《最高额
10 公司 飞航 份有限公司 265 6,000 保证合同》 \
深圳分行
南洋商业银 主合同为
神州 行(中国) 043-468-19400 《最高额 043-468-1940000
11 公司 飞航 有限公司深 006MG000 5,000 保证合同》 6C000《授信额度
圳分行 协议》及其项下的
单项协议
主合同为
北京银行股 0580814《综合授
12 公司 神州 份有限公司 0580814-001 3,000 《最高额 信合同》及其项下
飞航 阜裕支行 保证合同》 订立的全部具体
业务合同。
主债权
13 助力 神州 公司 \ 合同约 《股权质 \
飞航 飞航 定的金 押合同》
额
交通银行股 交银深 主合同为交银深
14 特发 特发 份有限公司 443044201611 22,400 《抵押合 44304420161114
光网 光网 深圳滨河支 1401号 同》 号《综合授信合
行 同》
中国银行股 主合同为2020圳
特发 特发 份有限公司 2020圳中银高 《最高额 中银高额协字第
15 光网 光网 深圳高新区 应收质字第 12,000 应收账款 160001 号《授信
支行 0001号 质押合同》 额度协议》及其项
下的单项协议。
16 特发 特发 中国银行股 2019圳中银高 8,000 《最高额 主合同为2019圳
序 被担保 主债权
号 担保人 人/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金额 合同名称 备注
务人 (万元)
光纤 光纤 份有限公司 应收质字第 应收账款 中银高额协字第
深圳高新区 0009号 质押合同》 160051 号《授信
支行 额度协议》及其项
下的单项协议。
北京中 主 合 同 为
关村科 北京银行股 0483170《综合授
17 技融资 神州 份有限公司 0483170-001 2,000 《最高额 信合同》以及该授
担保有 飞航 阜裕支行 保证合同》 信合同下订立的
限公司 全部具体业务合
同。
北京中关村 《最高额 2018 年 WT0538
18 李建国 神州 科技融资担 2018年 2,000 反担保(保 号《最高额委托保
王雨辰 飞航 保有限公司 BZ0538号 证)合同》 证合同》项下的反
担保合同
北京中关村 《最高额 2018 年 WT0538
19 王雨辰 神州 科技融资担 2018年 2,000 反担保(不 号《最高额委托保
飞航 保有限公司 DYF0538号 动产抵押) 证合同》项下的反
合同》 担保合同
深圳市 中国邮政储
中小企 蓄银行股份 主 合 同 为
20 业融资 特发 有限公司深 440089951002 2,000 《保证合 440089951002190
担保有 泰科 圳宝安区支 19075012001 同》 75012《小企业流
限公司 行 动资金借款合同》
深圳市 中国邮政储 深担(2019)年委
特发 中小企 蓄银行股份 深担(2019) 《质押反 保字(1891)号《委
21 泰科 业融资 有限公司深 年反担字 2,000 担保合同》 托保证合同》项下
担保有 圳宝安区支 (1891)号 的反担保合同
限公司 行
主合同为债权人
与债务人签署的
中国邮政储 510077381000118
蓄银行股份 《小企业 030002 号《小企
22 四川 四川 有限公司绵 510077381004 1,500 最高额抵 业授信额度合同》
华拓 华拓 阳市涪城区 18030003 押合同》 及依据该合同已
支行 经和将要签署的
单项协议,及其修
订或补充,其中约
定其属于该合同
序 被担保 主债权
号 担保人 人/债 债权人 合同编号 金额 合同名称 备注
务人 (万元)
项下的合同
主合同为债权人
与债务人签署的
510077381000118
中国邮政储 030002 号《小企
范巍 四川 蓄银行股份 510077381006 《小企业 业授信额度合同》
23 刘慧 华拓 有限公司绵 18030003 1,500 最高额保 及依据该合同已
阳市涪城区 证合同》 经和将要签署的
支行 单项协议,及其修
订或补充,其中约
定其属于该合同
项下的合同
4.销售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交易/ 合同期限/
服务类型 签订时间
1 OEM合作协议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 深圳东志 销售 2009.4.21(在合同被
子有限公司 终止之前始终有效)
2019.4.11(该协议有
效期为一年,除非任
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
2 供应商OEM合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 特发东智 销售 一个月前向对方正式
作协议 子有限公司 书面提出终止该协
议,否则一年有效期
届满后该协议的有效
期将自动延长一年)
烽火通信科技
3 股份有限公司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 深圳东志 销售 2009.1.13(在合同被
OEM/ODM合 有限公司 终止之前始终有效)
作框架协议
华为技术有限 2007.9.12(在合同被
4 公司框架采购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东志 销售 终止之前始终有效)
协议
2014.4.26(自各方签
署完成之日起生效,
5 采购主协议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特发信息 销售 有效期为3年。若协
议一方未在合同终止
前 60 日发出终止本
序号 合同名称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交易/ 合同期限/
服务类型 签订时间
协议的书面通知,则
该协议将自动延续 3
年。)
6 订单 深圳市友华通信技 特发东智 销售 根据每份订单确定
术有限公司
SITOONELECTRO
7 订单 NICS(HK)CO.,LIM 特发光网 销售 根据每份订单确定
ITED
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终端有限 2018.4.13(自双方盖
公司项目合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章之日起2年。合同
8 合同 终端有限公司 特发东智 销售 到期后,是否延续,
(型号: 由双方另行协商)
【H1s-2/3217G
】)
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终端有限 2019.9.17(自双方签
公司项目合作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字盖章之日起2年。
9 合同 终端有限公司 特发东智 销售 合同到期后,是否延
(型号: 续,由双方另行协商)
【H2-3s/3217W
】)
2018.7.4(该协议将持
ODM产品委托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 续有效,不受合作项
10 开发委托开发 司 特发东智 销售 目的终止或停售,或
协议 者双方合作关系终止
影响)
2018.4.2(该协议有效
期一年。有效期届满
中山海博威视贸易 之日,除非任何一方
11 合作框架协议 有限公司 特发东智 销售 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
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该协议到期后终止,
该协议顺延一年)
5. 采购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交易/服 合同期限/
务类型 签订时间
1 供应链管理服 深圳东志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 采购 2015.3.31(在合同被
务协议 链有限公司 终止之前始终有效)
终端公司智能
2 网关特发东智 特发东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 采购 2018.11.20
项目采购框架 公司 -2019.12.31
协议
3 原材料 特发东智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 采购 根据每份合同确定
售卖合同 子有限公司
2018-2020年 特发信息 长飞光纤光缆股份 自2018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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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6. 其他重大合同
(1)根据公司与陈传荣等特发东智原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买资产协议》,对特发东智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未能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收回的差额部分,陈传荣承诺以现金方式补足。根据公司确认,截至2019年9月30日,特发东智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329,712.02元,其中已到期应收款中837,839.58元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特发东智与陈传荣协商确定上述无法收回应收款837,839.58元在应支付的超额奖励中扣减,其他已到期应收款在催收中。
(2)2015年4月,公司与陈传荣、胡毅、殷敬煌就2015年度至2020年度深圳东志业绩承诺事宜签署《关于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
(3)2015年4月,公司与戴荣、阴陶、林峰、陈宇、张红霞就2015年度至2020年度成都傅立叶业绩承诺事宜签署《关于成都傅立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
(4)2018年10月,公司与神州飞航原股东王雨辰、李建国、范宜敏、古春江、天津助力飞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助力飞航”)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就2018年度至2020年度神州飞航业绩承诺事宜进行了约定。
(5)2019年4月8日,公司与开发商深圳市恒利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签署《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恒利科创园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公司拥有的位于深圳市梅林长虹工业厂房 1 栋第一至六层房产的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6)2019年10月,公司与四川华拓原股东绵阳华拓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拓力合”)、刘慧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范巍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书》,就2019年度至2021年度四川华拓业绩承诺事宜进行了约定。
(二)经核查,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履行目前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三)本所律师抽查了公司已履行完毕的部分重大合同,该等合同不存在潜在纠纷。
(四)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根据公司确认,截至2019年9月30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租赁、关联采购、监理服务、施工服务、物业管理、共同投资等相关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六)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有关关联担保内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况。
(七)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公司确认,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99,998,246.20元、196,309,812.21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序号 款项性质 金额(万元)
1 深圳市特发信息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公 3,966.08
司为支持其发展而出借的往来款
2 公司委托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国债投资因其破产未收 2,229.47
回的委托理财款
