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宜,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系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超募
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二、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系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
持续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实现业绩的持续增长,符合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可方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罗运柏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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