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电瓷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应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发
行对象刘桂雪为公司 5%以上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
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
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同时,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关联股东也需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劲
沈一开
郑云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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