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赛特新材 股票代码:688398
福 建 赛 特 新 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UJIAN SUPERTECH ADVANCED MATERIAL CO.,LTD.
(福建省连城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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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本公司”、“发行人”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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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
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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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
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
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18,201,140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22.7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水平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0),本次发行价格 24.12 元/股对
应的发行人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47.45 倍,高
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
态市盈率 14.91 倍,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未来可能存在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风
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现阶段公司产品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容量相对有限的风险
真空绝热板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目前尚处于市场发展初期阶段,主要应用于
冷链以及建筑保温领域。公司的主要产品真空绝热板现阶段最主要应用于冰箱、
冷柜等冷链领域。根据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于 2019 年 7 月报道的数据,2018
年我国真空绝热板企业产值约 25 亿元,其中冷链销售在 10 亿元左右。因此,公
司所处的真空绝热板市场目前的规模相对较小、渗透率较低。如果未来真空绝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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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对传统保温材料的替代效应不足、在应用领域的渗透率不及预期,则公司将面
临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市场容量相对有限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带
来较大不利影响。
(二)部分原材料存在进口依赖且采购集中度高的风险
公司真空绝热板使用的复合膜对阻隔气体/水汽的有效性、稳定性方面有严
苛的要求,需要通过将多层不同材质的高分子材料薄膜复合形成高性能阻隔膜从
而达到良好的阻隔性能,而能够满足公司特定性能要求的高分子材料薄膜供应商
很少,目前国内尚未出现满足公司技术需求的成熟产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使用
的高分子材料薄膜为 EVOH 膜,公司仅向日本 KURARAY CO., LTD 进行采购,
采购集中度高,且 EVOH 膜的其他替代品供应商分布在日本、以色列等海外国
家,故公司该部分原材料存在一定程度的进口依赖及采购集中度高的风险。如果
日本 KURARAY CO., LTD 出现生产经营异常、产品质量下降或产能紧张无法满
足公司需求等情形且公司无法快速采用其他海外企业提供的替代材料进行生产
时,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三)产品结构及主要应用领域单一、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真空绝热板。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 1-6 月,公司真空绝热板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0,925.07 万元、20,084.92 万元、
30,187.43 万元和 19,244.14 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36%、
97.92%、98.08%和 99.20%,产品结构较为单一;且作为一种新型高效节能环保
绝热材料,由于受成本、市场发展等因素影响,公司的真空绝热板产品目前主要
应用在能效等级要求较高、容积率要求较高的冰箱、冷柜领域。报告期内,公司
来自冰箱冷柜等家电行业的销售收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均在 90%
以上,产品应用领域较为集中;同时,由于下游冰箱冷柜制造行业的客户市场集
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同一实际控制人口径合并计算)的合计
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6.90%、66.76%、69.86%和 67.53%,占比较
高。因此公司现阶段存在产品结构及主要应用领域单一、下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
风险。未来如果真空绝热板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发生不利变动、真空绝热板在冰
箱、冷柜等家电行业的渗透率提升低于预期、市场中出现真空绝热板的替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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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技术,以及主要客户扩大真空绝热板供应商范围、削减对公司的采购量,或者
出现大客户流失的情况,都将对公司的成长性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四)知识产权诉讼纠纷风险
2014 年 1 月、2015 年 4 月,公司与松下电器先后发生两项专利纠纷,涉及
松下电器的两项中国发明专利。涉诉以来,虽然公司主要客户并未流失,但诉讼
发生初期,部分主要客户基于防范采购风险、保持自身供应链稳定等因素阶段性
降低了对公司主要产品的采购量,且相关专利纠纷对公司新客户及市场的拓展带
来一定负面影响,而行业竞争对手也借机通过降价手段抢占市场份额,从而导致
公司 2014-2016 年业绩由于销量降低、产品降价而出现一定时期的下滑,其中真
空绝热板销量从 2013 年的 164.13 万平方米降到 2016 年的 100.23 万平方米,销
售额从 2013 年的 19,888.54 万元降到 2016 年的 10,925.07 万元。受该主要因素影
响,净利润亦从 2013 年的 3,541.56 万元降至 2016 年的 689.04 万元。虽然相关
专利纠纷已分别于 2017 年 5 月、2018 年 11 月陆续完结或和解了结,但未来不
排除公司仍会与松下电器或其他方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且公司主要产品
为真空绝热板,现阶段产品结构单一,因此如果公司未来与松下电器或其他方发
生与真空绝热板相关的新的知识产权诉讼或纠纷,将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不
利影响。
(五)2018 年以来公司毛利率和净利润大幅增长趋势不能长期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下游市场需求持续提升影响,公司的盈利情况不断改善。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7.34%、30.43%、
40.26%、43.50%,净利润分别为 689.04 万元、524.93 万元、4,066.25 万元、3,593.41
万元。2018 年以来公司毛利率及净利润大幅提高,其主要原因为:一方面,受
前期行业竞争有所加剧,公司为应对市场竞争和维护客户资源,相应采取了竞争
性的价格策略,使得报告期前期的毛利率和净利润水平基数较低,另一方面 2018
年以来公司产品销售均价受市场需求增大影响小幅增长的同时,受公司优化生产
工艺和原材料采购渠道、产量规模增加致使固定成本分摊减少和单位能耗减少、
产品出口退税率上调等因素影响,公司产品单位成本降幅较大,而公司 2018 年
以来的净利润伴随毛利率大幅提高亦呈现大幅增长趋势。因此,2018 年以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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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毛利率和净利润大幅增长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该趋势不具备长期可持续性,未
来如果公司产品市场供需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公司成本优化及管控能力不能够持
续提升等,将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下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六)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真空绝热板是一种利用真空绝热原理生产的新型高效节能环保绝热材料,所
处的行业为国内新兴产业,未来市场空间巨大,可能会吸引一些国内外企业进入
真空绝热板生产行业。此外,纳米孔绝热材料、辐射绝热材料等新型绝热材料正
处于不断发展阶段,虽然现阶段其性能特点、应用领域均与真空绝热板存在实质
性差别,但不排除未来随着技术进步和发展,纳米孔绝热材料、辐射绝热材料能
突破在冰箱冷柜等领域的应用,或者出现其他隔热性能更优、成本更低或在冰箱
冷柜领域的应用具有独特优势的新型绝热材料的可能性。因此,若未来有新的竞
争对手突破行业技术、资金等壁垒,进入真空绝热板行业,或者出现适用于冰箱
冷柜等领域的其他新型绝热材料,将导致行业竞争加剧,影响真空绝热板的产品
销售价格和毛利率水平,从而导致行业利润水平下滑。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在
技术研发、产品性能等方面的优势并开发储备行业先进技术,或者不能及时扩充
产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则未来可能面临因市场竞争加剧或产品替代使公
司丧失部分核心客户的风险,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未来募投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的消化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系基于当前较为良好的市场环
境及公司充足的技术储备,在市场需求、技术发展、原材料供应等方面未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的假设前提下作出的。
本次募集资金扩产项目全部达产后,公司将新增超低导热系数真空绝热板产
能 350 万平方米/年,较现有产能有较大的提升。而公司所处的真空绝热板行业
发展时间较短,目前尚处于市场发展初期阶段,现阶段整体市场规模相对较小。
公司真空绝热板产品的未来市场空间主要取决于真空绝热板能否持续加强对冰
箱冷柜领域传统保温材料的替代从而提高渗透率以及其他应用领域的开发成效,
因此,如果未来冰箱、冷柜等家电领域渗透率提升不及预期、冷链物流等领域的
市场开拓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市场环境出现较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项目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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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产能将对公司销售构成较大的压力,存在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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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2967 号文,同意福建
