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相关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 164 号)和《关于
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
11 号),公司根据上述文件修改了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议案、方案、预案、报告等,并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
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查之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
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修正)及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
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
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订了《公司关于 2019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上述相关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修订后的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建刚 凌 云 江乾坤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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