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其他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拟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情况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方认购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二、关于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1、公司调整后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制定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情况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关联方认购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蒋岳祥 肖幼美 白 涛 郑学定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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