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0-013
债券代码:112067 债券简称:11冀东02
2011 ( )2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支付本期债券自 2019 年 3 月 20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期债券兑
付兑息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3 月 19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0 年 3 月
19 日,摘牌日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发行的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将期满 8 年。根据《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将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支付本金及自 2019 年 3 月 20 日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1 冀东 02(112067)
(三)发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 9 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8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前 5 年
票面利率为 5.58%,在本期债券的第 5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 3 年票面利率为 5.58%并保持不变。
(七)起息日:2012 年 3 月 20 日。
(八)付息日:2013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3 月 20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工作日)。
(九)兑付日:2020 年 3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十)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担保情况: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
行结果公告》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1 冀东 02’票
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提示性公告”,“11 冀东 02”的
票面利率为 5.58%,每 1 手“11 冀东 02”(面值人民币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5.80 元(含税),兑付本金人民币 1,000 元,本
息合计人民币 1,055.8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
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本息合计人民币 1,055.80 元,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
发本息合计人民币 1,044.64 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
(一)债权登记日:2020 年 3 月 19 日
(二)最后交易日:2020 年 3 月 19 日
(三)兑付兑息日:2020 年 3 月 20 日
(四)摘牌日:2020 年 3 月 20 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冀东 02”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
公司将在付息日前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次付息金额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
机 构 投 资 境 内 债 券 市 场 企 业 所 得 税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除外。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朋
联系电话:010-59512109
传真:
(二)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奇
联系电话:010-56800127
传真:010-66160590
(三)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楼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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