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0年2月修订)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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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0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为条件。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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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等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有权在捐赠后依法查询、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或救助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根据国家扶贫政策等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所需要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组织。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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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包括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为:
    
    (一)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2%以下的,由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2%以上(含2%)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的,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含5%)的,或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报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由综合部提出捐赠方案,经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价值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由综合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综合部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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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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