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
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
有关规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或“主承销商”)对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溢光电”或“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
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等事项
进行核查,并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战略配售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战略配售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核查意见,广发证券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议案,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19 年 10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
上市委 2019 年第 30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召开 2019 年第 30 次会议,审议同
意发行人发行上市(首发)。
2019 年 10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深圳清溢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72 号),
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注册申请。
二、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
司或其下属于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于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证券
投资基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投资者共有 1 名,为广发证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
子公司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乾和”),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规定,广发乾和将按照本次股票发行价格预计认购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即 334.00 万股,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具
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广发乾和
1、主体信息
广发乾和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罗斌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6062543M
设立日期:2012 年 5 月 11 日
营业期限:2012 年 5 月 11 日至长期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206 室
注册资本:360,3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
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广发乾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核查,广发乾和系依照法律程序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
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广发乾和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经核查,广发乾和系广发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 计 100%
3、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广发乾和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
券的全资子公司;广发乾和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广发证券、广发乾和与发行人亦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广发乾和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为参与跟投的保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
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5、认购协议签订情况
参与跟投的广发乾和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
票数量。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广发乾和出具的承诺,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二)合规性意见
广发乾和目前合法存续,作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
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和《业
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战略配售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广发乾和配售股票不存《业务指
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发乾和符合本次发行战略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
广发乾和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广发乾和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
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
发行向广发乾和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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