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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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已向我们独立董事提供本次修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因募投项目实施产生潜在同业竞争解决措施的承诺等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认为本次对《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修订、公司与关联方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拟签署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属于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因募投项目实施产生潜在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承诺有利于公司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并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议案。
    
    2、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属于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因募投项目实施产生潜在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承诺有利于公司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并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公司七届四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及《关于因募投项目实施产生潜在同业竞争解决措施的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切实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 连向阳、万解秋、张祥建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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