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9 号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赛特新材”,证券
代码“688398”;其中 18,201,140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2 月 11 日
(三)股票简称:赛特新材,扩位简称:赛特新材
(四)股票代码:688398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00 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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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201,140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798,860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保荐机构依法设
立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配售数量 1,000,000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安排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 100.00 万股股份的限售期为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
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251 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798,860
股,占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7.01%,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4.20%。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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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
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24.12 元/股,本公司上市时市值约为 19.30 亿元,2018 年,
公司营业收入 30,788.2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066.25 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因此,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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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Fujian SuperTech Advanced Material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汪坤明
成立日期 2007 年 10 月 23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0 年 10 月 21 日
公司住所 福建省连城工业园区
主营业务 真空绝热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
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根据《国民
所处行业
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中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C3061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业”
真空绝热板、墙体保温板、真空设备、玻璃纤维及制品、塑料
薄膜及制品、吸附剂(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制造、销售与研发;
经营范围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邮政编码 366200
公司电话 0592-6199915
公司传真 0592-6199973
公司网址 www.supertech-vip.com
电子信箱 zqb@supertech-vip.com
董事会秘书 张必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汪坤明先生,其直接持有公司 3,172 万股股份,
通过红斗篷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27 万股股份,合计持有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
的 53.32%,且自公司设立至今持股比例均在 50%以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同时,汪坤明先生也是公司重要的核心技术人员,系公司业务与技术的
奠基人,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实际控制权,综上,汪坤明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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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际控制人。
汪坤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 年出生,导弹总体工程
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福建省第十二届、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93
年 5 月至 2010 年 6 月,历任高特高材料董事长、经理;199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6 月,曾任鹭江设备副董事长;2006 年 12 月至 2010 年 6 月,曾任鹭特高机械执
行董事兼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战略
统筹和总体管理;现同时兼任菲尔姆执行董事兼经理、中国硅酸盐学会绝热材料
分会副理事长;曾荣获第十五届福建省优秀企业家、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第五
届理事会先进个人等荣誉;曾入选为福建省第一批 6 类特支人才“双百计划”之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第一批龙岩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等。
1993 年 5 月和 1997 年 12 月,汪坤明先生先后创办高特高材料和鹭江设备,
相继涉足通风管道保温材料及通风处理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由此获得对保温材料
技术及相关市场的深刻理解。2004 年起,汪坤明先生开始投身真空绝热材料及
制造工艺的研究,并于 2007 年 10 月成立公司前身赛特有限使之实现产业化生产。
此后,汪坤明先生潜心于研发团队的培养,规划并主导了公司研发方向和研发计
划;参与芯材配方、吸附剂制备、高性能阻隔膜优化以及封装工艺等重大技术难
题的攻关;是国家标准《真空绝热板》(GB/T37608-2019)、行业标准《家用电器
用真空绝热板》(QB/T4682-2014)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与他人合作,取得多项发
明专利,并在科技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汪坤明先生是公司的创始人,也是公司
核心技术的主要奠基人。
根据《上市规则》第 2.4.9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
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1、在上市公
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同时持有公司股份,以
及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如无相反证据,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发
行前,汪美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871 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14.52%,
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坤明之妹妹,汪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60 万股股份,占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4.33%,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坤明之子。综上,依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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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汪美兰女士、汪洋先生为汪坤
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汪美兰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 年出生,食品工程专业,
大专学历,助理经济师。1993 年 12 月至今,历任高特高材料副董事长、董事长、
执行董事兼经理;1997 年 7 月至 2016 年 5 月,历任高特高机电副董事长、执行
董事兼经理;1997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鹭江设备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兼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历任鹭特高机械监事、执行董事兼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现同时担任高特高材料执行董事兼经理、鹭特高机械
执行董事兼经理。
汪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 年出生,2017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公司,为采购部员工。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8.00%
父子
汪坤明 兄妹 汪美兰 汪洋 红斗篷投资 其他股东
39.65% 10.89% 3.25% 1.88% 44.33%
赛特新材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并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不超过六年。
本届董事会情况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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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现任职务 提名人 任期
汪坤明 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杨家应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汪美兰 董事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常小安 董事、董事长助理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胡小媛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涂连东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邵聪慧 独立董事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2、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罗雪滨为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公司监事
