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20-018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结果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 上市公司涉案的金额:18,297,519.1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2016年3月12日、3月29日、10月19日、2017年9月30日、2019年2月12日、6月4日、6月29日、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披露《方大特钢涉及诉讼公告》、《方大特钢关于诉讼进展的提示性公告》、《方大特钢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等。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245号],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宝华公司”)诉方大特钢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涉及诉讼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方大特钢与山东宝华公司、一审第三人江西省物产电子商务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米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方大特钢、山东宝华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公司将关注本案进展,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二、是否存在因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245号]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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