3 公司受让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河南省中牟县广播电视局的债 2,000.00
权形成的应收债权款
4 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龙飞实业有限公司解散时公司代其 642.37
支付清算费用等形成的往来款
5 公司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缴纳的履约 608.99
保证金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如下:
序号 款项性质 金额(万元)
1 往来款及其他 8,205.04
2 应计服务费 4,585.07
3 设备工程款 3,804.26
4 押金及保证金 2,693.15
5 关联单位往来款 116.24
经核查,公司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019年10月,公司与四川华拓原股东华拓力合、刘慧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范巍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书》,公司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华拓力合、刘慧持有的四川华拓共计64.64%股权,收购价格为7,240万元。公司在交割完成后10内出资2000万元对四川华拓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四川华拓70%的股权。
2019年10月23日,公司董事会第七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收购四川华拓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64.64%股权并后续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华拓64.64%的股权,交易价格为7,240 万元。股权交割完毕后,公司对四川华拓增资 2,000 万元,使其对四川华拓的持股比例增加至70%。
根据四川华拓提供的最新股东名册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四川华拓已办理完毕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
本所认为,上述收购行为已由公司按照其内部决策权限作出批准,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新增的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资、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公司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如下:
2020年1月13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订公司经营范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次公司章程修订正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本所认为,公司章程上述修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尚待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除因经营需要对内部职能部门作出调整,公司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规范运作情况。
(三)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情况如下:
1. 股东大会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1.13
2. 董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董事会第七届十三次会议 2019.10.23
2 董事会第七届十四次会议 2019.10.25
3 董事会第七届十五次会议 2019.11.22
4 董事会第七届十六次会议 2019.12.24
5 董事会第七届十七次会议 2019.12.31
6 董事会第七届十八次会议 2020.1.16
7 董事会第七届十九次会议 2020.2.25
3. 监事会
序号 会议名称 召开时间
1 监事会第七届七次会议 2019.10.25
2 监事会第七届八次会议 2019.12.24
3 监事会第七届九次会议 2019.12.31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存档的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存档的上述董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公司上述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公司及附属公司主要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情况。根据公司的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附属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变化情况如下:
特发光电、特发泰科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到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批准机关 发证时间 有效期
号
1 特发光电 GR201644200414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11.15 3年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
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
2 特发泰科 GR201644200764 方税务局 2016.11.15 3年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7日出具的国科火字[2020]46号《关于深圳市201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
特发泰科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复审且已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根据公司确认,特发泰科尚未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7日出具的国科火字[2020]47号《关于深圳市201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
特发光电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复审且已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根据公司确认,特发光电尚未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享受的财政补助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收到的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如下:
序 补助项目 批准机关 受助企业 补助金额
号 (万元)
1 多路光缆安全预警设备研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特发信息 150
制项目
军民融合合计创新-弹载计
2 算机高性能测试关键技术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神州飞航 185
研究与产品研制项目
(三)经核查有关处罚决定、罚款缴纳凭证,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附属公司新增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因未按时缴纳印花税,2019年9月特发光网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处以450元的罚款。经核查有关银行凭证及税收完税证明,该罚款已缴纳完毕。
根据公司及附属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附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公司确认并经登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http://gdee.gd.gov.cn)及深圳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www.sz.gov.cn/szsrjhjw)查询,特发信息不属于重污染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特发信息未曾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本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未发生变化。
(三)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1. 根据深圳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8日出具的深市监信证(2019)004018号《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并经公司确认,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能够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公司持有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公司持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未发生变更。
十八、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了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使用情况。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前次募集资金用途作调整。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尚未了结的涉案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情况更新进展如下:
1.特发东智与记忆电子的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公司确认,周嘉骏已于2016年4月被特发东智解除职务,特发东智已向其所在辖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区派出所就公司公章被伪造一事报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鉴定该公章系伪造后,对周嘉骏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予以立案。周嘉骏已被公安机关逮捕,现已被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2月19日,特发东智原股东陈传荣向特发信息出具《关于陈传荣承担特发东智相关诉讼案件赔偿责任的承诺函》,其承诺如因记忆电子案件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裁定书或双方和解方案,特发东智需向记忆电子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他相关费用以及需承担包括律师费、香港律师见证费、翻译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案件费用的,其将通过自有储蓄、工资薪金奖励收入或资产变现等资金来源承担该等全部费用,并在特发东智实际对记忆电子支付相关赔偿的同时将等额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特发东智的指定账户。
