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1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已对《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62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提及的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克佳华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19〕3-102号)。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补充反馈意见及罗克佳华公司补充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我们为此作了追加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关于信息披露
请发行人:(1)全面梳理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技术先进性的国内“领先”的信息披露的依据,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如否,请删除;(2)披露建筑智能化的业务实质,该项业务下销售的具体产品及其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的对应关系,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将相关收入计入核心业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3)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重新梳理并调整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内容,尤其是“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章节中就相关业务内容的披露篇幅,避免避重就轻、浮夸不实的信息披露;(4)按照收入金额由高到低重新披露各类别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主营业务类别详细披露产品销售、运维服务、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就各类别业务分别选取典型案例披露相关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及时点;(5)结合收入确认方法重新披露发行人的经营模式;(6)简要披露物联网园区公司历史沿革、转让过程,物联网云服务基地的建设、停工情况,物联网园区公司、发行人及晋商银行取得的地块与山西国际物联网产业园区的对应关系;(7)列表披露报告期内配电项目涉及产品的种类、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第3题)
(一)按照收入金额由高到低重新披露各类别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主营业务类别详细披露产品销售、运维服务、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就各类别业务分别选取典型案例披露相关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及时点
1.按照收入金额由高到低重新披露各类别主营业务收入
单位:万元
小计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项目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 金额 (%) 金额 占比(%) 金额 (%)
建筑智能化 39,159.09 30.33 1,520.93 5.1313,690.98 35.31 12,487.21 39.4511,459.97 39.52
其中:产品销售 24,460.32 18.95 3,002.78 7.74 11,292.40 35.6810,165.14 35.06
工程施工 14,698.76 11.39 1,520.93 5.1310,688.20 27.56 1,194.80 3.77 1,294.83 4.47
智能脱硫运营 26,468.59 20.50 5,905.23 19.90 7,931.84 20.46 6,464.44 20.42 6,167.08 21.27
其中:运维服务 26,468.59 20.50 5,905.23 19.90 7,931.84 20.46 6,464.44 20.42 6,167.08 21.27
智慧环保 32,137.27 24.89 14,029.92 47.2810,369.03 26.74 3,641.00 11.50 4,097.32 14.13
其中:产品销售 17,300.04 13.40 5,681.24 19.15 5,866.48 15.13 2,044.45 6.46 3,707.87 12.79
运维服务 14,837.22 11.49 8,348.68 28.14 4,502.54 11.61 1,596.55 5.04 389.45 1.34
智慧城市 13,616.02 10.55 4,949.05 16.68 3,697.77 9.54 4,969.20 15.70
其中:产品销售 13,479.99 10.44 4,813.02 16.22 3,697.77 9.54 4,969.20 15.70
运维服务 136.03 0.11 136.03 0.46
环保监控与信息化 5,429.72 4.21 141.85 0.48 988.77 2.55 2,213.88 6.99 2,085.22 7.19
其中:产品销售 5,429.72 4.21 141.85 0.48 988.77 2.55 2,213.88 6.99 2,085.22 7.19
其他收入 12,284.67 9.52 3,126.25 10.54 2,097.85 5.41 1,875.64 5.93 5,184.93 17.88
其中:产品销售 12,068.30 9.35 3,120.59 10.52 2,059.41 5.31 1,740.20 5.50 5,148.10 17.75
运维服务 216.37 0.17 5.66 0.02 38.44 0.10 135.44 0.43 36.83 0.13
合计 129,095.36 100.00 29,673.23 100.0038,776.24 100.00 31,651.37 100.0028,994.52 100.00
2.按照主营业务类别详细披露产品销售、运维服务、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就各类别业务分别选取典型案例披露相关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及时点
公司各主营业务类别下的产品销售、运维服务、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依据及时点情况如下:
业务类别 收入类型 收入确认依据 收入确认时点
建筑智能化 产品销售 到货签收单 取得经客户确认的到货签收单时
建造合同 完工百分比法 各资产负债表日
智能脱硫运营 运维服务 运营费用结算单 各月取得运营费用结算单时
产品销售 验收报告 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报告时
智慧环保 运维服务 验收后在合同约定的服自验收合格至服务期结束
务期限内平均确认收入
智慧城市 产品销售 验收报告、验收单 取得验收报告、验收单时
环保监控与信息化 产品销售 验收报告 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报告时
(1)建筑智能化
1)产品销售
建筑智能化业务中的配电项目按照产品销售确认收入。公司在取得到货签收单时,根据到货签收单的设备明细及金额确认收入。以物联网园区配电项目为例,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采购并生产组装相关配电设备,后将配电设备运达项目现场,经客户现场人员签收后,在取得到货签收单时,公司根据到货签收单确认收入。
2)工程施工(建造合同)
建筑智能化业务中的弱电项目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对能够取得可靠的外部证据(指客户等独立外部第三方确认的完工进度表)支持完工进度的,公司按照外部证据中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不能够取得可靠的外部证据支持完工进度,按照实际发生成本占预算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进度并确认收入。以物联网园区
