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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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
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
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主承
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主承销商的委托,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提
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
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
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1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
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
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
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实施办法》第十
七条第(二)款,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
除外。
2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对
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中国中金
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公司大优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共有 4 家战略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1 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2 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中金公司大优 1 号员工参与科创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4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移资本”)
(1)基本情况
根据中移资本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移资本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11 月 9 日
统一社会信用
91110108MA009DBE6D
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何宁
注册资本 2,000,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6 号 12 号楼 1609 室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机械设备租赁
经营范围
(不含汽车租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3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
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
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中移资本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中移资本签署的
《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中移资本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1)
双方合作提高云计算和大数据等领域技术水平。中移资本促进中国移动与优刻得
在 5G+AICDE(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边缘计算)领域的合作,促
使中国移动与优刻得共同实现技术上和商业上的领先地位。2)双方合作共同拓
展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市场。中移资本促进中国移动与优刻得各自发挥技术、产品、
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方面的优势,促进业务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
化。3)双方积极开展资本层面合作。中移资本与优刻得双方通过投资合作的方
式建设更加广泛的生态体系,实现技术整合、协同创新以及利润增长。”中移资
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根据中移资本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
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
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其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2、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上海”)
(1)基本情况
根据普洛斯上海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普洛斯上海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9 日
4
统一社会信用
913100007655863301
代码
法定代表人 诸葛文静
注册资本 90,000.00 万美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2389 弄 3 号普洛斯大
注册地址
厦 16 楼 1601 室(名义楼层 18 楼 1801 室)
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受其所投资企业
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在
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
外汇;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市场开发过程中员工培训、企
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
供担保;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
经营范围 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受所属集
团或关联公司或其在中国所投资企业的委托,向其提供投
资和咨询服务、市场营销服务、员工培训和管理及支付服
务、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服务、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服务、
信息服务、承接本公司所述集团内部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
的共享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China Managemen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持有 100%
股权结构
股权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和普洛斯上海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普洛斯上海签署
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普洛斯上海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作:
“1)数据中心持有平台:双方将在全球多个适宜城市合作开发数据中心项目。2)
数据中心运营平台:为数据中心持有平台提供管理和运营服务。3)发行人将优
先考虑普洛斯上海作为数据中心业务战略合作方。普洛斯上海将优先考虑选择发
行人向其提供云计算服务。同时,普洛斯上海会将发行人推荐给集团各关联平台、
被投企业及集团在管物流园、产业园与科创园的入驻企业。”普洛斯上海属于“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根据普洛斯上海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
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
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其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5
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
91440300779891627F
代码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人民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注册地址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
2.23 单元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
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经营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
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权结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主承销商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
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
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其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
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4、中金公司大优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大优 1 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6
根据大优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大优 1 号资管计划的
基本信息如下:
中金公司大优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产品名称
计划
产品编码 SJG335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9 年 11 月 5 日
成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5 日
到期日 2024 年 11 月 4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大优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大优 1 号资管计
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
大优 1 号资管计划资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大优 1 号资管计划与其他第三方
签署大优 1 号资管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