由于陈传荣已就该案相关费用的承担出具了承诺函,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2. 森格瑞通信与李景林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018年8月8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重新受理此案,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2901号。2019年6月17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9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景林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森格瑞支付50万元,驳回森格瑞的其它诉讼请求。根据公司确认,李景林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民终21982号。2019年12月16日,森格瑞与李景林签署和解协议,尚待李景林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该案件森格瑞通信为原告,法院一审判决森格瑞通信胜诉且涉案标的金额不大。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3. 特发东智与亿方富的居间合同纠纷
2019年8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民终18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特发东智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852元,由上诉人特发东智负担。
2019年11月2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5执109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8671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亿方富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根据公司确认和本所律师网络查询,特发东智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8671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受理特发东智的再审申请,案号为(2019)粤民申12179号。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再审案件尚在审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特发东智已经承担的与亿方富案件相关的所有费用共计8,040,940.03元。2020年2月19日,特发东智原股东陈传荣向特发信息出具《关于陈传荣承担特发东智相关诉讼案件赔偿责任的承诺函》,其承诺将于2020年3月3日前,将特发东智已经承担的与亿方富案件相关的所有费用共计8,040,940.03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账至特发东智的指定账户。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陈传荣已于2020年3月3日前向特发东智的银行账户转账8,040,940.03元。
由于陈传荣已承担了该案的相关费用,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4. 特发东智与奥特姆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12月16日,特发东智与奥特姆签署《协议书》,约定特发东智于该协议签署后两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19)粤03民终24170号案件的上诉。2019年12月17日,特发东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及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书》。2019年1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终24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特发东智撤回上诉。
根据公司确认,经奥特姆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解除对特发东智416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5.光网通讯与中浩五金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12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6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浩五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光网通讯支付1,957,323元及利息(以1,957,323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付清为止)。
根据公司确认,经公司向法院了解,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判决书尚未送达中浩五金。
该案件光网通讯为原告,法院一审判决光网通讯胜诉且涉案标的金额不大。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6. 傅立叶信息与沃特玛等6个被告的票据追索权纠纷
2018年9月,傅立叶信息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沃特玛、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夏立忠,请求法院判令沃特玛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4833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为止,暂计至2018年8月10日),以上合计人民币2,004,833元,请求法院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保全的担保费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10民初1249号。
2019年5月31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10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沃特玛、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傅立叶信息支付票据金额200万元和利息(利息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傅立叶信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6月,傅立叶信息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依法撤销(2018)粤 0310 民初 1249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判令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夏立忠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所有的上诉费用。根据本所律师网络查询并经公司确认,沃特玛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民终23897号。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该案件傅立叶信息为原告,法院一审判决傅立叶信息胜诉且涉案标的金额不大。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7. 特发东智与联颖电子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9月,联颖电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特发东智,请求判令特发东智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255,774.70元和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本案立案之日止为人民币25,115.5元)、判令特发东智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25365号。
2019年10月23日,经联颖电子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 0305 民初 2536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特发东智名下价值1,255,774.7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5365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并根据公司确认,法院已实际冻结特发东智在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账户中602,182.93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8日止。根据特发东智2019年12月20日提交的《解冻申请书》,特发东智已于2019年11月28日以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联颖电子支付1,255,774.70元货款,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解除该银行账户的冻结。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该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账面已确认案件涉及的应付货款,此项未决诉讼不会形成额外的现时义务。
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8. 特发东智、特发信息与德好实业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9月10日,德好实业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特发东智、特发信息,请求判令特发东智清偿欠付的货款人民币2,065,546.95元、支付逾期未付货款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即按年利率 6.52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特发东智清偿欠付的所有货款及逾期利息之日止),并判令特发信息对特发东智的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以上合计2,065,546.95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23700号。
根据特发东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解冻申请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满额冻结了特发东智在建设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为2,065,546.95元,特发东智申请法院解除对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相关账户的冻结。根据公司确认,法院已解除对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相关账户的冻结,特发东智华夏银行账户的解冻事宜尚在处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该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账面已确认案件涉及的应付货款,此项未决诉讼不会形成额外的现时义务。
