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西安铂力特增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西安铂
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
司《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议案,通过听
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
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上述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
正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5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
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33.6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 304.43 万元置换已
支付的发行费用,上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
的规定,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此事项不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损
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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