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本届监事会情况列表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提名人 本届任期
徐强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严浪基 监事 监事会 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罗雪滨 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3、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与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任期 3 年,可以连任。截至本上市公
告书签署日,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8 名,其基本情况列表如下:
姓名 现任职务 本届任期
汪坤明 董事长、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杨家应 董事、副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刘强 副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邱珏 副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谢振刚 副总经理 2019 年 5 月至 2020 年 4 月
刘祝平 副总经理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张必辉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吴松 财务总监 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4 月
4、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 5 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汪坤明先生、副总经理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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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副总经理谢振刚先生、技术研发中心总监陈景明先生、菲尔姆副总经理余
锡友先生。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
姓名 公司职务 间接持股方式 锁定期
(万股) (万股) 股比例
通过红斗篷投
汪坤明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3,172.00 27.00 39.99% 36 个月
资持股
通过红斗篷投
杨家应 董事、副总经理 26.00 15.00 0.51% 12 个月
资持股
汪美兰 董事 871.00 - - 10.89% 36 个月
严浪基 监事 5.00 - - 0.06% 12 个月
通过红斗篷投
罗雪滨 监事 - 2.00 0.03% 12 个月
资持股
刘强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0.00 - - 0.13% 12 个月
刘祝平 副总经理 65.00 - - 0.81% 12 个月
谢振刚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0.00 - - 0.13% 12 个月
张必辉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8.00 - - 0.23% 12 个月
吴松 财务总监 18.00 - - 0.23% 12 个月
陈景明 核心技术人员 5.00 - - 0.06% 12 个月
通过红斗篷投
余锡友 核心技术人员 - 4.00 0.05% 12 个月
资持股
采购部员工,董事长兼总经理汪
汪洋 260.00 - - 3.25% 36 个月
坤明与副总经理邱珏之子
张颖 无,董事常小安之配偶 86.22 - - 1.08% 12 个月
技术研发中心核心骨干,监事罗 通过红斗篷投
陈锋声 - 3.00 0.04% 12 个月
雪滨之配偶 资持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持股份锁定期
限具体承诺内容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限售安排、自愿锁
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16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
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为红斗篷投资。其基
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厦门红斗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8 年 11 月 2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家应
认缴出资额 525.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 525.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 厦门市集美区宁海五里 35 号 1104 室
主营业务 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与发行人主营业
主营业务与公司没有关系,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
务的关系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比例
1 杨家应 普通合伙人 52.50 10.00%
2 汪坤明 有限合伙人 94.50 18.00%
3 张国胜 有限合伙人 28.00 5.33%
4 刘寒维 有限合伙人 17.50 3.33%
5 华坤龄 有限合伙人 17.50 3.33%
合伙人出资情况 6 江正林 有限合伙人 17.50 3.33%
7 杨仁海 有限合伙人 17.50 3.33%
8 吴远钟 有限合伙人 17.50 3.33%
9 巫卫华 有限合伙人 17.50 3.33%
10 徐方平 有限合伙人 17.50 3.33%
11 余锡友 有限合伙人 14.00 2.67%
12 孙小靠 有限合伙人 10.5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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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3 吕春锋 有限合伙人 10.50 2.00%
14 王开运 有限合伙人 10.50 2.00%
15 何石辉 有限合伙人 10.50 2.00%
16 刘泳建 有限合伙人 10.50 2.00%
17 江杰 有限合伙人 10.50 2.00%
18 兰鑫俊 有限合伙人 10.50 2.00%
19 李艳军 有限合伙人 10.50 2.00%
20 陈锋声 有限合伙人 10.50 2.00%
21 罗健兵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22 江钦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23 蔡崇乖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24 庄伟芳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25 罗雪滨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26 罗智鑫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27 罗潮菲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28 刘三忠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29 黄火亮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30 林永辉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31 谢志宝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32 黎仕标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33 林巍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34 黄杨斌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35 黄海锋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36 李秋玲 有限合伙人 7.00 1.33%
37 黄诚 有限合伙人 3.50 0.67%
38 钱盛波 有限合伙人 3.50 0.67%
合计 525.00 1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
红斗篷投资出具了相关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红斗篷投资全体合伙人对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伙份额)也出具了
相应的锁定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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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1 汪坤明 31,720,000 52.87% 31,720,000 39.65% 36 个月
2 汪美兰 8,710,000 14.52% 8,710,000 10.89% 36 个月
3 李文忠 2,970,000 4.95% 2,970,000 3.71% 12 个月
4 汪洋 2,600,000 4.33% 2,600,000 3.25% 36 个月
5 楚晟旻 1,930,500 3.22% 1,930,500 2.41% 12 个月
6 红斗篷投资 1,500,000 2.50% 1,500,000 1.88% 12 个月
7 刘述江 1,287,000 2.15% 1,287,000 1.61% 12 个月
8 陈斌 1,119,600 1.87% 1,119,600 1.40% 12 个月
9 吴德厚 1,109,600 1.85% 1,109,600 1.39% 12 个月
10 于保森 872,200 1.45% 872,200 1.09% 12 个月
11 张颖 862,200 1.44% 862,200 1.08% 12 个月
12 李丹娜 733,500 1.22% 733,500 0.92% 12 个月
13 胡永年 650,000 1.08% 650,000 0.81% 12 个月
14 刘祝平 650,000 1.08% 650,000 0.81% 12 个月
15 陈胜前 650,000 1.08% 650,000 0.81% 12 个月
16 张宇 487,500 0.81% 487,500 0.61% 12 个月
17 连剑生 384,500 0.64% 384,500 0.48% 12 个月
18 杨家应 260,000 0.43% 260,000 0.33% 12 个月
19 陈铭 257,400 0.43% 257,400 0.32% 12 个月
20 林景 208,000 0.35% 208,000 0.26% 12 个月
21 吴松 180,000 0.30% 180,000 0.23% 12 个月
22 张必辉 180,000 0.30% 180,000 0.23% 12 个月
23 刘强 100,000 0.17% 100,000 0.13%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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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股)
24 谢振刚 100,000 0.17% 100,000 0.13% 12 个月
25 邢兆东 100,000 0.17% 100,000 0.13% 12 个月
26 李荣生 78,000 0.13% 78,000 0.10% 12 个月
27 廖晓红 50,000 0.08% 50,000 0.06% 12 个月
28 严浪基 50,000 0.08% 50,000 0.06% 12 个月
29 李志钦 50,000 0.08% 50,000 0.06% 12 个月
30 欧婷婷 50,000 0.08% 50,000 0.06% 12 个月
31 谢义英 50,000 0.08% 50,000 0.06% 12 个月
32 陈景明 50,000 0.08% 50,000 0.06% 12 个月
兴证投资管理有限
