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
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投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人民币 23,197,502.19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页以下无正文)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小明、陈彬、郭利刚
202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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