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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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企业以物抵债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223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作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问询函所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并根据梳

理情况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说明、发表意见的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请公司结合相关工程款的形成原因、账龄结构、逾期情况,

以及开发公司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往来和现金流情况等,具体说明关联

方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基于以物抵债在房地产开发和施工领域较为常见,受让物业资产

后可覆盖相关工程欠款,有助于解决公司应收款项的回收,不会对公

司造成损失。经向开发公司求证,受宏观经济及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

素影响,现开发公司资金周转存在一定困难。及时收回应收款项,可

最大限度保障欠款的回收价值,提高公司财务安全性,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认为本次以物

抵债理由较为充分。

    二、相关楼盘(含车位)的项目审批、转让、出售手续办理情况,

存在的权利受限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可能对相关物业资产的过户产生

障碍。结合相关楼盘前期销售、出租情况以及周边可比物业的售价和

租金变化趋势等,具体分析评估增值的依据和合理性。
    本次涉及抵债的物业资产均已办理权证,开发公司为证载权利人;

被抵押的商业房产已经协议约定将提前办理解押,抵债资产过户不存

在实质性障碍。本次抵债价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其评估假设符

合国家有关法规、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相关,评估方法合理;最终采用市场法,

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请公司结合相关物业资产的盈利模式和可变现能力、后续

具体用途、与公司主业的协同性、公司目前的资金需求和负债指标等,

补充披露本次以物抵债安排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经查证,公司历年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有一定增值回报,且积累

了一定商业地产管理经验。受让本次抵债资产后,将与存量投资性房

地产进行同等管理,具有业务协同性。本次抵债金额较小,不会影响

公司资金周转。作为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履行了审议程序,关

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参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出于审慎决策

的角度,将该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

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已充分、

完整地披露了以物抵债事项的有关内容,本次抵债不会损害上市公司、

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张永水:




    陈箭宇:




    童文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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