33 - - 1,000,000 1.25% 24 个月
公司
34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 - - 798,860 1.00% 6 个月
小计 60,000,000 100.00% 61,798,860 77.25%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发行 A 股社会
1 - - 18,201,140 22.75% -
公众股东
合计 60,000,000 100.00% 80,00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
1 汪坤明 31,720,000 39.65% 36 个月
2 汪美兰 8,710,000 10.89% 36 个月
3 李文忠 2,970,000 3.71% 12 个月
4 汪洋 2,600,000 3.25% 36 个月
5 楚晟旻 1,930,500 2.41% 12 个月
厦门红斗篷投资
6 合伙企业(有限 1,500,000 1.88% 12 个月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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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7 刘述江 1,287,000 1.61% 12 个月
8 陈斌 1,119,600 1.40% 12 个月
9 吴德厚 1,109,600 1.39% 12 个月
兴证投资管理有
10 1,000,000 1.25% 24 个月
限公司
合计 53,946,700 67.43%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其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股票数量为 100.00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
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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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股票发行概况
发行数量 2,000 万股
发行价格 24.12 元/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47.45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按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
发行市盈率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计算)
发行市净率 2.71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0.51 元(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
发行后每股收益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90 元(以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
发行方式 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
发行对象 户并开通科创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科创板市场投资者,但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禁止参与者除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8,2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
额为 42,310.15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
册会计师对资金到
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2 月 5 日出具了《验
位的验证情况
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011)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929.85 万元,其中:
1、保荐费用及承销费用 5,061.51 万元;
2、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279.06 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
3、律师费用 160.38 万元;
细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60.38 万元;
5、本次发行上市手续费用等其他费用 68.52 万元。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42,310.15 万元
发行后股东户数 18,964 户
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股票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
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 1,000,000 股,占本次
22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 行 数 量 的 5.00% , 与 初 始 战 略 配 售 股 数 相 同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18,012,934,000 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3,160.16 倍。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7,600,000 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4219190%,其中网上投资者
缴款认购 7,545,471 股,放弃认购数量 54,529 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1,400,0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1,400,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54,529 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9%,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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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信息情况
公司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
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
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
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会审字[2019]6923 号。相关数
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 1-9 月的
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
具了会阅字[2019]7860 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19 年度业绩预告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 2019 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同比预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2018 年 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 38,693-39,693 30,788.27 25.67%-28.92%
净利润 7,397-7,691 4,066.25 81.91%-89.1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397-7,691 4,066.25 81.91%-89.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7,217-7,511 4,539.49 58.98%-65.46%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注:上述 2019 年度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
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19 年,公司预测净利润水平增长较快,主要原因为,一方面随着各国能
效标准不断提高以及终端消费升级,真空绝热板下游需求持续提升,真空绝热板
24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抓住市场发展机遇,积极扩充产能并提升产品性价比,
实现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降本增效,使得公司净
利率水平不断提升所致。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公司
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
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
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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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
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129980100100342387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 35050169750709666688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 171050100100880990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政务中心支行 592902732210103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存
在重大差异,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050169750709666688,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截止
2020 年 2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24,939.3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350 万平
方米超低导热系数真空绝热板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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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俊、王亚娟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
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乙双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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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
有权向丙方(即兴业证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由甲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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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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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
