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吸收合并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背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在筹划及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各方积极开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截至目前,标的公司土地、房产等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未能如期办理完毕,基准日为2019年5月31日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未能如期完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程序。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公司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保忠
王幽深
张有全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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