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4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0-013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概述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15年11
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3,809.96万元对
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富光启”)进行增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对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106)。
二、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5年11月10日,公司与上海国富光启原控股股东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回购协议》,因上海国富光启未能于2018
年12月31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于中国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
司于2019年1月3日发函至被告及上海国富光启,要求被告按照《回购协议》之约
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未向公司支付
股权回购价款,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于2020年2月25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受理的
《受理通知书》(案号:(2020)沪02民初35号)。本次诉讼事项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范仕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事实及理由
2015 年 11 月 10 日,原告与上海国富光启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该协议
约定:上海国富光启增资扩股 1,022.96 万股,增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5 元,
上海国富光启接受原告以现金方式对其投资,投资总额为 13,809.96 万元,用于
购买上海国富光启 1,022.96 万股股份。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回购协议》。该协议约定:
(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原告所持上海国富光启全
部股份:①上海国富光启不能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于中
国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②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上
海国富光启或其原股东明示放弃上市安排或工作。
(2)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按照《投资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原
告全部出资及自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原股东或者被告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
年利率 12%计算的利息。
(3)全部股份回购款应在原告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 3 日内全额支付给
原告。
《回购协议》签订后,因上海国富光启未能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首
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于中国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原告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发函至被告及上海国富光启,要求被告按照《回购协议》之约定履行股权回购
义务。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未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204,755,142.58 元(其中投资本金 138,099,600.00 元,利息 66,655,542.58 元,
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后期利息以被告实际欠付投资本金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判决结果。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
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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