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赛特新材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 楼
联系电话 0591-38281888
传真 0591-38281999
保荐代表人 张俊、王亚娟
联系人 张俊
联系方式 0591-38281888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 俊 先生,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于 2014 年取得保
荐代表人资格,曾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的辅导上市工作。先后主持或参与厦门象
屿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2017 年度配股、兴业
银行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亚娟 女士,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于 2016 年取得保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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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表人资格,曾参与多家拟上市企业的辅导上市工作。先后主持或参与厦门象屿股
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2017 年度配股及福建星网
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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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
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
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
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
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
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
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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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
(7)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2、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有关联关系的、持股比例 5%以上
的股东汪美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
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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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
(6)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其他股东汪洋承
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
持公司股份。
(4)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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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
(5)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公司核心技
术人员)杨家应、严浪基、罗雪滨、刘祝平、张必辉、吴松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
持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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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
(6)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5、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强、
谢振刚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同时,作为公司的核心
技术人员,在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将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
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
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
诺。
(4)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
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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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
(6)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余锡友、陈景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本人离
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
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
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
(3)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7、公司机构股东红斗篷投资承诺:
公司机构股东红斗篷投资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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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
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
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
相等的部分”。
红斗篷投资全体合伙人对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伙份额)也出具了相应的
锁定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自赛特新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红斗篷投资中的合伙份额,即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间接持有的赛特新材上市前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赛特新材回购该等股份。
(2)若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承诺的锁定期限低于在其他承诺或声明中承诺的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限,本人承诺按照较长的锁定期限执行。
(3)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间接
持有的赛特新材股份的锁定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锁
定安排进行进一步承诺。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办理合伙份
额质押登记等政府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允许的锁定措施。
(5)自赛特新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锁定期结束后,
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锁
定期要求和/或本人另有其他锁定期承诺的,该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照合伙
协议、赛特新材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转让合伙份额所获收益归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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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此外,鉴于红斗篷投资合伙人之一陈锋声与公司监事罗雪滨系夫妻关系,其
另行新增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红斗篷投资中对应享有的合伙人权益。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罗雪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
申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转让所持红斗篷投资之合伙
企业份额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红斗篷投资之合伙企业份额数量的 25%;罗雪滨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红斗篷投资之合伙企业份额。如罗雪滨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红斗篷投资之合伙企业份额时,应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在向红斗篷
投资分红时对应扣减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4)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6、公司股东张颖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配偶常小安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实并及时
申报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且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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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常小安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常小安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归公
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
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9、李文忠等 19 名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
(3)本人履行前述承诺时如遇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进行除权、除息或本人持股发生变化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的锁定及减持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及减
持安排进行进一步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归公
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
