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
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86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已将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关于
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内部风险评估说明审核报告》、《关于在有色矿业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等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
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
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
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
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关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内部风险评估说明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委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有色矿业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内部风险评估说明审核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
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
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上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关于公司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关于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
置预案》,通过明确公司风险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建立起风险报告制度,
能够有效防范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上述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同意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相关金融服务
业务,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科平、张继德、李相志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