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余爱水 杨 博 章卫东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