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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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关联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汪美兰、汪洋分
别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
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
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若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余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相关收益全部缴付至公司前,停止
领取薪酬和津贴(若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
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
4、 不论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均会
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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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
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
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
二选择: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
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
义务;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
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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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
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
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
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
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累计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
购资金合计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
价预案。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
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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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
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
的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
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
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
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
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
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增持股份的价
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
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计划:
①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
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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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
案实施完成后 90 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
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 2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6、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
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
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7、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签署《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承诺:
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
本公司股价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严格依照《福建
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
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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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8、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
署《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承诺:公司上市
(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等
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先生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
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先生已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
诺,具体情况详见“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先生已就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
购回承诺,详见“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汪坤明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
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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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
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
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鉴于该情况,公司已就因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引起的即期利润摊薄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将严格执行。
(一)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保证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加快研发创新、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
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提升公司整体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公司目前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总
资产规模和净资产规模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
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行业发展机遇,不断拓展公司
主营业务规模,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2、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保
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降低管理风险,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
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公司的薪酬
制度和员工培训体系,加强公司的人才梯队建设和持续创新能力,为公司的快速
发展夯实基础。
3、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加强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
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
远利益。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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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会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
行专项存储;公司将就募集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由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共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
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
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跟踪、检查与考核,以保证
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4、持续研发创新,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经过十多年专注于真空绝热板材料的自主研发,公司在真空绝热板生产链主
要环节进行了多项自主创新,使公司具备较强的科研技术实力,经营规模处于国
内行业优势地位。持续研发创新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公司将继续贯彻“科技研发
立司”的战略,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开展真空绝热板的性能研究、应用研究及产品
类型的前瞻性创新研究,公司将配置先进设备、仪器及软件,改善研发工作环境,
增强开发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能力,引进高端研发人才,搭建具有国内外具有
竞争力的创新平台,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适应行业技术发
展特征,保持公司竞争优势,有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
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
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
