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2020-018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智慧01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5智慧02
债券代码:143016 债券简称:17智慧01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智慧01”公司债券2020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6日
●债券停牌日起始日:2020年3月9日
●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3月9日
●债券摘牌日:2020年3月9日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发行的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3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间的利息和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智慧01,代码143016
3、发行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4.6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期,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8%,在债券存续期的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1年的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第3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9月27日签发的《关于核准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213号)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起息日:2017年3月9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9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则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9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3月9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3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3月9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3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信用级别: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16)、《关于“17智慧01”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9),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68%,每手“17智慧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8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本息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056.80元(含税)。
三、本次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20年3月6日
2、债券停牌日起始日:2020年3月9日
3、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20年3月9日
4、债券摘牌日:2020年3月9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20年3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智慧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智慧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号1号楼1单元1191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6号
联系人:蒋承志
联系电话:0510-87249788
传真:0510-87249922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簿记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5层03、04及05部分
联系人:孙涵
联系电话:0510-85200092
传真:0510-852033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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