弱电项目为例,该项目2018年6月开工,2018年12月,公司根据取得的《进
度结算》及《工程确认单》中甲方确认的进度总造价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合同签
订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逐个列示分部分项工程的完工量与进
度,并汇总形成《进度结算》及《工程确认单》,经公司项目监理部、造价咨询
师审核后报送客户审核,由客户最终盖章确认)。
(2)智能脱硫运营
智能脱硫运营业务依据取得的结算单确认收入。以兴能脱硫项目为例,兴能发电每月根据发电量和发热量计算各月脱硫运营费用,向公司出具运营费用结算单,公司于取得运营承包费用结算单时,按照结算单确认收入。
(3)智慧环保数据服务
1)产品销售
智慧环保数据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客户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以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的北京市通州区环境空气标准监测站项目为例,2018年12月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报告时,公司根据验收报告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确认收入。
2)运维服务
对智慧环保数据服务-运维服务业务,客户验收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平均摊销确认收入,并取得服务确认单。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保税区环保监察支队大气颗粒污染物监测项目为例,2017年12月客户对设备及系统验收合格,公司2018年1月开始提供运维服务,各月按照合同金额平均分摊确认收入,并取得服务确认单。
(4)智慧城市数据服务
智慧城市数据服务业务按照产品销售确认收入。在各模块建设完成交付后,取得经客户确认的各模块验收报告后,根据验收报告确认收入。以智慧东昌项目为例,该项目内包含多个模块,不同模块可以独立运行,公司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取得各系统模块的验收报告时,根据合同约定各模块金额进行收入确认。
(5)环保监控与信息化
环保监控与信息化业务按照产品销售确认收入。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公司于取得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以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环保厅-排污权交易系统项目为例,公司2016年12月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报告时,根据验收报告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确认收入。
(二)列表披露报告期内配电项目涉及产品的种类、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
公司报告期内生产装配并销售的配电产品的种类主要有三种:高压柜、低压柜、低压配电箱。高压柜为电压等级是10KV,用于电力系统输电、配电、电能转换和消耗中起通断、控制或保护等作用的配电设备;低压柜为电压等级是380V,用于输电、配电及电能转换的配电设备;低压配电箱分为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新风控制箱、消防控制箱和人防控制箱等,是配电系统的终端设备,按电气接线要求将开关设备、测量仪表、保护电器和辅助设备组装成低压配电装置,完成停、送电,起到计量、保护、通讯、监测和控制的作用。
公司配电产品的生产过程主要是按照设计图纸采购材料并进行组装,因此生产人力投入、组装效率是影响公司产能的重要因素。因公司设备、场地的投入不存在瓶颈,公司产能的计算主要依据生产工时的投入。公司配电产品直接生产员工由2016年的35人,至2018年底为17人。在报告期,配电产品的产能利用率、销量、销售收入都呈逐年下降趋势,详见下表: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产能(台套/年)[注] 1,700 2,300 2,500 3,500
生产员工(人) 17 23 25 35
327 2,082 2189 3,467
产量(台套/年) 高压配电柜 33 高压配电柜 32 高压配电柜 203 高压配电柜 170
低压配电柜 112 低压配电柜 146 低压配电柜 306 低压配电柜 386
低压配电箱 182 低压配电箱 1,904 低压配电箱 1,680 低压配电箱 2,911
产能利用率 19% 91% 88% 99%
销量(台套/年) 2,082 2189 3,467
销售收入(万元) 2,489.75 4,899.05 5,971.51
自用(主要用于物联中建四局,盛唐,京广中建四局,盛唐,京中建四局,盛唐,京
主要客户 网云服务基地建设) 源,山西中汾酒业投资广源,山西四建通风广源,山西天泽煤化
有限公司 安装空调分公司 工集团股份公司
[注]:产能计算依据:按照每个生产员工年生产100台配电产品报告期,配电业务主要的客户为中建四局、盛唐、京广源三个工程总包公司,中建四局为物联网园区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盛唐、京广源两家为物联网园区电力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主要项目收入合同并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公司各项目销售的具体内容;
2.访谈公司业务人员,了解实际业务流程,并查看个项目合同中的交付及验收条款,评价公司对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合理;
3.检查报告期主要项目的收入确认证据,查看与公司确定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相符,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4.查询物联网园区公司网络工商信息,查阅公司处置物联网园区公司的相关协议,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联网园区公司历史沿革、转让过程;
5.对物联网园区公司进行访谈并实地查看七项目建设情况,了解其建设进度、停工情况,以及物联网园区公司、公司取得的地块与山西国际物联网产业园区的对应关系;
6.查阅公司生产及销售账目,查看报告期内公司配电项目涉及产品的种类、产量及销售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公司披露的报告期内配电项目涉及产品的种类、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等信息准确。
二、关于在建工程请公司
(1)说明晋商银行签订的合同实现销售后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如实披露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建成以后的用途,与公司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3)结合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建成后的用途,说明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如是,请补充披露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是否从事或拟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如是,披露房地产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进度、可售面积、待售面积、报告期各期收入及占比;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公司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第4题)