使因大优 1 号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3)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认定的服务
机构为大优 1 号资管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
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4)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大优 1 号资
管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5)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
据市场情况对大优 1 号资管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大优 1 号
资管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大优
1 号资管计划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6)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
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
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
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
参与申请;7)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大优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金公
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7
2019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首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
计划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具体人员及其职务
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季昕华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2 莫显峰 董事、首席技术官
3 华琨 董事、首席运营官
4 桂水发 董事、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
CHEN Xiaojian(陈晓
5 副总裁
建)
6 贺祥龙 副总裁
7 周可则 监事会主席、数据管理中心总监
8 杨昱天 后台研发工程师
9 司兵松 内核研发工程师
10 马彦青 内核研发工程师
11 常彦德 后台研发工程师
12 惠阶平 应用运维工程师
13 徐龙 应用研发工程师
14 胡维泽 战略发展部经理
15 王超 操作系统内核部副经理
16 方然 后台研发工程师
17 陈坚瑞 后台研发工程师
18 邱模炯 IaaS 基础设施产品线负责人
19 丁顺 关系型存储研发部副经理
20 李琦 NOC 运维部副经理
21 齐良 计算产品研发部副经理
22 黄朝波 硬件研发工程师
23 许晓峰 后台研发工程师
24 戴泽沁 战略管理分析师
25 刘杰 公共事务中心总监
26 周涛 产品运维中心副总监
27 彭晶鑫 块存储研发部经理
28 蒋燚彬 应用运维部经理
29 张纯 CDN 平台研发部经理
30 严琛硕 技术服务经理
31 钱波 基础平台产品中心总监
8
序号 姓名 职务
32 刘宇峰 运营平台研发部副经理
33 王茜菲 产品经理
34 史文静 运营分析师
35 范刚 应用运维工程师
36 李伟 商务合作
37 罗成对 关系型存储研发部经理
38 宗泽 安全中心副总监
39 段仁坤 产品运营经理
40 叶理灯 私有云和容器产品线副总监
41 朱军屹 交付服务部经理
42 周浩城 产品运营部经理
43 宫艳 内审经理
44 袁野 体验设计师
45 胡皆欢 销售部经理
46 王凯 基础架构平台线负责人
47 汤旸 商务合作
48 汪颂平 合作拓展部总监
49 朱春鸽 政府事业线负责人
50 王小博 华南销售部副经理
51 马强 大数据产品线总监
52 周天一 应用运维工程师
53 姚军剑 销售部总监
54 康亮 程序框架部副经理
55 李欣然 技术服务部副经理
56 费志明 金融事业部产品总监
57 顾云丽 人力资源中心总监
58 周雯婷 战略管理分析师
59 赵军民 军工业务部总监
60 谢建东 后台研发工程师
61 曹宇 企业事业部负责人
62 邵晓春 产品架构部副经理
63 黄彪 华东基础设施运维部副经理
64 徐莉 华东政企客户部副经理
65 苏元朋 多媒体事业部负责人
66 蒋剑彪 创新趋势部副总监
67 吴珣玉 资金管理部经理
68 司照凯 战略合作部副总监
69 周波 财务中心总监
70 杨锦 调度平台研发部经理
9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
了劳动合同。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优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大优 1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大优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大优 1 号资管
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
批准程序,大优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
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大优 1 号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大优 1 号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
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二)战略合作备忘录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相关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
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 2 家战略投资者拟在下表所列合作领域内开展战略合
作:
序号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合作领域
(1)双方合作提高云计算和大数据等领域技术水平。中移资
本促进中国移动与优刻得在 5G+AICDE(人工智能、物联网
云计算、大数据、边缘计算)领域的合作,促使中国移动与
优刻得共同实现技术上和商业上的领先地位。(2)双方合作
共同拓展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市场。中移资本促进中国移动与
1 中移资本
优刻得各自发挥技术、产品、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方面的优
势,促进业务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3)
双方积极开展资本层面合作。中移资本与优刻得双方通过投
资合作的方式建设更加广泛的生态体系,实现技术整合、协
同创新以及利润增长。
(1)数据中心持有平台:双方将在全球多个适宜城市合作开
发数据中心项目。(2)数据中心运营平台:为数据中心持有
平台提供管理和运营服务。(3)发行人将优先考虑普洛斯上
2 普洛斯上海 海作为数据中心业务战略合作方。普洛斯上海将优先考虑选
择发行人向其提供云计算服务。同时,普洛斯上海会将发行
人推荐给集团各关联平台、被投企业及集团在管物流园、产
业园与科创园的入驻企业。
10
(三)限售期
根据前述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
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中移资本、普洛斯上海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
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大优 1 号资管计划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
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
格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
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
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5,850 万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 4 名;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170 万股,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
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
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
模分档确定;大优 1 号资管计划拟认购的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11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
《业务指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规
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
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
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
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的除外;(五)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
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
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
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
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根据相关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中移资本、普洛斯上海、中金财富为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该等战略投资者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
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
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该等战略投资者、发
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根据大优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大优 1 号资管计划所有认购
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
方向;该等战略投资者及其管理人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
12
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该等战略投资者及其管理人、发行人或承销
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
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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