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受让关联方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受让关联方持有的安徽中飞先导30%股权,从而将安徽中飞先导变更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受让关联方持有的安徽中飞先导30%股权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自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申请贷款担保,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行为合理。有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自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独立董事:陈念念、吴昆、白云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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