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9.特发东智与衢州格林特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9月,衢州格林特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特发东智,请求判令特发东智支付货款人民币 13,786,864.99 元、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特发东智自2019年4月始不按约向衢州格林特)支付货款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的年利率4.35%计算的欠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1日利息为104,182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22510号。
根据公司确认,经衢州格林特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裁定查封冻结特发东智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为13,786,864.99元。
2020年2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5民初2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特发东智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衢州格林特支付货款本金 13,786,864.99 元及利息(利息按以下七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2,387,510.7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第二部分,以4,833,963.02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第三部分,以519,035.4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算;第四部分,以3,650,002.0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第五部分,以305,474.9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算;第六部分,以860,6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第七部分,以1,230,270.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20年3月9日,特发东智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根据公司确认,该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账面已确认案件涉及的应付货款,此项未决诉讼不会形成额外的现时义务。
因此,本所认为,该案件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构成严重影响。
(三)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未新增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新增的受到过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如下:
根据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的常应急罚字(2019)第0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7月9日对特发华银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特发华银1台笼绞机和1台管绞机的岗位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常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的自由裁量标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三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特发华银被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人民币1万元。经核查有关凭证,该罚款已缴纳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特发华银被罚款人民币1万元,属于最轻处罚幅度“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较低的水平。根据特发华银提供的关于缴纳罚款的收据、整改报告和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常应急复查[2019]6-37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特发华银已完成整改。
因此,本所认为,特发华银上述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有关工商、税收、土地、海关等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司及附属公司守法证明文件并经公司确认,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登录公司及附属公司所在地有关环保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并经公司确认,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及附属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根据特发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特发集团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尚未了结的涉案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更新进展如下:
1. 深高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特发集团为第三人
深高公司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因在债权申报中与深高公司清算组就深高公司税款债权的金额发生争议,2017年7月31日,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对深高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债权总额为248,037,116.24元,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140,840,302.04元,滞纳金107,196,814.2元,并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特发集团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于2017年8月3日受理此案,案号为(2017)粤03民初1805号。
2019年12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民初18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的起诉。
2. 特发集团与平安银行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020年2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终2842号、(2019)粤03民终2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2934号、(2018)粤0303民初129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平安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根据特发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六)根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情况。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的信用评级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担保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二、 债券持有人会议及会议规则
本所律师已经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及会议规则情况。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及会议规则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三、 公司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就《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论。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特别是对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三)经审阅,本所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莫海洋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魏苏川
年 月 日
附件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涉案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案件情况
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情况
序 一审案号 管辖法院 原告 被告 案由 起诉时暂定标的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进展
号 金额(元)
特 发 东 智 支 付 记 忆 电 子 货 款
3,007,848.12美元及相应利息(利息 2019年7月,特发东智不服一
以人民币 20,243,720.2 元为基数, 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从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 提起上诉。2019年8月,深圳
粤0391 深圳前海 记忆 特发 买卖合同 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案号
1 民初1971 合作区人 电子 东智 纠纷 21,767,359.47 款利率计算);特发东智赔偿记忆电为(2019)粤03民终21988号。
号 民法院 子预期可得利益损失60,000美元、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
香港律师见证等费用17,400港币、 见书》出具之日,该诉讼案件尚
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翻译费人民 在审理中。
币 1,000 元,驳回记忆电子其他诉
讼请求。
2018年8月,特发东智不服一
特发东智向亿方富投支付报酬 380 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8月
(2018) 深圳市南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 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2 粤0305 山区人民 亿方富 特发 居间合同 8,436,000.00 11月8日起按24%/年的标准计算至 出(2018)粤03民终18671号《民
民初567 法院 东智 纠纷 被告付清报酬之日止),驳回原告亿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特发东智
号 方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维持原判。特发东智不服,
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
1-2-96
序 一审案号 管辖法院 原告 被告 案由 起诉时暂定标的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进展
号 金额(元)
理特发东智的再审申请,案号为
(2019)粤民申12179号。根据
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该再审案件尚在审理
中。
(2019) 深圳市南
