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聚灿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灿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授予的 23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
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以上,根据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所需满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
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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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我们同意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 47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
们同意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业绩已达考核目标,除 24 名离职人员外,其余 77 名
激励对象 2019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以上,满足行权条件,且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可行权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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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2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我们同意将其已获授但
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 42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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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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