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基蛋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
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
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
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康熙雄:
李 翔:
何农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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