(一)说明晋商银行签订的合同实现销售后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3年5月23日,公司之子公司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罗克)与晋商银行签订《晋商银行新数据中心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晋商银行数据中心机房工程建设及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集成合同)、《晋商银行新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机房基础环境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晋商银行向太原罗克购买太原罗克数据中心部分房屋,并委托太原罗克代采购并在购置房产中为其进行机房设计及相关设备的集成。该三份合同实际是晋商银行委托公司代建立银行数据中心,构成一揽子交易。
1.收入的确认
公司于买卖合同项下的相关房屋产权证书已办妥至晋商银行名下,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已实质转移至晋商银行时,按照合同价款扣减相关税费确认该买卖合同项下收入2,500.84万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公司将于机房建设完成,交付晋商银行并经对方验收合格时,按照合同价款扣减相关税费确认集成合同及采购合同的销售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2.成本的确认
(1)买卖合同
公司开发的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并非用于房地产开发,故公司未将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列示在存货科目;且由于晋商银行购买的房屋系公司物联网云服务基地的一部分,在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尚未完成建成之前无法准确的估计其单独的成本,故将晋商银行购买房屋的成本与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共同列示在在建工程科目,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全部完工并转固定资产的同时,根据晋商银行购买房屋的面积占物联网云服务基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出晋商银行购买房屋的成本,并将其直接转入存货。其存货成本计算如下:
项 目 金 额
数据中心总面积(a) 51,251.50m2
分摊比例 晋商银行房屋面积(b) 2,291.89 m2
晋商银行分摊比例(c=b/a) 4.47%
分摊建造金额 物联网云服务基地账面价值(d) 29,653.25万元
晋商银行应分摊金额(e=d*c) 1,326.05万元
土地账面价值(f) 2,807.99万元
建筑规划的基地面积(g) 19,707.07 m2
分摊土地金额 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占用面积(h) 12,873.97 m2
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分摊比例(i=h/g) 65.33%
晋商银行应分摊金额(j=f*i*c) 82.03万元
晋商银行房屋应分摊成本(k=e+j) 1,408.08万元
公司于确认房屋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房屋的成本,并缴纳相应的税金及附加。
(2)采购及集成合同
公司按照晋商银行机房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材料支出归集采购及集成合同项下的相关成本,并按照公司统一的人工及费用分摊方式分摊合同项下的人工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并于项目并经晋商银行验收合格时确认相关收入,并结转该两合同项下项目成本至主营业务成本。
鉴于该房屋的初始设计就是作为数据中心使用,同时房屋买卖是基于晋商银行看好公司在数据方面的专长,委托公司进行机房建设的事实之上,因此买卖合同与其他两份合同实质是一揽子交易,公司根据三份合同的履约义务分阶段确认收入,并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具有合理性,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与晋商银行签订的合同,核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就交易背景及合同执行情况对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
2.查阅公司对晋商银行买卖合同收入确认的凭证,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项访谈,了解其会计处理的原因并评价是否合理;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说明与晋商银行签订的合同在实现销售后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关于应收票据请公司
(1)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转让或已贴现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金额及具体情况,将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结合应收票据已贴现或背书等形式转让并终止确认该类业务发生频率、金额及占比,公司对2019年1月1日尚有余额及其之后产生的应收票据仍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是否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第5题)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转让或已贴现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金额及具体情况,将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报告期各期末及2019年3月31日已背书转让或已贴现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金额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兑机构 2019.9.30 2019.3.31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信用等级较高银行 329.56 1,074.53 350.80 1,875.10 613.90
其他银行 90.00 330.00 1,145.00 1,186.21 120.00
小 计 419.56 1,404.53 1,495.80 3,061.31 733.90
上表中信用等级较高银行为下述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上述银行信用良好,拥有国资背景或为上市银行,资金实力雄厚,未发现曾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负面新闻,因此公司将其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近期公开信息披露的票据违约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监管的通知》(银保办发〔2019〕133号)等,公司管理层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原将全部已背书或贴现未到的票据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不够谨慎,属于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导致的会计差错。为保证应收票据终止确认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调整前,对所有已背书或贴现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在背书或贴现时予以终止确认。
调整后,对对上述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银行,公司在贴现或背书时不终止确认,而是在票据到期承兑后再予以终止确认。
