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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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一、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6个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27,147.3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 赵焕琪 朱和平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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