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详细问询和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就 2020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文件规定,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
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
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同时也符合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执业资格,
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聘
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并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结合了公司实际和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能很好的体现责、
权、利的一致性,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薪酬方案的制定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
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并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
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预留授予部分 2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 16.25 万股进行解除限售。
七、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闲置自有资金充
裕,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低风险投资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
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有
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八、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我们审阅了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内部控制,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得到贯彻实施,在重
大方面能够较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经营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
完整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
财务报表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长水 黄永洪 敖静涛
2020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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