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2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阳科技”)拟使
用募集资金15,615,630.27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拟
使用募集资金7,290,236.03元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使用募集
资金22,905,866.30元置换前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
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64.22万股,发行价格 13.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 币968,504,562.00 元,扣 除各 项发 行费 用后实 际募 集资 金净 额为人 民币
856,718,202.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0月30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0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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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
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投资总 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额 入 项目备案文号
(万元) 金额(万元)
年产 9,000 万平方米 BOPET 高端 北区经信技[2019]104
28,722 28,722
反射型功能膜项目 号
年产 5,040 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 北区经信技[2018]124
9,174 9,174
膜项目 号
北区经信技[2019]107
研发中心项目 8,892 8,892
号
年产 3,000 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 北区经信技[2019]102
4,187 4,187
用离型膜项目 号
年产 1,000 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 北区经信技[2019]103
1,962 1,962
目 号
合计 52,937 52,937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
支付部分项目投资款,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前投入的
自筹资金。
三、公司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总
金额为人民币15,615,630.2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87号)。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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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5,615,630.27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 2019 年 11 月 10 日止
项目投资
序 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额(万
号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元)
金额(万元)
年产 9,000 万平方米 BOPET 高端
1 28,722.00
反射型功能膜项目
年产 5,040 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
2 9,174.00 1,425.67
膜项目
3 研发中心项目 8,892.00 9.00
年产 3,000 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
4 4,187.00 126.89
用离型膜项目
年产 1,000 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
5 1,962.00
目
合计 52,937.00 1,561.56
(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1,786,359.20元(不含增值
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中人民币94,007,934.00元(含增值税)已自募集资金
中扣除。截至2019年11月10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7,290,236.0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
师报字[2019]第ZA15787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 年11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结果: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615,630.2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使用募集资金7,290,236.03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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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募集资金22,905,866.30元置换前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符合公司
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615,630.27元置换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7,290,236.03元置换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使用募集资金22,905,866.30元置换前述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实际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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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容及程序合
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相关置换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87
号);
(三)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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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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