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新建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建设“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泰国子公司建设项目”,有利于公司响应国家“走出去”对外贸易政策,
适应国际化竞争需要,减轻对外贸易摩擦的影响,符合公司全球化发展战略、拓展
海外市场的需要。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
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该事项履行了的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新建项目,同意提
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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