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发生授信、存贷款、结算业务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州高铁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投财务”)的授信、存贷款、结算业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与国投财务的授信、存贷款、结算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开
展上述业务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卫华、郜永军、程小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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