上述调整对报告期各期及2019年3月31日的报表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 目 2019.9.30 2019.3.31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应收票据:
调整前 396.00 385.80 719.40 795.43 125.00
调整后 396.00 [注]715.80 1,864.40 1,981.64 245.00
差 异 330.00 1,145.00 1,186.21 120.00
短期借款:
调整前 1,000.00 1,000.00 8,700.00 8,500.00
调整后 1,000.00 1,000.00 190.00 8,900.00 8,500.00
差 异 190.00 200.00
应付账款:
调整前 16,666.96 16,288.93 21,035.96 24,280.43 21,353.38
调整后 16,666.96 16,618.93 21,990.96 25,266.64 21,473.38
差 异 330.00 955.00 986.21 120.00
[注]:此应收票据金额与公司申报报表应收票据金额不一致,主要除上述调整外,公司还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对2019年3月31日由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进行了调整,详见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三(二)之说明。
此外,如下表所示,因报告期各期末已贴现未到期票据的尚未摊销的贴现利息金额很小,公司将该贴现利息一次性计入了贴现当期,未进行摊销调整。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9月 2019年1-3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期末已贴现未到期票据 4.98 6.18 2.15 -7.12
剩余应摊销利息
公司的上述调整仅影响各期末的应收票据、短期借款及应付账款,对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净资产、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均无影响。
我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16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调整事项进行了复核,公司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上述追溯调整信息已恰当披露,对申报期各期的净利润、申报期各期末的净资产均无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16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该条规定中的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结合应收票据已贴现或背书等形式转让并终止确认该类业务发生频率、金额及占比,公司对2019年1月1日尚有余额及其之后产生的应收票据仍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是否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各期及2019年1-3月票据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1-9月 2019年1-3月 2018年度
数量 金额 占比(%)数量 金额 占比(%)数量 金额 占比(%)
本期减少 55 2,422.96 17 1,138.73 147 5,170.47
其中:背书转让 42 2,064.95 85.22 16 950.00 83.43 120 3,179.31 61.49
贴现 2 238.73 9.85 1 188.73 16.57 25 1,964.80 38.00
(续上表)
项目 2017年度 2016年度
数量 金额 占比(%) 数量 金额 占比(%)
本期减少 107 4,405.47 83 5,287.84
其中:背书转让 96 2,435.47 62.36 67 3,697.84 78.88
贴现 7 1,470.00 37.64 7 550.00 11.73
由上表可知,公司应收票据以贴现或背书等形式转让的业务发生频率较高,金额及占比较大。对由信用水平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由于该类票据除正常到期兑付外还存在对外背书或贴现且被终止确认的情况,即公司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兼有的业务模式管理此类票据,因此公司认为,依据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应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此类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下列报。由于调整前公司持有的此类票据均作为应收票据进行列报,属于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导致的会计差错,因此公司对其进行了重分类调整。
上述调整对报告期各期及2019年3月31日的报表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 目 2019.9.30 2019.3.31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应收票据:
调整前 298.00 715.80 1,864.40 1,981.64 245.00
调整后 298.00 615.80 1,864.40 1,981.64 245.00
差 异 -100.00
应收款项融资:
调整前 98.00
调整后 98.00 100.00
差 异 100.00
公司的上述调整仅整仅影响2019年3月末的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对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净资产、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均无影响。
我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16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调整事项进行了复核,公司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上述追溯调整信息已恰当披露,对申报期各期的净利润、申报期各期末的净资产均无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16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该条规定中的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取得公司应收票据备查簿,核查其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分析各期末已背书、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主要风险是否转移,评价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2.检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完整性,关注票据要素的合理性及其有效性;
3.对贴现的应收票据,复核其贴现息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相关收款凭证等资料,以确认其真实性;