3 粤0305 山区人民 联颖 特发 买卖合同 1,280,890.20 一审尚在审理中 \
民初 法院 电子 东智 纠纷
25365号
(2019) 深圳市南 特发
4 粤0305 山区人民 德好 信息 买卖合同 2,065,546.95 一审尚在审理中 \
民初 法院 实业 特发 纠纷
23700号 东智
特发东智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衢州格林特支付货款本金
13,786,864.99 元及利息(利息按以 2020年3月9日,特发东智不
(2019) 深圳市南 下七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 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
5 粤 0305 山区人民 衢州格 特发 买卖合同 13,891,046.99 2,387,510.77元为基数,自2019年 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公司确认,
民 初 法院 林特 东智 纠纷 4 月 30 日起计算;第二部分,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22510号 4,833,963.02元为基数,自2019年 该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5 月 31 日起计算;第三部分,以
519,035.41元为基数,自2019年6
月 30 日起计算;第四部分,以
1-2-97
序 一审案号 管辖法院 原告 被告 案由 起诉时暂定标的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进展
号 金额(元)
3,650,002.03元为基数,自2019年
7 月 31 日起计算;第五部分,以
305,474.98元为基数,自2019年8
月 31 日起计算;第六部分,以
860,6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
30 日起计 算;第七部 分,以
1,230,270.78元为基数,自2019年
10月31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年
利率 4.35%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
之日止)
1-2-98
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案件情况
序 一审案号 管辖法院 原告 被告 案由 起诉时暂定标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进展
号 的金额(元)
中浩五金在判决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向原告光网通讯
支付 1,957,323 元及利息
(以1,957,323元为基数,
(2019) 粤 深圳市宝安 光网 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
1 0306民初 区人民法院 通讯 中浩五金 买卖合同纠纷 1,977,323.00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
4061号 计至被告付清为止)。
根据公司确认,经公司向法
院了解,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上述判决书
尚未送达中浩五金。
沃特玛、陕西
坚瑞沃能股份
(2019) 粤 有限公司、深
2 0310民初 深圳市坪山 傅立叶 圳市快充王科 票据追索权纠 1,503,625.00 一审尚在审理中 \
1269号 区人民法院 信息 技有限公司、 纷
深圳市菊水皇
家科技有限公
司
3 (2019) 粤 深圳市坪山 傅立叶 沃特玛、陕西 票据追索权纠 2,004,833.00 判决被告沃特玛、安徽沃特 2019年6月,傅立叶信息不
1-2-99
序 一审案号 管辖法院 原告 被告 案由 起诉时暂定标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进展
号 的金额(元)
0310民初 区人民法院 信息 坚瑞沃能股份 纷 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 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
1249号 有限公司、安 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
徽沃特玛新能 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 令依法撤销(2018)粤 0310
源电池有限公 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民初 1249 号民事判决书第
司、安徽夏禹 三日内连带向原告傅立叶 三项判决、判令陕西坚瑞沃
新能源科技有 信息支付票据金额 200 万 能股份有限公司、夏立忠对
限公司、深圳 元和利息(利息计算以200 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
市菊水皇家科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 担本案所有的上诉费用。根
技有限公司、 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据本所律师网络查询并经公
夏立忠 的标准,自2018年7月20 司确认,沃特玛也向深圳市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止),驳回傅立叶信息的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
他诉讼请求。 理,案号为(2019)粤03民
终23897号。
根据公司确认,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诉
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1-2-100
附件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承租的瑕疵房产的情况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坐落 租赁面积 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
(㎡)
1 特发东智 深圳市精创投资发展 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89号中山苑设 800 办公 2018.12.1-2020.11.30
有限公司 计创意产业基地三栋五层
深圳市龙岗区 B栋3-6楼 13,280 厂房
特发东智龙 深圳市天亨达实业发 龙岗街道宝龙 2015.11.10-2023.11.10
2 岗工厂 展有限公司 工业区诚信路2 A栋1楼一半,2、
号福昌盛工业 3、5、6层 1,468.8 宿舍
园 B栋7楼 3,170 厂房 2019.11.1-2020.10.30
3 特发东智 中科车辆检测(深圳)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五路 260 仓储 2017.10.23-2020.10.22
龙岗工厂 有限公司 1号厂房A栋1楼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同大道与
4 特发东智 黄茂强 宝龙五路交汇处鸿荣聚公寓(15间 525 宿舍 2019.12.15-2020.12.14
A703-A714,C710-C711)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同大道与
5 特发东智 黄茂强 宝龙五路交汇处鸿荣聚公寓(30间 1,050 宿舍 2019.11.6-2020.11.5
A310-A313,A503-A514,A601-A614)
1-2-101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坐落 租赁面积 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
(㎡)
6 特发东智 黄卓钧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约社区马 9,000 仓库 2019.11.1-2020.10.31
桥东区21号A栋三层
A栋2-4层B区、 18,795 厂房
C区
B栋3层 25,312 厂房
东莞市国巨实业投资 东莞市寮步镇
7 特发光网 有限公司 金富二路聚慧E G栋4层 3,100 宿舍 2014.11.12-2024.6.30
谷工业园
H栋 775 宿舍
办公楼公寓第五、 1,952 办公
六层
8 特发光网 深圳市公明上村股份 深圳市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 9,435 厂房 2018.8.1-2021.7.30
合作公司 业城B区第16栋及23栋
深圳市南山区 B11栋1楼 厂房
9 特发光电 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 西丽街道阳光 4,400 2017.10.22-2020.10.21
有限公司 社区榆峰工业
园 A10栋5楼 厂房
1-2-102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房产坐落 租赁面积 房屋用途 租赁期限
(㎡)
第1栋宿舍8间 385 宿舍
常州市钟楼区 1号车间 7,488 厂房
常州市龙帆机电有限 新闸镇新闸路
10 特发华银 公司 69号东首1号车 2020.1.1-2032.1.1
间、3号办公楼
一层 3号办公楼一层 700 办公
北京理工大学房地产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中
11 神州飞航 办公室 关村国防科技园6号楼14层01、02 845.31 办公 2017.06.12-2020.06.11
室
武汉敦泰科技有限公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南科技
12 神州飞航 司 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1栋14 451.06 办公 2018.12.20-2020.12.19
楼06室
13 四川华拓 深圳市和润泽商业管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银河风云 385 办公 2018.6.15-2020.6.14
理有限公司 大楼407室
14 四川华拓 成都黔都网络科技有 成都市金牛区振兴路99号1栋1单 400 办公 2019.5.20-2020.5.19
限公司 元4层402号房底层
15 特发泰科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东海岸环庆大 20 办公 2019.10.15-2020.10.14
业管理中心 厦2502A
1-2-103
附件三: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
序号 行政处罚 被行政 作出行政 处罚文书号 违法事实及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时间 处罚主体 处罚机关
特发光网东莞分公司已缴纳完毕罚款。2016
特发光网东莞分公司光纤产品加工生产 年 5 月 6 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东环建
特发光网 东 环 罚 字 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部 [2016]1569号《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光网科
1 2016.4.24 东莞分公 东莞市环境保 [2016]572 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 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
司 护局 号《行政处 投入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罚决定书》 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规定,被处以2 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特发光网东莞分公司
万元罚款。 建设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其
通过验收。
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委托深圳市华 2016年9月25日公司委托华丰晨以一般贸易
丰晨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 出口申报一批光缆、光缆金具货物,共申报两
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份 报 关 单 , 其 海 关 编 号 为
