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等相关文件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
案和预案合理可行,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合规有序推进本
次发行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佳都集团、堆龙佳都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构成关联交易,佳都集
团、堆龙佳都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均按 8.12 元/股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佳都集团、堆龙佳都承诺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认
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刘伟、李旭回避表决,会议召集、召开及
1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改变用途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发展需要。
(五)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
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
益。
(六)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能够实现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
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在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
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相关议案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同
意将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卢馨 赖剑煌 鲁晓明
2020 年 2 月 26 日
3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