4.检查各期末已背书、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是否存在期后因承兑人无法到期支付而被追索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已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转让或已贴现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金额及具体情况;调整后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调整后公司对2019年1月1日尚有余额及其之后产生的应收票据会计处理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19〕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已对《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19〕62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提及的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克佳华公司或公司)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关于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第五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19〕3-102号)。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补充反馈意见及罗克佳华公司补充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我们为此作了追加核查,现汇报如下。
一、关于信息披露
请发行人:(1)全面梳理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技术先进性的国内“领先”的信息披露的依据,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如否,请删除;(2)披露建筑智能化的业务实质,该项业务下销售的具体产品及其与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知识产权的对应关系,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将相关收入计入核心业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3)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重新梳理并调整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内容,尤其是“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章节中就相关业务内容的披露篇幅,避免避重就轻、浮夸不实的信息披露;(4)按照收入金额由高到低重新披露各类别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主营业务类别详细披露产品销售、运维服务、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就各类别业务分别选取典型案例披露相关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及时点;(5)结合收入确认方法重新披露发行人的经营模式;(6)简要披露物联网园区公司历史沿革、转让过程,物联网云服务基地的建设、停工情况,物联网园区公司、发行人及晋商银行取得的地块与山西国际物联网产业园区的对应关系;(7)列表披露报告期内配电项目涉及产品的种类、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第3题)
(一)按照收入金额由高到低重新披露各类别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主营业务类别详细披露产品销售、运维服务、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就各类别业务分别选取典型案例披露相关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及时点
1.按照收入金额由高到低重新披露各类别主营业务收入
单位:万元
小计 2019年1-9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项目 占比 占比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 金额 (%) 金额 占比(%) 金额 (%)
建筑智能化 39,159.09 30.33 1,520.93 5.1313,690.98 35.31 12,487.21 39.4511,459.97 39.52
其中:产品销售 24,460.32 18.95 3,002.78 7.74 11,292.40 35.6810,165.14 35.06
工程施工 14,698.76 11.39 1,520.93 5.1310,688.20 27.56 1,194.80 3.77 1,294.83 4.47
智能脱硫运营 26,468.59 20.50 5,905.23 19.90 7,931.84 20.46 6,464.44 20.42 6,167.08 21.27
其中:运维服务 26,468.59 20.50 5,905.23 19.90 7,931.84 20.46 6,464.44 20.42 6,167.08 21.27
智慧环保 32,137.27 24.89 14,029.92 47.2810,369.03 26.74 3,641.00 11.50 4,097.32 14.13
其中:产品销售 17,300.04 13.40 5,681.24 19.15 5,866.48 15.13 2,044.45 6.46 3,707.87 12.79
运维服务 14,837.22 11.49 8,348.68 28.14 4,502.54 11.61 1,596.55 5.04 389.45 1.34
智慧城市 13,616.02 10.55 4,949.05 16.68 3,697.77 9.54 4,969.20 15.70
其中:产品销售 13,479.99 10.44 4,813.02 16.22 3,697.77 9.54 4,969.20 15.70
运维服务 136.03 0.11 136.03 0.46
环保监控与信息化 5,429.72 4.21 141.85 0.48 988.77 2.55 2,213.88 6.99 2,085.22 7.19
其中:产品销售 5,429.72 4.21 141.85 0.48 988.77 2.55 2,213.88 6.99 2,085.22 7.19
其他收入 12,284.67 9.52 3,126.25 10.54 2,097.85 5.41 1,875.64 5.93 5,184.93 17.88
其中:产品销售 12,068.30 9.35 3,120.59 10.52 2,059.41 5.31 1,740.20 5.50 5,148.10 17.75
运维服务 216.37 0.17 5.66 0.02 38.44 0.10 135.44 0.43 36.83 0.13
合计 129,095.36 100.00 29,673.23 100.0038,776.24 100.00 31,651.37 100.0028,994.52 100.00
2.按照主营业务类别详细披露产品销售、运维服务、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就各类别业务分别选取典型案例披露相关收入确认方法、依据及时点
公司各主营业务类别下的产品销售、运维服务、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依据及时点情况如下:
业务类别 收入类型 收入确认依据 收入确认时点
建筑智能化 产品销售 到货签收单 取得经客户确认的到货签收单时
建造合同 完工百分比法 各资产负债表日
智能脱硫运营 运维服务 运营费用结算单 各月取得运营费用结算单时
产品销售 验收报告 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报告时
智慧环保 运维服务 验收后在合同约定的服自验收合格至服务期结束
务期限内平均确认收入
智慧城市 产品销售 验收报告、验收单 取得验收报告、验收单时
环保监控与信息化 产品销售 验收报告 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报告时
(1)建筑智能化
1)产品销售
建筑智能化业务中的配电项目按照产品销售确认收入。公司在取得到货签收单时,根据到货签收单的设备明细及金额确认收入。以物联网园区配电项目为例,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采购并生产组装相关配电设备,后将配电设备运达项目现场,经客户现场人员签收后,在取得到货签收单时,公司根据到货签收单确认收入。
2)工程施工(建造合同)
建筑智能化业务中的弱电项目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对能够取得可靠的外部证据(指客户等独立外部第三方确认的完工进度表)支持完工进度的,公司按照外部证据中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不能够取得可靠的外部证据支持完工进度,按照实际发生成本占预算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进度并确认收入。以物联网园区