1.光缆/AS-390-LB27型185,125米,2.光 530420160045831825、530420160045831606,
缆金具:线夹6,770套,3.光缆金具:引 该批货物均为出口至阿塞拜疆。其中编号为
蛇关缉一决 下夹950个,4.光缆金具:接头盒80个, 530420160045831825 的报关单包含 1 个集装
字 5.光缆金具:防震锤3,400个。2016年9 箱 货 物,集 装 箱 箱 号 CXDC1681173;
中华人民共和 [2016]0092 月29日,经蛇口海关查验,所查货物第1 530420160045831606 的报关单包含 4 个集装
2 2016.12.8 公司 国蛇口海关 号《中华人 项品名与申报相符,数量不符,申报出 箱货物,集装箱箱号分别为BMOU4779014、
民共和国海 口185,125米,实际出口353,625米,少 BMOU5432842、EIJU1500540、IMTU9054339。
关行政处罚 报多出 168,500 米,其余申报各项未出 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将 IMTU9054339 集
决定书》 口。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 装箱与CXDC1681173集装箱的货物装反,因
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 此导致 CXDC1681173 集装箱所装货物与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 530420160045831825的报关单申报不符。且由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于 该 报 关 单 查 验 出 现 不 符 时
条例》(以下简称“《海关处罚条例》”) 530420160045831606 报关单项下 4 个集装箱
第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公司被蛇口海 货物已放行并已装船离岸,因此公司无法对此
1-2-104
序号 行政处罚 被行政 作出行政 处罚文书号 违法事实及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时间 处罚主体 处罚机关
关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 予以纠正。
该罚款已缴纳完毕。
特发东智龙岗工厂 2 台正在运行的叉车
于2017年12月投入使用,截至执法人
员检查当日,该叉车未经检验合格而继
深市质龙市 续使用。特发东智龙岗工厂的行为违反
深圳市市场和 监罚字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该罚款已缴纳完毕。根据特发东智龙岗工厂提
3 2018.4.13 特发东智 质量监督管理 [2018]646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 供的前述叉车的深圳市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
龙岗工厂 委员会龙岗市 号《行政处 经检验合格叉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 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特发东智龙岗工厂已完
场监督管理局 罚决定书》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成整改。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特发东
智龙岗工厂被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
验合格叉车,并处罚款3万元。
重庆特发将危险废物(废油墨桶,废物
类别:HW17,废物代码:336-057-17,
废油墨,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
900-209-08与一般固废(废光纤、废塑料
边角等)混合堆存。重庆特发的上述行 该罚款已缴纳完毕。根据重庆特发提供的整改
涪环罚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报告、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工艺流程图、固
4 2018.12.27 重庆特发 重庆市涪陵区 [2018]146 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收集、危废标识、危险废物处置记录表等文件,重庆
环境保护局 号《行政处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
罚决定书》 特发已完成整改。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
险废物”的规定。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
局认为,鉴于重庆特发初次被该局实施
行政处罚,按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对重庆特发
1-2-105
序号 行政处罚 被行政 作出行政 处罚文书号 违法事实及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时间 处罚主体 处罚机关
该次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
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
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重庆特发
处以罚款1万元。
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7月9日对
特发华银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特发华银
1台笼绞机和1台管绞机的岗位上未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常应急罚字 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 该罚款已缴纳完毕。根据特发华银提供的整改
常州市应急管 (2019)第 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报 告 和常 州 市应 急管 理 局常 应急 复 查
5 2019.9.23 特发华银 理局 0067号《行 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2019]6-37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特发华银已
政处罚决定 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 完成整改。
书》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
项,参照《常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实施细则》的自由裁量标准,特
发华银被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罚款人民币
1万元。
6 2016.7 特发信息 深圳市南山区 \ 因丢失已开具发票,特发信息被深圳市 发票为客户丢失,特发信息已缴纳完毕罚款
国家税务局 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处以300元的罚款。
1-2-106
序号 行政处罚 被行政 作出行政 处罚文书号 违法事实及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时间 处罚主体 处罚机关
7 2016.7 特发光网 深圳市南山区 \ 因丢失已开具发票,特发光网被深圳市 发票为客户丢失,特发光网已缴纳完毕罚款
地方税务局 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处以400元的罚款。
8 2017.4 特发信息 深圳市南山区 \ 因丢失已开具发票,特发信息被深圳市 发票为客户丢失,特发信息已缴纳完毕罚款
国家税务局 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处以300元的罚款。
9 2017.8 特发信息 深圳市南山区 \ 因丢失已开具发票,特发信息被深圳市 发票为客户丢失,特发信息已缴纳完毕罚款
国家税务局 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处以5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发票,特发光网被国家税
10 2018.1 特发光网 深圳市南山区 \ 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处以 100 元 发票为客户丢失,特发光网已缴纳完毕罚款
税务局 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发票,特发信息被国家税
11 2018.6 特发信息 深圳市南山区 \ 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处以 950 元 发票为客户丢失,特发信息已缴纳完毕罚款
税务局 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发票,特发信息被国家税
12 2019.5 特发信息 深圳市南山区 \ 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处以1700元 发票为客户丢失,特发信息已缴纳完毕罚款
税务局 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丢失已开具发票,特发信息被国家税
13 2019.6 特发信息 深圳市南山区 \ 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处以 400 元 发票为客户丢失,特发信息已缴纳完毕罚款
税务局 的罚款。
14 2017.5 特发东智 深圳市南山区 \ 因未按时缴纳印花税,特发东智被深圳 该罚款已缴纳完毕,特发信息已加强对财税岗
税务局 市南山区税务局处以800元的罚款。 位员工的培训与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 因未按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发泰科被 该罚款已缴纳完毕,特发信息已加强对财税岗
15 2019.1 特发泰科 深圳市福田区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处以 位员工的培训与监管。
税务局 50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 因未按时缴纳印花税,特发光网被国家 该罚款已缴纳完毕,特发信息已加强对财税岗
16 2019.9 特发光网 深圳市南山区 \ 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处以 450 位员工的培训与监管。
税务局 元的罚款。
1-2-107
附件四:特发东智龙岗工厂收到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换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 ONU)、 特发东智
1 2018011608122377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带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3.10.24
接口转换器功能)
华为机顶盒,智能机顶盒,4K智能机顶盒,全4K 特发东智
2 2018011609104234 智能机顶盒,华为悦盒(网络机顶盒),多媒体业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3.8.30
务网关(智能机顶盒),网络机顶盒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设备(EPONONU)吉 特发东智
3 2018011608053974 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接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3.6.7
口转换器功能)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 ONU)、 特发东智
4 2018011608116100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3.9.29
(带接口转换器功能)
