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平顶山天安煤业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下属子公司河南天通电力有限公司收购变电站等相关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南天通电力有限公司收购变电站等相关资产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此次交易,可以使天通公司对变电站资产运营管理和维护进一步规范,有效提高转供电运营效率,保障平煤股份生产经营用电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2019年至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至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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