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
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售持有的成都新承邦
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认真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北京经纬仁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评估机构
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
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遵循了
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
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资产评估价值公允,评估方法恰当,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
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本次评估结果公允。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参考资产估值的基础上,经过充
分协商最终确定,交易标的交易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龚巧莉、黄昌华、高文生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