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文件、制度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资料,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 2019 年度审计费用的
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
相关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履行职责,公允合理
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定价模式合理、
公正,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02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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