5 2019011608152894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带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7.5 2024.2.12
接口转换器功能) 龙岗工厂
6 2019011608152367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带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4.2.12
接口转换器功能) 龙岗工厂
7 2018011609144586 智能网络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1.29 2024.1.15
龙岗工厂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 特发东智
8 2018011608138206 ONU)、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3.12.6
ONU)
1-2-108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 ONU)、 特发东智
9 2018011608134634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ONU)、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3.1.3
宽带无线接入融合终端(接口转换器功能)
10 2018011609132234 华为悦盒,智能机顶盒,多媒体业务网关(智能机顶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3.11.22
盒) 龙岗工厂
11 2018011609134471 融合网关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3.11.22
龙岗工厂
12 2019011608170331 千兆路由器(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7.16 2024.4.3
龙岗工厂
13 2018011608135530 无线路由器 (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1.29 2023.11.28
龙岗工厂
14 2018010805120432 小米盒子(具有存储介质和音视频播放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7.19 2023.9.14
龙岗工厂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以 特发东智
15 2018011608124533 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ONU)(带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1.5 2023.10.23
接口转换功能)
16 2019011608152839 无线路由器 (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2.18 2024.1.23
龙岗工厂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 ONU). 特发东智
17 2018011608123485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7.31 2023.10.22
(带接口转换器功能)
18 2018011608144269 智能中枢(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7.16 2023.12.27
龙岗工厂
1-2-109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19 2018011608143845 无线路由器(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2.11 2023.12.26
龙岗工厂
20 2018011608135471 千兆版无线路由器(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7.16 2023.11.28
龙岗工厂
21 2018011608127198 全千兆无线路由器(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7.16 2023.10.31
龙岗工厂
22 2018011608125991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1.8 2021.7.31
(接口转换器功能) 龙岗工厂
23 2018011608122695 千兆版无线路由器(具有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7.16 2023.10.17
龙岗工厂
24 2018011608122697 千兆版无线路由器(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6.11 2023.10.17
龙岗工厂
25 2018011608113969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1.8 2021.7.31
(接口转换器功能) 龙岗工厂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以 特发东智
26 2018011608090481 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ONU)(带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7.31 2023.7.6
接口转换功能)
27 2013011608626071 家庭网关(边缘路由器)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1.1 2022.5.22
龙岗工厂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 ONU)/ 特发东智
28 2014011608693003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ONU)(带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4.5.8
有接口转换器功能)
29 2015011608800282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ONU)、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0.9.9
1-2-110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 ONU) 龙岗工厂
(带接口转换器功能)
30 2015011609754851 智能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0.5.12
龙岗工厂
31 2015011609771129 智能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0.5.20
龙岗工厂
32 2015011609772312 智能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0.5.20
龙岗工厂
33 2015011609780453 智能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0.6.15
龙岗工厂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 ONU)、 特发东智
34 2016011608851073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带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2.5.25
有接口转换器功能)
35 2016011608853824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ONU)、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2.5.25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 ONU) 龙岗工厂
36 2016011608856361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ONU)、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2.5.22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 ONU) 龙岗工厂
37 2016011609841094 智能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1.2.2
龙岗工厂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ONU)(带 特发东智
38 2017011608006319 接口转换器功能)、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0.14 2022.9.28
备(GPONONU)(带接口转换器功能)
39 2017011608009864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ONU)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2.10.16
1-2-111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 ONU) 龙岗工厂
40 2017011608012482 无线路由器 (带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0.17 2022.10.16
龙岗工厂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 ONU)/ 特发东智
41 2017011608027605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7.31 2022.12.19
(带接口转换器功能)
42 2017011608969998 无线路由器(带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0.16 2022.5.27
龙岗工厂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 ONU)、 特发东智
43 2017011608971687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带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2.6.8
接口转换器功能)
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EPONONU) 特发东智
44 2017011608995114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2.8.21
带接口转换器功能
45 2017011609016703 GPON智能融合终端,EPON智能融合终端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1.20 2023.6.1
龙岗工厂
46 2017011609936476 智能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2.1.18
龙岗工厂
47 2017011609936474 智能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2.1.18
龙岗工厂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 ONU) 特发东智
48 2017011609949379 (多媒体终端),以太网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 龙岗工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2.5.22
(EPON ONU)(多媒体终端)
1-2-112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49 2017011609957230 智能机顶盒,华为悦盒(网络机顶盒),多媒体业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1.3.16
务网关(智能机顶盒) 龙岗工厂
50 2018011608045214 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GPONONU)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0.11 2021.1.8
