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新农: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0- 025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
                            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体系,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要求,公司
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落实情


      2018 年 7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关于对深圳市金
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122 号),主要内
容如下:
      2018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17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17

年修正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9,529.36 万元
至 1.11 亿元。2018 年 2 月 3 日,你公司披露《2017 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7
年度净利润为 1.05 亿元。2018 年 4 月 19 日,你公司披露《2017 年度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将 2017 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 6,390.11 万元。2018 年 4 月 24 日,
你公司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 6,765.78 万元。你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 2017 年净利润与 2017 年度实际经审计的净
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你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

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3.3 条、第
11.3.7 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5.3.4 条
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俊海、财务负责人刘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
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责任部门进行了传达,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及信息披露部门相关人
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进行学习
与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加强公司对财务数据的管理、预测的准确性,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和提高规范运作的意识,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最近五年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其他监督文件
    (一)问询函情况
    1、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饲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42 号);
    2、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饲
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 122 号);
    3、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饲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 37 号);
    4、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177 号);
    5、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 300 号);

    6、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534 号);
    7、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7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666 号);
    8、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871 号);
    9、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 50 号);
    10、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225 号);

    11、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421 号)。
    公司对上述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均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解释说明
并作书面回复。
    (二)关注函

    1、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191 号);
    2、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农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39 号)。
    3、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收到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金新

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52 号)。
   公司对上述关注函所提到的问题均及时进行核查、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了解释说明并作书面回复或补充披露。
   除上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问询函、关注函外,公司最近五年没

有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新农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