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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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程鹏、王婷婷出席了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

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 2020 年 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载的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通知载明

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出席

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

是: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4:00 时召开;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2020 年

2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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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内容符合公告,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马全胜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 4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42,872,80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

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2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

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0 年 2 月 20 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

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20 年 2 月 11 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向

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

表股份 1,306,6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
                               3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和网络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

决票的计票/监票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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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签字页)




                       天津屈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出具日期:2020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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