弱电项目为例,该项目2018年6月开工,2018年12月,公司根据取得的《进
度结算》及《工程确认单》中甲方确认的进度总造价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合同签
订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逐个列示分部分项工程的完工量与进
度,并汇总形成《进度结算》及《工程确认单》,经公司项目监理部、造价咨询
师审核后报送客户审核,由客户最终盖章确认)。
(2)智能脱硫运营
智能脱硫运营业务依据取得的结算单确认收入。以兴能脱硫项目为例,兴能发电每月根据发电量和发热量计算各月脱硫运营费用,向公司出具运营费用结算单,公司于取得运营承包费用结算单时,按照结算单确认收入。
(3)智慧环保数据服务
1)产品销售
智慧环保数据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客户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以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的北京市通州区环境空气标准监测站项目为例,2018年12月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报告时,公司根据验收报告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确认收入。
2)运维服务
对智慧环保数据服务-运维服务业务,客户验收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平均摊销确认收入,并取得服务确认单。以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保税区环保监察支队大气颗粒污染物监测项目为例,2017年12月客户对设备及系统验收合格,公司2018年1月开始提供运维服务,各月按照合同金额平均分摊确认收入,并取得服务确认单。
(4)智慧城市数据服务
智慧城市数据服务业务按照产品销售确认收入。在各模块建设完成交付后,取得经客户确认的各模块验收报告后,根据验收报告确认收入。以智慧东昌项目为例,该项目内包含多个模块,不同模块可以独立运行,公司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取得各系统模块的验收报告时,根据合同约定各模块金额进行收入确认。
(5)环保监控与信息化
环保监控与信息化业务按照产品销售确认收入。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公司于取得验收报告时确认收入。以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环保厅-排污权交易系统项目为例,公司2016年12月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报告时,根据验收报告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确认收入。
(二)列表披露报告期内配电项目涉及产品的种类、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
公司报告期内生产装配并销售的配电产品的种类主要有三种:高压柜、低压柜、低压配电箱。高压柜为电压等级是10KV,用于电力系统输电、配电、电能转换和消耗中起通断、控制或保护等作用的配电设备;低压柜为电压等级是380V,用于输电、配电及电能转换的配电设备;低压配电箱分为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新风控制箱、消防控制箱和人防控制箱等,是配电系统的终端设备,按电气接线要求将开关设备、测量仪表、保护电器和辅助设备组装成低压配电装置,完成停、送电,起到计量、保护、通讯、监测和控制的作用。
公司配电产品的生产过程主要是按照设计图纸采购材料并进行组装,因此生产人力投入、组装效率是影响公司产能的重要因素。因公司设备、场地的投入不存在瓶颈,公司产能的计算主要依据生产工时的投入。公司配电产品直接生产员工由2016年的35人,至2018年底为17人。在报告期,配电产品的产能利用率、销量、销售收入都呈逐年下降趋势,详见下表:
项目 2019年1-9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产能(台套/年)[注] 1,700 2,300 2,500 3,500
生产员工(人) 17 23 25 35
327 2,082 2189 3,467
产量(台套/年) 高压配电柜 33 高压配电柜 32 高压配电柜 203 高压配电柜 170
低压配电柜 112 低压配电柜 146 低压配电柜 306 低压配电柜 386
低压配电箱 182 低压配电箱 1,904 低压配电箱 1,680 低压配电箱 2,911
产能利用率 19% 91% 88% 99%
销量(台套/年) 2,082 2189 3,467
销售收入(万元) 2,489.75 4,899.05 5,971.51
自用(主要用于物联中建四局,盛唐,京广中建四局,盛唐,京中建四局,盛唐,京
主要客户 网云服务基地建设) 源,山西中汾酒业投资广源,山西四建通风广源,山西天泽煤化
有限公司 安装空调分公司 工集团股份公司
[注]:产能计算依据:按照每个生产员工年生产100台配电产品报告期,配电业务主要的客户为中建四局、盛唐、京广源三个工程总包公司,中建四局为物联网园区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盛唐、京广源两家为物联网园区电力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主要项目收入合同并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公司各项目销售的具体内容;
2.访谈公司业务人员,了解实际业务流程,并查看个项目合同中的交付及验收条款,评价公司对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合理;
3.检查报告期主要项目的收入确认证据,查看与公司确定收入确认方法是否相符,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4.查询物联网园区公司网络工商信息,查阅公司处置物联网园区公司的相关协议,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联网园区公司历史沿革、转让过程;
5.对物联网园区公司进行访谈并实地查看七项目建设情况,了解其建设进度、停工情况,以及物联网园区公司、公司取得的地块与山西国际物联网产业园区的对应关系;
6.查阅公司生产及销售账目,查看报告期内公司配电项目涉及产品的种类、产量及销售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公司披露的报告期内配电项目涉及产品的种类、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等信息准确。
二、关于在建工程请公司
(1)说明晋商银行签订的合同实现销售后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如实披露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建成以后的用途,与公司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3)结合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建成后的用途,说明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如是,请补充披露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是否从事或拟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如是,披露房地产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进度、可售面积、待售面积、报告期各期收入及占比;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保荐机构、公司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第4题)
