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珑轮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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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0-017
转债代码:113019       转债简称:玲珑转债
转股代码:191019       转股简称:玲珑转股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2 月 28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0 年 3 月 2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 年 3 月 2 日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开发行的 2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将于 2020 年 3 月 2 日支付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2、债券简称:玲珑转债
     3、债券代码:113019
     4、证券的种类: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
     5、可转债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
    6、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
行。
    8、可转债存续期限:自发行之日起 5 年。
    9、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
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5%、第五年 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
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该年付息日的前
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
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
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2、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
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
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13、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9.10 元/股,最新转股
价格为人民币 18.55 元/股。
    14、转股期起止日期: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15、信用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
    16、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计息年度账面利率为 0.5%(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 元人民币(含
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 年 2 月 28 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0 年 3 月 2 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0 年 3 月 2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0 年 2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玲珑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
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3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
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
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 元人民币(税前),
实际派发利息为 0.4 元(税后);(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
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
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
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 元人民
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2019 年 4 月 23 日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 2018 年 11 月 7 日
施行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5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4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招远市金龙路 777 号
    联系人:赵文磊
    联系电话:0535-8242726
    2、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系人:韩志广
    联系电话:0755-8282542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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