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与新乡市白鹭精纺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公司与新乡白鹭精纺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日常关联交易事
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一
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
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对《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的独立意见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制定的 2020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计划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
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
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情况的审
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对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已
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与新乡双鹭药业有限公司签订资金拆借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公司与新乡双鹭药业有限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
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生产经营稳定,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
条款,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补充协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海波 楚金桥 尚贤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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