(一)说明晋商银行签订的合同实现销售后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3年5月23日,公司之子公司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罗克)与晋商银行签订《晋商银行新数据中心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晋商银行数据中心机房工程建设及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集成合同)、《晋商银行新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机房基础环境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晋商银行向太原罗克购买太原罗克数据中心部分房屋,并委托太原罗克代采购并在购置房产中为其进行机房设计及相关设备的集成。该三份合同实际是晋商银行委托公司代建立银行数据中心,构成一揽子交易。
1.收入的确认
公司于买卖合同项下的相关房屋产权证书已办妥至晋商银行名下,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已实质转移至晋商银行时,按照合同价款扣减相关税费确认该买卖合同项下收入2,500.84万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公司将于机房建设完成,交付晋商银行并经对方验收合格时,按照合同价款扣减相关税费确认集成合同及采购合同的销售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2.成本的确认
(1)买卖合同
公司开发的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并非用于房地产开发,故公司未将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列示在存货科目;且由于晋商银行购买的房屋系公司物联网云服务基地的一部分,在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尚未完成建成之前无法准确的估计其单独的成本,故将晋商银行购买房屋的成本与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共同列示在在建工程科目,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全部完工并转固定资产的同时,根据晋商银行购买房屋的面积占物联网云服务基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出晋商银行购买房屋的成本,并将其直接转入存货。其存货成本计算如下:
项 目 金 额
数据中心总面积(a) 51,251.50m2
分摊比例 晋商银行房屋面积(b) 2,291.89 m2
晋商银行分摊比例(c=b/a) 4.47%
分摊建造金额 物联网云服务基地账面价值(d) 29,653.25万元
晋商银行应分摊金额(e=d*c) 1,326.05万元
土地账面价值(f) 2,807.99万元
建筑规划的基地面积(g) 19,707.07 m2
分摊土地金额 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占用面积(h) 12,873.97 m2
物联网云服务基地分摊比例(i=h/g) 65.33%
晋商银行应分摊金额(j=f*i*c) 82.03万元
晋商银行房屋应分摊成本(k=e+j) 1,408.08万元
公司于确认房屋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房屋的成本,并缴纳相应的税金及附加。
(2)采购及集成合同
公司按照晋商银行机房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材料支出归集采购及集成合同项下的相关成本,并按照公司统一的人工及费用分摊方式分摊合同项下的人工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并于项目并经晋商银行验收合格时确认相关收入,并结转该两合同项下项目成本至主营业务成本。
鉴于该房屋的初始设计就是作为数据中心使用,同时房屋买卖是基于晋商银行看好公司在数据方面的专长,委托公司进行机房建设的事实之上,因此买卖合同与其他两份合同实质是一揽子交易,公司根据三份合同的履约义务分阶段确认收入,并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具有合理性,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与晋商银行签订的合同,核查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就交易背景及合同执行情况对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
2.查阅公司对晋商银行买卖合同收入确认的凭证,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进项访谈,了解其会计处理的原因并评价是否合理;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说明与晋商银行签订的合同在实现销售后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关于应收票据请公司
(1)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转让或已贴现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金额及具体情况,将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结合应收票据已贴现或背书等形式转让并终止确认该类业务发生频率、金额及占比,公司对2019年1月1日尚有余额及其之后产生的应收票据仍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是否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第5题)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转让或已贴现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金额及具体情况,将已背书或已贴现未到期的票据终止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报告期各期末及2019年3月31日已背书转让或已贴现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金额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承兑机构 2019.9.30 2019.3.31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信用等级较高银行 329.56 1,074.53 350.80 1,875.10 613.90
其他银行 90.00 330.00 1,145.00 1,186.21 120.00
小 计 419.56 1,404.53 1,495.80 3,061.31 733.90
上表中信用等级较高银行为下述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上述银行信用良好,拥有国资背景或为上市银行,资金实力雄厚,未发现曾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负面新闻,因此公司将其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近期公开信息披露的票据违约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监管的通知》(银保办发〔2019〕133号)等,公司管理层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原将全部已背书或贴现未到的票据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不够谨慎,属于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导致的会计差错。为保证应收票据终止确认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调整前,对所有已背书或贴现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在背书或贴现时予以终止确认。
调整后,对对上述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银行,公司在贴现或背书时不终止确认,而是在票据到期承兑后再予以终止确认。
上述调整对报告期各期及2019年3月31日的报表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 目 2019.9.30 2019.3.31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应收票据:
