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
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系根据实际经营预计,均
属合理、必要,交易定价公正、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
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
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宁波科尔康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参股子公司宁波科尔康美诺华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符合
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经审查,
本次对外投资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不构
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我们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独立董事:包新民 叶子民 李会林
202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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