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安证券”)作为宁波
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公司”、“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业务规则,对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39 号文批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064.22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71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68,504,562.00 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上市相关手续费及材料
制作费等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11,786,359.20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856,718,202.80 元。2019 年 10 月 30 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转
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A15720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5,615,630.27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
7,290,236.03 元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使用募集资金
22,905,866.30 元置换前述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7.00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
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详情参见公
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计划
(一)使用计划
公司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32,734.82 万元,鉴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公司本着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2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以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拟偿还贷款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
序号 借款银行 还款日期 借款利率
(万元)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500.00 2019年12月13日 4.90%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00.00 2020年6月13日 4.90%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2,000.00 2019年12月13日 4.90%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 100.00 2020年6月13日 4.90%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3,800.00 2019年12月13日 4.90%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00.00 2020年6月13日 4.90%
合计 9,800.00 - -
本次拟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9,800.00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
的 29.94%。公司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相关规定。
(二)偿还银行贷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司本着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需求的前提下,以部分超募资金归还上述银行贷款后,公司可减少利息支出。公
司本次行为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业务发展对流动
资金的需求,提高盈利能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行
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计划的审议程序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公司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
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事项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情形,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
减少公司未来的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年度拟使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未达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9,800.00 万元归还
银行贷款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冯春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5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