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0-004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22,752.8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其他应
收款”科目中对本次案件涉及的20,000.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不
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发布了《山
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公告中披露了
公司与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元投资”)信托受益
权转让纠纷,并于2018年6月21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山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
初99号,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发布了《山东新潮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近日,公司收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994号,现将
上述案件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上诉基本情况
上诉时间:2019年9月25日
受理时间:未受理
诉讼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情况
(一)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8)鲁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二)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进而判令上诉人向被
上诉人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款和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该协议自被上诉人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生效,
但上诉人一直无力支付转让价款,故《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并未生效,被上诉
人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以未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向上诉人主张支付
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和违约金。
2.原审判决未追加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属于严重违反
法定程序的情形。上诉人已经提交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代
持协议》以及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证明上诉人系
代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涉案信托受益权,被上诉人应当直接向北
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三)公司答辩情况
智元投资未按法律规定且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
院对本案未予立案。因本案尚未进入实体程序,故公司尚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
意见。
三、裁定结果
智元投资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向智元投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
费通知书》后,智元投资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被视为其放弃
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994号,裁定如下:
本案按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影响
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对本次案件涉及的20,000.00
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994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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