(接口转换功能) 龙岗工厂
51 2018011608055993 无线路由器 (带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0.18 2023.3.27
龙岗工厂
52 2019011608193747 全千兆无线路由器(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1.29 2024.6.6
龙岗工厂
53 2019011608203933 全千兆无线路由器(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2.18 2024.7.8
龙岗工厂
54 2019011608210140 EPON宽带融合终端/GPON宽带融合终端(带接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8.22 2024.7.26
口转换器功能) 龙岗工厂
55 2019011608224095 全千兆无线路由器(集线器功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1.25 2024.9.2
龙岗工厂
56 2014011609734638 华为悦盒/智能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9.23 2023.5.30
龙岗工厂
57 2016011609906902 智能机顶盒,华为悦盒,多媒体业务网关(智能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7.16 2021.5.6
机顶盒) 龙岗工厂
58 2017011609934120 融合网关智能机顶盒 特发东智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2019.11.1 2022.1.12
龙岗工厂
1-2-113
附件五:公司目前主要对外出租房产的变化情况
房屋 序号 物业名称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面积 房屋用途 合同期限 变化情况
坐落 (㎡)
特发信息科技大厦
深圳市 1 5层502 公司 平湖市曹桥金地开发有限公司 485 办公 2019.8.25-2022.8.24 新增
南山区 2 7层7H 公司 深圳市前海爱开创科技有限公司 306 办公 2018.12.28-2019.12.31 已退租
科技园
琼宇路 3 17层1706 公司 深圳志合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402 办公 2019.9.10-2020.3.31 新增
4 19层01单元 公司 清大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384 办公 2019.2.14-2020.2.29 退租
特发信息港大厦(A栋)
深圳市 A栋南501-503、 奇趣文创(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区 1 508-509 公司 (原名“深圳大熊创新股份有限公 466.75 办公 2019.2.1-2021.1.31 已退租
高新区 司”)
中区科 2 A栋南501-503 公司 深圳市海勤科技有限公司 330 办公 2019.12.1-2021.12.31 新增
丰路2
号 3 A栋南506-509 公司 深圳海勤商显科技有限公司 300.56 办公 2019.12.1-2021.12.31 新增
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
1 B栋201-203 公司 深圳市创新源供应链集成有限公司 422.39 办公 2018.1.5-2020.1.4 空置
深圳市 2 B栋301-309 公司 东莞市开来电子有限公司 1,094.27 办公 2019.12.20-2022.12.31 新增
南山区 3 B601-609 公司 深圳尚阳通科技有限公司 1,094.29 办公 2018.1.4-2020.1.3 空置
1-2-114
房屋 序号 物业名称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面积 房屋用途 合同期限 变化情况
坐落 (㎡)
高新区 4 B栋610-615 公司 安徽广行领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582.83 办公 2019.3.29-2020.3.31 已退租
中区科
丰路2 5 B栋610-615 公司 深圳前海广大科技有限公司 582.83 办公 2019.12.20-2021.12.31 新增
号 已 退 租 部
6 B栋710-714 公司 深圳市梁信科技有限公司 582.83 办公 2018.8.6-2020.8.5 分,面积还
剩241.43㎡
7 B栋801-806 公司 深圳大成创安达电子科技发展有限 797.38 办公 2019.9.30-2020.9.30 续租
公司
8 B栋810-815 公司 深圳市汇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82.83 办公 2020.3.1-2021.2.28 续租
9 B栋1101-1111 公司 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11.77 办公 2020.1.1-2021.12.31 续租
10 B栋1208-1211 公司 深圳市信博科技有限公司 415.26 办公 2018.9.16-2019.9.15 空置
11 B栋1301-1302 公司 深圳市思创云科技有限公司 322.34 办公 2018.5.1-2021.4.30 退租
12 B栋1301-1302 公司 深圳蓝光云集科技有限公司 322.34 办公 2019.12.1-2021.4.30 新增
13 B栋1401-1408 公司 深圳市美好创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1,126.39 办公 2019.10.14-2021.10.31 续租
特发信息港大厦(E栋)
深圳市 1 一楼西侧 公司 深圳市爱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664.00 餐饮 2017.2.6-2020.2.5 空置
南山区
高新区 2 四楼 公司 百富计算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794.17 办公 2020.1.1-2021.8.31 续租
中区科
丰路 2
1-2-115
房屋 序号 物业名称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面积 房屋用途 合同期限 变化情况
坐落 (㎡)
号
高新南吉光厂房
深圳市 高新工业村W1B1
南山区 1 栋第一层B1B2三 公司 深圳浩泽净水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1,105.40 厂房 2019.1.1-2021.12.31 已退租
高新南 号
四 道 高新工业村W1B1
034号 2 栋第一层B1B2三 公司 深圳市振华微电子有限公司 1,105.40 厂房 2019.11.1-2022.7.14 新增
号
特发光网大厦
1 特发光网大厦 特发 深圳羽制科技有限公司 5,291.40 厂房 2019.6.5-2024.5.31 增加90 ㎡
第5-6楼 光网 仓库
深圳市 2 特发光网大厦 特发 深圳羽制科技有限公司 612 厂房 2019.10.11-2020.10.10 新增
光明区 第4楼401室 光网
马田街 3 特发光网大厦 特发 深圳羽制科技有限公司 2,595.34 厂房 2019.09.12-2024.09.11 新增
道科杰 第7楼 光网
二路 4 特发光网大厦 特发 深圳羽制科技有限公司 2,595.34 厂房 2019.10.11-2024.10.10 新增
第8楼 光网
5 特发光网大厦 特发 深圳市华弘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2,595.34 厂房 2019.10.26-2024.10.25 新增
第10楼 光网
1-2-116
附件六: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授信合同
序 授信 授信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授信额度 授信期间 备注
号 申请人 (万元)
1 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兴银深分营授信字 《额度授信合 90,000 2019年8月9日 \
公司深圳分行 (2019)第0708号 同》 至2020年8月8日
本协议项下最高授信额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综合授信协 2018年9月12日 涵盖原综合授信协议(协议
2 公司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ZH38911808001 议》 50,000 至2021年9月11日 编号:ZH38911708007)项
下的未结清业务授信额度
在内
本协议是依据双方之间的
3 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ZM38911808001 《贸易融资综合 20,000 2018年9月12日 编号ZH38911808001《综合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授信协议》 至2021年9月11日 授信协议》而签订,是《综
合授信协议》的从属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9圳中银高额协字第 《授信额度协 2019年8月27日
4 公司 公司深圳高新区支 160038号 议》 40,000 至2020年8月27日 \
行
5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交银深XX201911001号 《综合授信合 35,000 2019年11月27日 \
公司深圳分行 同》 至2021年10月23日
6 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 4430201901100002405 《人民币资金借 30,000 2019年4月12日 \
分行 款合同》 至2020年4月12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综合融资额度 2019年7月19日
7 公司 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借2019综21605南山 合同》 25,000 至2020年5月29日 \
行
1-2-117
序 授信 授信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授信额度 授信期间 备注
号 申请人 (万元)
8 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 \ 20,000 2019年4月9日 \
公司深圳分行 至2020年4月9日
9 特发光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交银深44304420161114 《综合授信合 22,400 2016年11月14日 \
公司深圳滨河支行 号 同》 至2021年11月14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0圳中银高额协字第 《授信额度协 2019年12月24日
10 特发光网 公司深圳高新区支 160001号 议》 12,000 至2020年12月24日 \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19圳中银高额协字第 《授信额度协 2019年8月23日
11 特发东智 公司深圳高新区支 160027号 议》 40,000 至2020年8月23日 \
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最高额融资合 2019年5月17日
12 特发东智 公司深圳竹子林支 SZ04(融资)20190004 同》 13,000 至2020年5月17日 \
行
13 特发东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 \ 10,000 2019年4月9日 \
公司深圳分行 至2020年4月9日
南洋商业银行(中 《授信额度协 2019年4月22日
14 特发东智 国)有限公司深圳分 043-468-19400003C000 议》 10,000 至2021年4月22日 \
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融资额度协 2019年10月16日
15 特发东智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BC2019101600000666 议》 10,000 至2020年4月18日 \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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