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弘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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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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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
    
    四、结论意见............................................................................................................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15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刊登了定于2020年2月1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 2020年2月12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园永达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9:15至2020年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9:30-11:30,13:00-15:00。
    
    4. 公司董事长唐建兴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数为 299,123,22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739%。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5,67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99,328,89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185%;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5,67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99,278,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32%;反对50,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5,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5.4899%;反对 50,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4.51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前期担保事项并为子公司DBG Technology(India)Private Limited 与小米公司之间交易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99,323,5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2%;反对5,3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0,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4182%;反对 5,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58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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