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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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张强律师、叶慧敏律师视频见证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2月10日下午14:00起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20年1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200,91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45%,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
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6.310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关于与关联方财务公司开展综合金融业务服务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拟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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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慧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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