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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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铭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恒铭达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1号)核准,恒铭达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0,378,003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62 号)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30,378,003股股票于2019年2月1日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91,134,007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21,512,010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21,512,010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91,134,0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30,378,0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张猛、常文光、王雷、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开元”),共4名股东。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股东张猛、常文光、王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东海通开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东张猛、常文光、王雷、海通开元承诺: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无。
    
    3、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无。
    
    4、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无。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2月1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0,654,3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68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具体情况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总数(股)          (股)
        1         张猛               3,840,000            3,840,000
        2       海通开元             3,478,261            3,478,261
        3        常文光              2,400,000            2,400,000
        4          王雷                 936,056              936,056  本次解除限售的全部股
                                                                     份处于冻结状态
             合计                   10,654,317           10,654,317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1、公司本次首发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解禁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本保荐机构对恒铭达本次股份解禁事项无异议。(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王培华 付焱鑫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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