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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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有效实施,降低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权益。如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也作出相应承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
创板上市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针对此情况,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若公司董事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本人承诺就该等
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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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
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
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中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
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
则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或者裁定,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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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
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
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上投赞成票。
3、若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
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
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且该
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同时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
3、若经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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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
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
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承诺:
1、本公司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因赛特新材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申报会计师容诚所承诺:
1、本事务所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事务所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中瑞所承诺:
1、本所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所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评估机构联合中和承诺:
1、本机构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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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若因本机构为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
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
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先生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
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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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
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
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
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
的承诺事项,并承诺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
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若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
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
有。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汪美兰、汪洋、邱珏分别出具了承诺:
“1、本人并确保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下文中“控制”均
指“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其它企业不从事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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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
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
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
他人合作开发的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
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拟出售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有优先购买
的权利;本人承诺自身、并保证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
务或权益时给予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
的条件;
4、如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不
控制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的其他企业;若出现
可能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按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竞争:①确保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确保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确保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
的资产、业务或权益以合法方式置入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④确保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采取其他对维护赛特新材
及其控股子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本人确认,尽力促使配偶、父母及配偶之父母、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
女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赛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
经济损失。且赛特新材有权扣留现金分红或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
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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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汪坤明、汪美兰及其关联股东汪洋、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
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发行人与独立
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
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对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可避免
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
公平合理地进行;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
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福建赛特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
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
本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
间接损失。且发行人有权扣留现金分红或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
之日止。”
(四)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承诺:
“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按中国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被处罚的,本人承诺对公
司及其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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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遭受损失。”
(五)关于租赁第三方房屋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承诺:
“如因公司及/或其分公司承租的第三方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而使公司及/或
其分公司遭受损失,或公司及/或其分公司因承租使用第三方房屋而受到相关主
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本人承诺承担公司及/或其分公司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失或处
罚金额。”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
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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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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