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查阅了公司
相关资料,现对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经调整后的拟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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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2020 年 3 月 2 日,并同意向 1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9.40 万份股票期权,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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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维满 王义华 胡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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