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55.82%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1750 号信雅达国际 A 座 25 楼
电话:0571-85151338 传真:0571-85151513 邮编:310052
网址:http://www.zjlawfirm.com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55.82%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之法律意见书
(2020)浙经法意字第 37 号
致: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商品城”或“贵司”)的委托,为义乌市市场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集团”)将其持有的小商品城 55.82%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至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城控股”)事宜提供专项
法律服务,本所指派唐满、夏远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经办律师,
为前述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过程中所涉及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企业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划转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前述事项的合法性等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审核批准国有股份
划转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司申报国有股份划转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划出方和划入方的主体资格
(一)股份划出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此次国有股份划转涉及的划出方市场集团持有义乌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2 月 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755944325F
名称 义乌市市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稠州北路 1505 号 9 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王春明
注册资本 柒仟捌佰叁拾叁万柒仟柒佰元
市场建设开发;建筑设计;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工器材、
(以下经营范围不含竹木材料、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
监控化学品)建材、装潢材料批发、零售。(以下经营范围限
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住宿、卡拉 OK 服务、棋牌、游泳、
经营范围 台球、理发、桑拿、烟酒零售、物业服务、汽车租赁、园艺
设计、健身服务;农副产品、冷冻食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冷库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酒店管理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1993 年 6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1993 年 6 月 27 日至 2043 年 6 月 26 日
经营状态 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市场集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成立至今有效存续,不存
在依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股份划入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此次国有股份划转涉及的划入方商城控股持有义乌市市场
3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0 月 2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2EDFBB5Y
名 称 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类 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 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 105 号海洋商务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赵文阁
注册资本 壹拾亿元
控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 年 10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长期
经营状态 存续
本所律师认为,商城控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成立至今有效存续,不存
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三)本所律师认为,市场集团与商城控股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此次股
份划转所涉及的划出方、划入方均具备参与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主体资格。
二、拟划转的国有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拟划转的股份为市场集团依法持有的小商品城
3,038,179,392 股国有股份,占小商品城总股本的 55.82%。
1、小商品城的基本情况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12 月 28 日,为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全国企业信用公式系统及其他公开
渠道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小商品城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7641689Y
名 称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 赵文阁
注册资本 伍拾肆亿肆仟叁佰贰拾壹万肆仟壹佰柒拾陆元
成立日期 1993 年 12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1993 年 12 月 28 日至长期
住 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 105 号海洋商务楼
实业投资开发,投资管理,市场开发经营,市场配套服务,金属
材料、建筑装饰材料、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办
公设备通信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的销售,提供网上交易
平台和服务,网上交易市场开发经营,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
经营范围 代理内销商品范围内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含下属分支机构的
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小商品城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划转股份状况
根据《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市场集团持有小商品城 3,038,179,392 股股国有股份,占
小商品城总股本的 55.82%,持有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不存在质押或冻
结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市场集团合法持有小商品城 3,038,179,392 股国有股份,权
属清晰,不存在限售条件及权利受限制等情形,市场集团依法对该部分股份具有
处分权,该等国有股份属于可依法划转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股份划转协议
根据贵司提供的资料,市场集团与商城控股经协商一致,就市场集团将其合
法持有的小商品城的 3,038,179,392 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商城控股事宜已于
2020 年 3 月 2 日签订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协议对划转标的、标的股份的交
付、股份无偿划转依据、双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股份无偿划转费用的承担、
或有负债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成立、生效、协议文本等进行了
5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明确约定,并约定协议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本所律师认为,市场集团与商城控股签订的《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的形式和
内容合法有效,协议自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生效。
四、国有股份划转的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划转已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划出及划入双方的内部授权
(1)本次划转已经市场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
2020 年 2 月 15 日,市场集团召开董事会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决议同意将市
场集团持有的小商品城 3,038,179,392 股国有股份(占小商品城总股本的 55.82%)
无偿划转给商城控股。
(2)本次划转已经商城控股股东同意
2020 年 2 月 15 日,商城控股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商城控股持有的小商品城
3,038,179,392 股国有股份(占小商品城总股本的 55.82%)无偿划转给商城控股,
并同意市场集团与商城控股签署《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
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义乌市国资办”)出
具了义国资办发【2020】7 号文件,批准了本次股份无偿划转。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划转行为已获得划出及划入双方内部合法、有效的
授权及义乌市国资办的批准,符合《划转办法》、《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
(二)豁免要约收购
鉴于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商城控股持有小商品城的持股比例将超过 30%。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 63 条的规定,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符合豁免要约收
购义务的条件。
五、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解决方案
鉴于市场集团系商城控股的 100%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转让为母公司将其持
有的待转让股份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对于母公司即股份转让方市场集团来说,
6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通过 100%持股受让方商城控股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转让的标的股份,即其用
于承担债务的资产并未减少,故不涉及债务处置及或有负债的解决事宜。
六、国有股份划转后的同业竞争问题
本次股份划转属于义乌市国资办下属两个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内部划转,且
划出方市场集团对划入方商城控股持有 100%的股权,本次股份划转前后小商品
城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划转不会在商城控
股与小商品城之间产生新的同业竞争问题。
七、本次划转后的股份性质变动问题
鉴于商城控股与市场集团均为义乌市国资办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国有独资公
司,故市场集团将持有的小商品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至商城控股完成后,该股份
的性质不变,仍为国有股份。
八、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此次国有股份划转的市场
集团与商城控股具备制订和实施国有股份划转方案的主体资格;市场集团依法持
有小商品城国有股份并对该等股份具有处分权;股份划转协议的形式与内容合法
有效;此次股份划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股份
划转完成后,该等股份的性质仍为国有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55.82%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杨 杰 唐 满
夏远航
年 月 日
8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