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福建
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
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
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
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陈存忠、
张华国、郑志树及黄成立分别签订《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陈存忠、张华国、郑志树及
黄成立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
五、关于设立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设立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草案)符合《上市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设立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包括陈存忠(董事陈辉、副总经理陈玲的父
亲)、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
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
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
202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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