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
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系通过视频接入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公司章程》;
2. 2020 年 1 月 21 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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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 A 股股东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0 年 1 月 21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鞍钢东山宾
馆会议室召开。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3 月 16 日 9:
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3 月 16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
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404,152,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6%。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6,513,2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20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5,480,665,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7%。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共同进行了计票、
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均已按照会议议程进行
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表决
议案名称
股份数 议有效表 股份数 议有效表 股份数 议有效表 结果
量(股) 决权股份 量(股) 决权股份 量(股) 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议案一:《关于
选举李忠武先
5,477,4 3,214,8
99.94% 0.06% 11,700 0.00% 通过
39,436 57
生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
选举王旺林先
生为公司第八
5,479,8
99.99% 799,657 0.01% 11,700 0.00% 通过
54,636
届董事会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
议案》
议案三:《关于
选举王保军先
生、李文冰先生
—— —— —— —— —— —— ——
为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王保军先
生为公司第八
5,441,4
99.29% —— —— —— —— 通过
82,709
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
选举李文冰先
生为公司第八
5,441,4
99.29% —— —— —— —— 通过
82,709
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
议案四:《关于
5,406,7 73,872,
修改<公司章 98.65% 1.35% 11,700 0.00% 通过
82,004 289
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唐丽子
孙勇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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