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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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澜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 2020 年 1 月 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06 人调整为 304 人,限制性股票总量
1650 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350 万股保持不变。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1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 月 8 日,同意
以 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0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尹志尧、吕长江、刘敬东、俞波
                                                            2020年1月8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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