调整前 396.00 385.80 719.40 795.43 125.00
调整后 396.00 [注]715.80 1,864.40 1,981.64 245.00
差 异 330.00 1,145.00 1,186.21 120.00
短期借款:
调整前 1,000.00 1,000.00 8,700.00 8,500.00
调整后 1,000.00 1,000.00 190.00 8,900.00 8,500.00
差 异 190.00 200.00
应付账款:
调整前 16,666.96 16,288.93 21,035.96 24,280.43 21,353.38
调整后 16,666.96 16,618.93 21,990.96 25,266.64 21,473.38
差 异 330.00 955.00 986.21 120.00
[注]:此应收票据金额与公司申报报表应收票据金额不一致,主要除上述调整外,公司还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对2019年3月31日由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进行了调整,详见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三(二)之说明。
此外,如下表所示,因报告期各期末已贴现未到期票据的尚未摊销的贴现利息金额很小,公司将该贴现利息一次性计入了贴现当期,未进行摊销调整。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1-9月 2019年1-3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期末已贴现未到期票据 4.98 6.18 2.15 -7.12
剩余应摊销利息
公司的上述调整仅影响各期末的应收票据、短期借款及应付账款,对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净资产、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均无影响。
我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16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调整事项进行了复核,公司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上述追溯调整信息已恰当披露,对申报期各期的净利润、申报期各期末的净资产均无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16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该条规定中的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结合应收票据已贴现或背书等形式转让并终止确认该类业务发生频率、金额及占比,公司对2019年1月1日尚有余额及其之后产生的应收票据仍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是否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各期及2019年1-3月票据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1-9月 2019年1-3月 2018年度
数量 金额 占比(%)数量 金额 占比(%)数量 金额 占比(%)
本期减少 55 2,422.96 17 1,138.73 147 5,170.47
其中:背书转让 42 2,064.95 85.22 16 950.00 83.43 120 3,179.31 61.49
贴现 2 238.73 9.85 1 188.73 16.57 25 1,964.80 38.00
(续上表)
项目 2017年度 2016年度
数量 金额 占比(%) 数量 金额 占比(%)
本期减少 107 4,405.47 83 5,287.84
其中:背书转让 96 2,435.47 62.36 67 3,697.84 78.88
贴现 7 1,470.00 37.64 7 550.00 11.73
由上表可知,公司应收票据以贴现或背书等形式转让的业务发生频率较高,金额及占比较大。对由信用水平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由于该类票据除正常到期兑付外还存在对外背书或贴现且被终止确认的情况,即公司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兼有的业务模式管理此类票据,因此公司认为,依据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应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此类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下列报。由于调整前公司持有的此类票据均作为应收票据进行列报,属于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导致的会计差错,因此公司对其进行了重分类调整。
上述调整对报告期各期及2019年3月31日的报表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 目 2019.9.30 2019.3.31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应收票据:
调整前 298.00 715.80 1,864.40 1,981.64 245.00
调整后 298.00 615.80 1,864.40 1,981.64 245.00
差 异 -100.00
应收款项融资:
调整前 98.00
调整后 98.00 100.00
差 异 100.00
公司的上述调整仅整仅影响2019年3月末的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对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净资产、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均无影响。
我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16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调整事项进行了复核,公司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上述追溯调整信息已恰当披露,对申报期各期的净利润、申报期各期末的净资产均无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16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该条规定中的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取得公司应收票据备查簿,核查其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分析各期末已背书、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主要风险是否转移,评价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2.检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完整性,关注票据要素的合理性及其有效性;
3.对贴现的应收票据,复核其贴现息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相关收款凭证等资料,以确认其真实性;
4.检查各期末已背书、贴现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是否存在期后因承兑人无法到期支付而被追索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已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已背书转让或已贴现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金额及具体情况;调整后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调整后公司对2019年1月1日尚有余额及其之后产生的应收票据会计处理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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